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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飞雄 | 论意义是否可发生在语言与符号之前

符号与传媒 313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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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胡塞尔主张的知觉意义发生于语言表达之前,但它只属于基础阶段的意义,梅洛-庞蒂提出的身体知觉意义同样是基础性的,而且增加了含混性。海德格尔讨论的知觉,奠基于此在生存论上的领会。在他那里,知觉与领会到的意义发生于语言陈述(命题)含义之前,但从本质上说,知觉与领会到的意义与存在、话语“三而一”,即存在“道说”自身。上述哲学家的意义论,多受制于狭义的语言立场。非语言意义活动也发生在狭义的语言之前,但却不会发生在符号之前。从广义语言即符号立场出发讨论意义发生会发现,即使知觉立义不借助符号,但从真正的意义发生,即意义需获得接收、解释、交流的主体间性来说,则必需符号载体。从符号立场讨论意义的发生,既能揭示人类真实发生、运行的意义的深广度,又能有效解释人类广义语言的早期发生。

关键词

知觉意义;基础意义;非语言思维;符号立场

意义能否发生于语言之前、符号之前,这是笔者阅读赵毅衡教授有关符号、意义定义后一直思考的问题。他的定义事关其哲学符号学的根基。论文首先简析了胡塞尔提出的发生于语言表达含义之前的知觉意义理论,以及海德格尔提出的发生于语言陈述(命题)含义之前的生存论上领会-知觉到的意义的学说,然后对胡塞尔的知觉意义、梅洛-庞蒂的身体知觉意义,海德格尔的“领会-知觉”意义,以及受海德格尔影响的伽达默尔、利科的领会-知觉意义的层次,与语言的关系展开了讨论。在此基础上,论文简析了一些较典型的非语言思维活动,意在强调,意义活动完全可以发生于狭义的语言前,但未必一定发生于广义的语言,即符号前。以此过渡,论文站在符号意义发生的立场,辨析了一些语言学家、符号学家有关符号意义发生的学说,力求给予意义发生是否可最终发生于符号前这个核心问题予以较充分的回答。

1发生于言语表达或命题之前的

知觉意义或领会-知觉意义

按照胡塞尔的理解,知觉意义发生在言语表达之前,即发生在意向意识行为与意向相关项相互作用时的立义行为中:“一个对象以确定意义出现于知觉前,即在确定的充实性中以单设定方式被设定。正如在最初简单知觉中把握了某物之后通常习惯去做的那样,我们对所予物进行说明,并使从知觉中抽出的部分或因素相互结合成整体:例如按照‘这是白的’这个图式。”[1]239此立义行为,完全属于知觉行为,即对显现于意识行为中的原初所予物(意向相关项)进行知觉直观的行为——对象直接被给予。因此,这种立义行为“能独立于言语声音出现”“不需要一点音声语言意义上的表达或任何类似于语言意指的东西”。此立义行为中获得的意义,是指意向行为中“被意指者本身”,尤其是“意向对象核心”(据倪梁康的归纳,“意义”指可感知的完整内容,即意向对象连同其存在样式,或者就是单纯的意向对象。总之,它是意识行为的“意向相关项的核心”[2]438-439)。这种意义,是原发的。而言语表达的含义,源自知觉意向体验行为中所获得的意义,是现成的,“言语声音只能被称作一个表达,因为属于它的意义在表达着;表达行为原初地内在于它。”正因为如此,胡塞尔区分了意向活动中获得的意义与言语表达的东西,把前者称为Sinn,汉译为“意义”,把后者称为Bedeutung,汉译为“含义”。把言语表达的东西称为“含义”,主要出现在其《逻辑研究》中对“表达”作语言逻辑研究的语境中,“含义是表达的含义。” [3]414“意义”概念,则集中在意识行为分析时。[1]238-239

这种区分的实质,在于胡塞尔从认识论立场对认识明见性、可靠性的要求,这种要求在知觉这种意向行为对意向相关项的直观中得到保障:感性材料在充实直观中,即在知觉的直接把握中得到立义。这是言语或符号意识行为不可能达到的。言语或符号意识行为,在胡塞尔的认识奠基顺序中,只处于感知,想象或回忆之后的第三层。它属于非直观的行为,没有自己的感性材料(立义内容),只能奠基于具有自身感性材料的感知、想象、记忆等直观行为。当然,言语符号行为作为客体化行为,也构造自己的事物,如通过想象材料,所构造的事物也并非一定不真实,一旦得到知觉直观的充实即含义充实,也能使本质之物得到指明。然而,这不过再一次证实了他的如下断言:“认识论所感兴趣的必定是那些仅仅在含义体验和充实体验本身的内涵中,并且作为本质之物被指明的东西 ”[3]460。

