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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婪上司想骗安置房,下属帮忙一分未得,也犯贪污罪

陕西检察 243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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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徽省合肥市一社区工作的胡宏春没想到,尽管自己只是一名普通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一分钱未得,但因充当贪婪上司的帮凶,同样犯了贪污罪。

帮助他人骗取安置房

原来,2010年修建的合福铁路经过合肥市蜀山区,部分建筑要进行拆迁。当时为配合做好项目,五里墩街道办事处指派清溪路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胡宏春负责配合做好拆迁工作。

王某龙因其养猪场的房屋在合福铁路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内,而其家庭成员已在其他项目拆迁时得到过安置补偿,无法在该项目中再获得安置,便找到时任清溪路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王恒才帮忙,合谋以借用他人户口本登记拆迁的方式,骗取国家的安置补偿款。王恒才利用职权先后将他人户口本交给王某龙使用,并找到手下胡宏春帮忙运作。

胡宏春在明知王某龙不符合安置政策,系冒用他人户口骗取安置房的情况下,仍利用职务便利,让王某龙借用他人户口作为拆迁户进行登记,后又出具虚假说明,使王某龙利用他人的户口作为拆迁户申报安置。胡宏春还利用其负责拆迁资格初审的职权,使王恒才、王某龙用居民方某之妻杨某的户口作为拆迁户申报安置,并在冒用杨某名义申报的拆迁安置资料上签字通过初审,使该户最终获得安置补偿。2014年4月,王恒才、王某龙顺利骗取两套安置房,胡宏春代为领取了两套房屋的钥匙,并转交给王恒才。之后,王恒才将这两套房产变卖,共计得款100万元,给了王某龙40万元、方某10万元,余款50万元被王恒才占为己有。经评估,上述两套安置房共计价值105余万元。此外,以杨某名义实际领取的过渡费8.8万元,也被王恒才非法占有。

将违法建筑通过审核

胡宏春不仅帮助他人骗取国家安置房,还滥用职权,明知他人不符合安置条件,在履行拆迁安置资格初审时,滥用职权,予以通过审核,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236万余元。

2007年,胡宏春作为清溪路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受委派协助政府从事合肥市畅通一环项目拆迁安置工作。当地居民洪某保(已判刑)、洪某财在河道上私盖自建房,胡宏春明知洪某保不符合安置条件,是冒用郑某的名义申报拆迁安置,仍然应时任清溪路社区居委会主任韦文才(已判刑)的要求,滥用职权,对洪某保提供的虚假拆迁安置资料通过初审。洪某保最终顺利获得了丁香家园的两套安置房,经评估,共计价值人民币63万余元。

2008年初,胡宏春又受指派协助政府从事洪小郢污水泵站项目拆迁安置工作。其明知洪某保不符合安置条件,冒用三户亲属名义虚假申报安置,依然应韦文才的要求,滥用职权,通过了该三户虚假安置资料的初审。后洪某保又获得了丁香家园5套安置房,经评估,共计价值173万余元。

2017年3月13日上午,胡宏春到蜀山区五里墩街道纪工委接受谈话时,如实交代了上述主要问题。

2019年6月28日,经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蜀山区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胡宏春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贪婪上司数罪并罚

王恒才除了在胡宏春帮助下非法侵占安置房,还大肆收受贿赂。2010年至2013年期间,王恒才作为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参与辖区内方大郢、龚洼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被拆迁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5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中收受最大一笔好处费为10万元。

2010年,五里墩街道办事处组织对方大郢城中村改造项目中被拆迁房屋进行丈量、登记等前期工作时,指派王恒才担任方大郢村民组入户丈量B组组长。被拆迁户方某为了能够多分得安置房,便找王恒才帮忙在丈量房屋时为其虚增面积,并送给王恒才现金10万元。之后,王恒才在带队到方某家丈量房屋面积时,通过向具体量房人员邹某、胡宏春打招呼,为方某家虚增了104.2平方米房屋面积,同时将另外一户人家15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计入方某家,使方某多获得了186.4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及拆迁补偿。在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以后,方某为了感谢王恒才提供的上述帮助,又送给王恒才现金2万元。

2006年底,王恒才在担任合肥市蜀山区五里墩街道清溪路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时,协助五里墩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清溪路建设项目拆迁中被拆迁房屋量房登记、拆迁户资格审核工作。明知邹某已经在其他项目拆迁时得到过安置,不符合此次安置条件,仍然在邹某家的拆迁安置资料上签字,予以审核通过,致使国家损失安置房1套,经评估价值24万余元,另外还有过渡费2万余元。

经审查认定,王恒才勾结其他有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安置房两套及相应的过渡费,共计价值人民币113万余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请托人现金计人民币55万元,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为了完成请托事项,帮助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又自行决定或者帮助请托人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5万元;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多次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万余元。最后,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恒才有期徒刑八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3万元。判决后,王恒才认罪悔罪,未提出上诉。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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