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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认定“黑恶”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题中之义

新华网 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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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

黑恶势力是社会的毒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蚀基层政权,危及执政基础。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在挂牌督办新闻发布会上披露,截至今年7月底,各级法院在一审审结以黑起诉的案件中,有4.22%未认定涉黑犯罪;在一审审结以恶起诉的案件中,有14.87%未认定涉恶犯罪。

上述两个“未认定”,是司法机关贯彻“是黑恶犯罪一个也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也不凑数”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的生动体现。

随着“扫黑除恶”行动全面展开,以孙小果案、虞关荣案为代表的一大批组织严密、分工明确、非法控制性强、时间跨度长、社会危害大的“黑恶势力”团伙及其保护伞被绳之以法。截至目前,全国打掉资产在亿元以上的涉黑组织453个、资产3008亿元。仅今年7月,全国就侦办涉黑组织61个、涉恶犯罪集团201个,破获刑事案件7620件、7151人。

在累累战果的衬托下,4.22%的案件一审未认定涉黑犯罪,14.87%的案件一审未认定涉恶犯罪,这两个数字显得格外醒目。坚持不枉不纵、依法办案,涉黑恶案件办理必须“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一要求得到了严格执行和全面落实。

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具有涉案人员多、犯罪事实多、时间跨度长、法律关系交织复杂、性质认定难度较大等特点。一定意义上说,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对司法机关而言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

说是机遇,是因为严格依法公正查处这类案件,往往可助力一个地方由乱而治,司法公信力也会大大提升。说是挑战,是因为在开展专项斗争的背景下,在挂牌督办、领导督战的压力下,秉持“不人为拔高、不随意降低”的办案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的坚决不予认定,考验着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司法权威的信念和能力。

与一般犯罪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缺一不可。对于组织成员、违法犯罪事实相对较多,但是组织特征较弱,为组织利益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较少,非法控制特征不明显的犯罪案件,即使组织成员实施了较为严重的暴力犯罪,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就需要公安、司法部门以抽丝剥茧的耐心详加分辨,严守办案质量底线。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自开展专项斗争以来,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裁判指引等形式,帮助一线法官准确理解把握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细化执法办案标准,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强调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和证据裁判原则。所有这些工作都指向一个目标,就是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既不降格放纵,也不拔高凑数,将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办成铁案。

在此过程中,涉黑涉恶犯罪的土壤被大力清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高高树立起来。 (栗玉晨)

责任编辑: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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