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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关于加强审查民事案件制造管辖连接点问题的工作指引》

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1980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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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高法〔2023〕11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事案件制造管辖连接点(以下简称制造管辖连接点)问题的审查,防止当事人规避管辖、维护诉讼诚信和立案登记秩序,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最高法院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问题

1、【含义】

制造管辖连接点是指当事人违反民事诉讼管辖法律规定和基本原则,通过一定方式使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取得管辖权,从而妨害民事诉讼管辖秩序的行为。

2、【多发领域】

制造管辖连接点行为多发生于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互联网合同纠纷、涉知产侵权纠纷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等案件中。

3、【表现形式】

制造管辖连接点多表现为:虚列与案件无实际关联的被告;提供虚假的住所地证明,协议管辖地与争议无实际联系;为系列案件起诉专门在某地设立公司;当事人对协议管辖未达成一致意见;网购收货地与当事人居住、工作无密切联系,虚高诉讼标的额:依据同一合同分别起诉,基于同一事实分别起诉,仅起诉部分合同金额等。

二、审查原则

4、【立案审查】

工作人员审核起诉材料时,应当着重审查与受诉法院管辖有关的证据。起诉材料中缺少管辖证据的,应当一次性通过网上说明、电话通知或当面告知等方式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

5、【异议审查】

审查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依法查清与受诉法院管辖有关的事实,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同一行为涉及多个管辖规定既有普通规定,又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与行为完全相同或最为相近的特别规定确定管辖。

三、审查方法

6、【虚列被告的审查】

以被告主体资格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的应当审查被告与涉诉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关联。起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与涉诉法律事实存在关联的,应引导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裁定移送管辖或驳回起诉。

7、【住所地的审查】

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的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供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材料。仅提供物业公司、村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等出具的居住证明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其他证据或依法调取有关证据予以佐证,综合判断。其他证据中以水电缴费清单、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等第三方机构形成的证明优先。

注册登记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的,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供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办公用房所有权登记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等证据材料,必要时可实地调查其人事、财务、办公室等部门办公情况综合认定。

8、【协议管辖的审查】

以协议管辖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的,应当重点审查协议管辖地与争议是否有实际联系。无论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还是其他法院,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协议管辖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应当以不符合民诉法第三+五条规定为由,认定协议管辖无效,并依照民事法律规定确定管辖。

9、【协议管辖书面形式的审查】

当事人以协议管辖条款留白处书写的添加地点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的,应当结合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和抗辩理由审查协议管辖的真实性。另一方当事人对添加地点有异议的,应当以双方未就协议管辖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认定协议管辖无效。

10、【专门设立公司起诉系列案件的审查】

对一方当事人特定另一方当事人不特定的起诉,应当着重审查确定管辖连接点的事实,防止当事人为系列案件起诉专门在受诉法院所在地设立公司制造连接点选择管辖。

11、【涉债权转让案件管辖协议的审查】

以转让合同管辖协议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的既要审查原合同与转让合同中有无管辖协议条款,又要审查原合同与转让合同的管辖协议条款是否一致,更要审查转让合同的管辖协议是否经债务人同意根据查明的事实准确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

12、【网购收货地管辖的审查】

通过信息网络订立买卖合同,以网购收货地为依据确定管辖法院的,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供在网购收货地居住、工作的房产证、租房证明、工作证明等证据材料,判断网购收货地是否与其居住、工作等密切相关。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的,不以网购收货地确定管辖。

13、【虚高诉讼标的额的审查】

以诉讼标的额为依据确定级别管辖的,应当审查原告诉请的标的额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是否符合常理,证据与主张是否一致。部分诉讼标的额明显缺乏相应证据支持且无证据支持部分足以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应确认存在虚高情形。

14、【依据同一合同分别起诉的审查】

对双方当事人完全相同,同时或相继提起多个诉讼的,应当着重审查多次起诉的依据是否基于同一合同每次起诉是否为同一合同中的不同事项,从而防止当事人故意拆分案件,规避级别管辖。

15、【基于同一事实分别起诉的审查】

对双方当事人完全相同同时或相继提起多个诉讼的,应当着重审查多次起诉是否基于同一建筑物、同一生产线等同一客观事实。原则上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纠纷,即使当事人签订多个合同,亦应按起诉事实的整体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

16、【诉请部分合同金额的审查】

当事人未就合同总金额起诉仅以部分合同金额起诉的,应当审查起诉是否符合常理询问起诉部分合同金额的原因,并要求当事人确认是否放弃主张其他合同金额的权利,防止当事人故意拆分案件,规避级别管辖。

17、本工作指引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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