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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二)——保险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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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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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的含义、要素与特征

(一)保险的含义

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角度

特点

经济角度

一种财务安排:分摊意外事故损失,提供经济保障

法律角度

一种合同行为:确立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风险管理角度

一种风险转移机制:分散风险,补偿损失

(二)保险的要素

1. 可保风险的存在: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风险应是纯粹风险;

(2) 有大量同质标的存在;

(3) 风险应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4) 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5) 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2. 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风险的大量性和同质性两个前提条件。

3. 保险费率的厘定原则

(1) 公平性原则:收取的保险费与承担保险责任要对 等、相适应;

(2) 合理性原则:收取的保险费不应获得过高的营业利润;

(3) 适度性原则:收取的保险费应能足以抵补一切可 能发生的损失以及有关的营业费用;

(4) 稳定性原则:保险费率短期内应相对稳定;

(5) 弹性原则:保险费率长期内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 动适当调整。

4. 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1) 保险准备金: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险赔 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 一定数量的基金。

(2)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履 行的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主要是指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

(3) 未决赔款准备金: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 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4) 寿险责任准备金:指保险人把投保人历年交纳的 纯保险费和利息收入积累起来,为将来发生的保险给付和退保给付而提取的资金。

(5) 总准备金:是用来满足风险损失超过损失期望以 上部分的责任准备金。

5.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体现保险关系存在的形式;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三)保险的特征

1. 经济性:体现保障与经济补偿的关系;

2. 商品性:特殊的劳务商品,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

3. 互助性:一人为众,众人为一;

4. 法律性:以合同形式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5. 科学性: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和保险准备金的提取都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

二、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1. 强制保险:指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

2. 自愿保险: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1. 财产保险: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2. 人身保险: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三)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1. 原保险: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2. 再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3. 共同保险:指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一种保险。

4. 重复保险: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三、保险的功能

(一)保险保障功能

保险保障功能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最能体现保险业的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具体表现为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和人身保险的给付功能。

(二)资金融通功能

资金融通功能是指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中的闲置部分 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所发挥的金融中介作用。

(三)社会管理功能

社会管理功能不同于国家对社会的直接管理,而是通过保险内在的特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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