海德格尔早期在《存在与时间》一书中也认为,此在展开所领会-知觉到的意义,发生在命题含义前,“我们并不首先把意义(Sinnes)概念局限于‘判断内容’的含义(Bedeutung)上,而是把意义概念领会为业经表明的存在论现象。” [4]197。命题只是解释活动的一种衍生样式,解释又奠基于领会,领会通过解释成为自身,“解释,领会之占有”“被领会的东西通过解释上升为概念”[4]189-190。因此,不能把意义定义为命题或语言陈述发生之际出现的东西,命题所传达的含义,只能源自同现身、解释一道原初展开此在生存的领会(理解)。领会涉及可领会性。可领会性,即意义,指“在领会中展开的东西和可以在解释中分环勾连的东西的形式构架”(领会展开的东西,包括分环勾连的形式构架,命题所涉及的对象,即“上手状态的存在者”[4]195)。总之,意义是“某某东西的可领会性的栖身之所”,是先行具有、先行视见、先行掌握构成的筹划的何所向[4]191,是“此在的一种生存论性质,而不是一种什么属性”。

有意思的是,《存在与时间》一书直接用“话语”术语表示生存论上“加以分环勾连”的意义,用“语言”概念表示命题含义:“语言(Sprache)的生存论存在论基础是话语(Rede)”[5]160/165“话语同现身、领会在生存论上同样源始。可理解性甚至在得到解释之前就已经是分成环节的。话语就是可理解性的分环勾连。从而,话语已经是解释与命题的根据。可在解释中分环勾连的,更源始地可在话语中分环勾连”[4]202-203。因此,“现身在世的可理解性作为话语道出自身。可理解性的含义达乎言辞。言词吸取含义而生长,而非先有言词物,然后配上含义”。“话语”术语的设定,明显表现出与胡塞尔知觉意义论的差异。这个词源于海德格尔早期对古希腊语言观念的理解:“希腊人没有语言(Sprache)这个词,他们把语言现象首先领会为话语(Rede)。”[5]32-33古希腊提到的逻各斯(λóγος),“基本含义是话语”,即“把言谈之时‘话题’所涉及的东西公开出来”“有所展示”。在后期,海德格尔既不使用Rede这个词,更不使用Sprache这个术语来讨论语言的本质。在他看来,语言的本质绝非“语言性”的东西 [6]108。在与日本学者手冢富雄关于语言的对话中,他高度肯定日文“Koto”一词意味事物的魅力,认为它绝非西语以形而上学方式理解并提供给我们用以表示言词所称谓的东西 [6]136。海德格尔后期喜欢使用Sage这个词,其动词形式为Sagen,意为“以暗示的方式显现、发出光亮、闪烁”[6]137,汉译为“道说”。因此,Sage不表示人的言说,而指历史、存在自行源始地涌现。的确,海德格尔后期对古希腊语言观有着更为深入的领会。在《逻各斯》一文中[7]221-226,他批评把表达与含义看成语言特征,认为这种做法“无法通达关于语言本质的原初刻画的领域”。在他看来,语言的本质深藏在古希腊人对“逻各斯”的本真理解中(古希腊没有对应语言的词,他们把语言理解为logos与Rede,即言说之理与据[8]159)。在赫拉克利特的箴言中,他发现逻各斯(λóγος)的意思要在对希腊λέιν一词本源意义的回溯中获得。Λέιν通常指发声意义上的言谈(Sprache)与道说(Sage),根本的意思则是置放(Legen),即采集并带向呈放。这意味着言谈与道说的本质,预先储存于本真置放的运作中,因而“在作为置放的λέιν中成其本质之言说,既不是从有声表达方面得到规定,也不是从意指方面得到规定”。

如此看来,对早期后期的海德格尔来说,意义发生都是事物自身的无蔽显现与持存,本无需语言。

2知觉意义或领会-知觉意义

所属意义层次

胡塞尔的知觉行为是否属于立义行为,哲学界多有争论,但基本倾向于其属于赋义行为。郑辟瑞认为,胡塞尔学说中或强或弱呈现出“感知的非意向论”“强的感知意向论”“弱的感知意向论”三种倾向(感知是否为意向行为与感知行为是否有意义同义),但他越来越倾向于“强的感知意向论”,即感知行为属于立义的行为[9]34-40。问题是,胡塞尔描述的知觉意义到底属于什么层次呢?

