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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诉前单方委托鉴定的法律效力

农安县人民法院 3002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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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周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与前方同向由东向西行走的行人冯某相刮撞,事故致冯某受伤。此次事故经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冯某前往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稳定后,委托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因周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平安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保险(100万不计免赔),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冯某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赔偿鉴定费在内的各项损失九万余元。

案件焦点:

原告冯某伤残等级鉴定系诉前单方委托,其是否具能成为定案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周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周某应对冯某在此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周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首先对冯某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险赔偿,再不足部分由周某赔偿。

法条延伸:

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并非是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规定》第四十条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亦作了明确列明:(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该条第四款规定:“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故只有在双方对鉴定结论存在明确的争议,且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明确的瑕疵、有误或鉴定程序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重新鉴定,否则简单重复的司法鉴定程序不仅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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