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空技术网

您的蓝牙已连接!蓝牙配对也可能侵权?

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 89

前言:

如今同学们对“蓝牙显示已连接但是”可能比较讲究,兄弟们都需要了解一些“蓝牙显示已连接但是”的相关内容。那么小编也在网络上汇集了一些对于“蓝牙显示已连接但是””的相关内容,希望你们能喜欢,咱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近年来,蓝牙耳机以其便携性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宠儿。随着蓝牙耳机的畅销,市面上假冒各种大牌耳机的形式花样层出不穷。传统商标类犯罪中,被告人的行为方式通常是在产品外观或包装上使用他人商标,该种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已成共识。

但在蓝牙配对弹窗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犯罪、外观上使用被告人自有标识能否免责等法律问题仍需引起关注。本期普法便利贴将带您了解蓝牙耳机配对弹窗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下面让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犯罪!蓝牙耳机连接时配对弹窗显示知名商标

罗某等人共同合作制造并销售了大量假冒A公司品牌的蓝牙耳机,虽然耳机及其包装上没有A公司的商标,但耳机在连接到设备上时,跳出的配对弹窗中却带有A公司的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弹窗中出现A公司商标属于商标性使用,罗某等人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例二:犯罪!蓝牙耳机外观和配对弹窗显示不同商标

倪某在网店上售卖大量假冒B公司品牌的蓝牙耳机,耳机上贴有倪某自己设计的标志,但耳机在连接到设备上时,跳出的配对弹窗中却带有B公司的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倪某在涉案产品外观打上自有标识并不影响其行为定性,其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知识点

Q1

配对弹窗中使用电子化商标的行为性质是什么?

通常来讲,蓝牙耳机连接设备后之所以会自动跳出弹窗,是因为耳机的芯片程序中写入了蓝牙识别数字代码,当耳机通过蓝牙与设备配对后,该代码便会向设备发送识别信息,并跳出弹窗。蓝牙耳机连接过程中弹窗的出现,是耳机主动使用识别码的结果,故在耳机中刻入识别代码的行为与在商品上贴标的行为在使用目的上并无根本区别。

因此,当假冒某品牌的蓝牙耳机连接设备跳出的配对弹窗中显示权利人商标时,该种电子化商标使用行为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Q2

配对弹窗中显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因此,标识的使用方式能否对消费者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是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的关键。虽然电子化商标显示在蓝牙连接过程中,但蓝牙耳机的消费者对该产品来源的识别不仅是通过产品包装,更主要的是通过设备查找正确的配对项实现蓝牙耳机功能。

所以,消费者是通过蓝牙配对成功后显示的字样来识别其购买耳机的产品来源,相关公众在看到电子设备上显示的标识后,也会误认为该产品系某公司制造,同样会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电子化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

Q3

产品外观上使用其他标识能否构成免责事由?

传统商业环境中,商标使用多是以明示的方式附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以及用于相应的宣传材料和广告媒体上,但现代社会中,商标往往以各种意想不到的新形态出现,如使用电子化商标、同时使用多种商标等等。此种情况下判断商标使用性质的前提在于准确理解“混淆”的涵义。蓝牙耳机的外观及配对弹窗同时出现自有标识和侵权商标,是否仍会对公众造成混淆?

一方面,实践中,该类情形下的产品外观上的自有标识往往并非商标且不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难以将其内容识别为耳机的品牌;

另一方面,即使购买者在尚未使用蓝牙耳机时未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但因蓝牙配对弹窗中显示了侵权商标,消费者在此后使用商品过程中也会使其他人对该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此种混淆行为也属于混淆的范畴,即所谓的“售后混淆”。故在产品外观上使用辨识度较低的其他标识,并不能完全排除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不能构成免责事由

Q4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若达到刑事追责标准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可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着时代与科技的发展,市场中的信息传播方式、交易模式和消费观念也在不断改变,商标使用愈发朝着复杂、多元的方向发展。面对“乱花渐欲迷人眼”的商标案件,处理时应当拨开迷雾,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刻理解商标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做到定性准确,罪责刑相适应。同时,对于广大市场主体,亦应提高法律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在此,法官作如下提醒:

权利人——应优化技术手段,做好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生产商——应增强守法意识,合法规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销售商——应提高注意义务,加强对产品来源及质量的审查。

消费者——应谨慎理性消费,提高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

来源:上海闵行法院公众号

编辑:常跃旺

标签: #蓝牙显示已连接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