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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3—2025年)

中国奶业协会 263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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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要求,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陕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3—2025年)》,具体内容如下。

陕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化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创新,全面推进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进一步落实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效果,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近年来我省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推进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自觉开展畜禽强制免疫工作;畅通强制免疫疫苗经营渠道,保证养殖场(户)能够及时向疫苗生产、经营企业购买所需疫苗;鼓励各地发展第三方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养殖场(户)自主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不断完善陕西智慧动监“先打后补”信息管理系统,简化补助程序,实现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不断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力保障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省所有规模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停止供应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散养户继续统一供应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疫苗。2025年年底前,除应急储备等特殊需要外,全面停止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散养户强制免疫,构建高效规范、监管有力的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

三、补助内容

(一)规模标准。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场备案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信息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7〕60号)执行。即: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或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或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或年出栏1万只以上。鸭、鹅、鹌鹑、鸽参照鸡标准执行。

(二)补助畜种及病种。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猪O型口蹄疫,牛羊O型、A型口蹄疫及布病,羊小反刍兽疫。

(三)补助标准。参照近年来政府招标采购疫苗价格,按照强制免疫政策、免疫程序有关规定,测算畜禽每年每头(只)建议补助标准。蛋鸡和种鸡不超过0.25元;蛋鸭(鹅)和种鸭(鹅)不超过0.63元;肉禽不超过0.13元/只;种猪(种公猪、种母猪)不超过2.2元/头;育肥猪不超过1.65元/头;奶牛不超过6元/头;非布病免疫区肉牛不超过2.2元/头、布病免疫区肉牛不超过3元/头;奶山羊及非布病免疫区肉羊不超过1.5元/只;布病免疫区肉羊不超过1.65元/只。

四、补助程序

(一)提交申请。养殖场(户)通过“陕西智慧动监”微信小程序进行账号注册,完成基础信息填报和备案。申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于当年2月底前通过“陕西智慧动监”中“先打后补”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申请表》(附表1),2023年可通过纸质表格进行申请,已完成申请的需及时更新完善相关填报信息。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强制免疫疫苗补助,大型(集团)养殖企业在多个县(市、区)设有养殖场的,由养殖场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

(二)审查核验。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收到申请后,根据养殖场(户)生产规模和相关生产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提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并及时告知养殖场(户),督促其自行开展强制免疫工作;对申请信息存疑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委托乡镇畜牧兽医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审查核验工作于每年4月15日前完成。

(三)信息录入。申请“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根据畜禽生产情况,自行采购疫苗实施程序化免疫或向第三方购买免疫服务,并将疫苗采购凭证(疫苗购买发票)或向第三方购买服务凭证及时上传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强制免疫后72小时内,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规范的电子免疫档案,录入养殖种类、存栏数量、免疫日龄、免疫数量、牲畜耳标佩戴、疫苗使用量等信息;按照《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方案》要求,进行免疫抗体检测,并将检测报告上传信息管理系统。申请补助金额1万元以上的,上下半年各提交一次免疫抗体检测报告,两次检测时间间隔不低于4个月;补助金额1万元以下的,上半年或下半年提交一次免疫抗体检测报告。

(四)补助申请。实施“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于当年10月底前,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先打后补”经费补助申请表(附表2),同时凭已上传的疫苗采购凭证或向第三方购买服务凭证、免疫档案、畜禽进出检疫凭证、免疫抗体检测报告等,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资金补贴,未按规定时间录入免疫信息的,不得补录。2023年补助期间为1月1日至9月30日;2024年起为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五)补助审核。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按照应免尽免、先免后补、不免不补的原则,对养殖场(户)申报补助的畜禽数量和补助金额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提交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计算拟补助畜禽数量、免疫统计数量和通过疫苗使用量逆推的免疫畜禽数量,以三者最小值作为采信数值,养殖场(户)申请补助畜禽数量不得高于该采信数值,否则驳回申报,并要求养殖场(户)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有关材料重新提交审核。必要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派出2人以上核查小组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补助经费核算的依据。大型养殖企业在1个县(市、区)有多个养殖场的,以养殖企业为申请主体统一向所在县(市、区)申请,每个养殖企业每年在所在县(区)申领补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拟补助畜禽数量核算参考如下(仔畜、雏禽、青年蛋禽在育成出栏或淘汰时对整个养殖周期进行补助):

种畜禽、奶牛、奶山羊拟补助数量=(养殖场户备案填报存栏量+养殖场户申报补助时存栏量)÷2;

育肥猪、肉羊、肉禽拟补助数量=出栏屠宰用产地检疫数量;

肉牛、蛋禽拟补助数量=出栏屠宰用产地检疫数量×1.5。

(六)资金拨付。中省强制免疫补助经费按照畜禽养殖量、补助病种、近三年政府采购疫苗单价以及补助资金结余、项目实施绩效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各市(区)。各市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精准测算并划拨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补助资金申报和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会同财政部门于当年12月底前,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养殖场(户),结余经费转结下年度使用。

五、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实施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是改革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的重要抓手,也是落实养殖从业主体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动物防疫工作效率的必然选择。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强制免疫政策改革的实质和内涵,把推进实施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作为动物防疫工作的重中之重,创新机制,完善制度,狠抓落实;要强化宣传引导,通过专题培训、发放明白纸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做好培训指导,严格监督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积极参与“先打后补”,能够真正履行“打”的义务、享受“补”的政策。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制定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等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先打后补”工作具体实施与协调推进,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技术措施及工作经费,加强监督指导和跟踪督促,及时报告工作进展,要强化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和“陕西智慧动监”动物防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免疫、检疫相关信息共享,定期抽查核实强制免疫疫苗使用量、畜禽饲养量、检疫出证量等数据的逻辑关联性及强制免疫效果。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检疫申报受理、检疫电子出证管理规定,加强检疫监督和调运监管,倒逼养殖场户自觉开展强制免疫。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服务。乡镇畜牧兽医机构配合做好“先打后补”资格申请及补助申请的初步审核或现场核实等工作。

(三)创新工作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探索推进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建立完善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相关制度和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的公益性服务与市场主导的经营性服务相融合、相补充的动物防疫长效机制。鼓励发展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健全“先打后补”免疫、检测等服务体系,实施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可用于动物防疫第三方社会化服务劳务补助;鼓励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增加强制免疫疫苗经营范围,为养殖企业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提供便利条件。

(四)落实主体责任。树立“生产者防疫、受益者付费”理念,全面落实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将强制免疫情况与产地检疫、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挂钩,建立惩处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对不按规定免疫或不履行承诺事项的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对发现申报补助数量弄虚作假的,收回补助资金,2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财政项目资金支持,并列为行业重点监管对象;官方兽医要规范产地检疫,严查免疫记录,未按规定开展强制免疫的,一律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非法疫苗、存在疫苗倒买倒卖行为的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保证免疫效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企业要按照《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陕农便函〔2022〕547号)要求,加强免疫抗体检测工作,每个规模养殖场(户)抽检数量参照《规模养殖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价方案》(陕农便函〔2021〕173号)进行,免疫抗体检测与评价方法参照《2023年全省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随2023年陕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印发)进行,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可作为养殖场(户)申请“先打后补”补助资金的依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以中小规模养殖场(户)和高风险环节为重点,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并出具检测报告,每次抽检比例不低于规模场(户)总数的30%;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按一定比例,兼顾各病种,对辖区内参与“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进行监督抽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结合春秋季动物免疫效果评价,对参与“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进行重点抽样监测。对监测发现免疫抗体不合格的,要督促养殖场(户)及时补免,补免所需费用不纳入补助范围。省级抽检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各市(区)动物防疫等补助拨付的重要依据。

(六)推进信息化管理。省动物卫生与屠宰管理站要尽快优化、完善现有陕西智慧动监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管理,并组织做好推广应用培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同步组织开展应用培训,强化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和陕西智慧动监“先打后补”管理系统、免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相关信息互通共享,全面推进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网上“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户”。

(七)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完善养殖场(户)备案、补助申请核查、资金审核拨付等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要结合春防秋防、包村包场排查、入场采样监测等工作,强化对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和产地检疫等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定期抽查核实强制免疫疫苗使用量、畜禽饲养量、产地检疫数量等数据以及强制免疫效果;要加强强制免疫疫苗生产经营监管,规范疫苗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明确售后服务责任,确保疫苗质量安全和售后服务保障;要公布强制免疫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和回应举报事项,对不认真履职、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坚决防范廉政风险。

(八)强化资金支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对接协调财政部门,将疫苗免疫、监测评价、风险评估、安全防护、应急物资储备等动物防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做好强制免疫补助经费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来源: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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