回答这个问题前,有必要说明一下胡塞尔对感觉与知觉概念的理解与使用。倪梁康认为,胡塞尔在现象学研究实践中主要使用“感知”(Wahrnehmung)概念,该词带有“存在设定”的特征,但在理论上则偏向于使用“知觉”(Perzeption)概念,尽管“知觉”一词与“感知”概念同义,但它摆脱了存在设定这个含义[10]959。这种情形,对梅洛-庞蒂来说,不可忍受。他认为,纯粹的感觉(sensation)只是一种无区分、瞬间性的点状“刺激”体验,是一种模糊的印象,因此反对引入这一概念,认为它会歪曲知觉(perception)分析,认为只有知觉结构才能告诉我们什么是知觉,只有知觉才具有一种意义[11]3-4。这说明,“感知”的确是一个不够严谨的汉语术语。

显然,在胡塞尔的认识论立场中,知觉行为获得的意义只具基底性。正因为如此,他扩展了感知概念,分为狭义、广义两类。狭义的感知,指感官知觉直接对一个实在感性对象的把握(“可能直观的最底层对象”),属于个体直观立义,即把握“这个-那个”的行为;广义的感知,就是范畴直观,其直接把握的,则是一个范畴对象或一个观念对象(“较高层次的对象”)[3] 1026-1027。在胡塞尔看来,只有经过范畴直观,才能获得观念性的意义,达成最终的“认识”,“认识作为充实统一的不是在素朴直观行为的基础上,而是在范畴直观行为的基础上进行的”[3]1048。当然,范畴直观,即“一个知性明察、一个最高意义上的思维”(观念化的抽象),必须建立在个别直观的基础上,但它并不指向直观的个体之物,它构造的不是个体性,而是总体性,这会“产生普遍直观的可能性,这些普遍直观不仅从其意向内涵中排除了所有个体之物,还排除了所有感性之物”[3]1067。事实上,胡塞尔通过范畴行为最终引入了知性规律,“一个感性的材料只能在一定的形式中得到理解,并且只能根据一定的形式而得到联结,哲学形式的可能变化服从于纯粹的规律”[3]1080。

海德格尔提出的发生在命题或语言陈述前的意义,又属于什么层次的意义呢?肯定地说,不再是胡塞尔认识论立场中知觉直观行为所获得的意义。海德格尔通过此在结构分析取消了感官知觉之“纯直观”在认识论上的优先地位,“我们显示出所有的视如何首先植根于领会——操劳活动的寻视乃是作为知性的领会,于是取消了纯直观的优先地位,而这种纯直观在认识论上的优先地位同现成事物在传统存在论的优先地位相适应。‘直观’和‘思维’是领会的两种远离源头的衍生物。连现象学的‘本质直观’也植根于生存论的领会。只有存在于存在结构才能成为现象学意义上的现象,而只有当我们获得了存在与存在结构的鲜明概念之后,才可能决定本质直观是什么样的看的方式”[4]186。也就是说,在海德格尔那里,感官知觉不再属于认识论上“无前设性”的最基础的奠基环节,它本身奠基于生存论上的领会、解释。它并不首先、自行视看听在世之中的现成物并赋予它们以意义,而是在“一向已有所领会,有所解释”之中,“对某某东西有感觉”。这些被知觉的“某某东西”已是被筹划之物,因为作为此在源初绽开环节、具有先天生存论建构的领会,既造就被领会东西的明确结构,也筹划自身可能性的存在。而奠基于领会的解释,既服从领会的“作为”结构——把“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这样的领会作为其线索,又从属于先行具有、先行视见、先行掌握这种“在先”的结构[4]190。简言之,这里的视听等感官知觉对在世之中非现存事物所赋予的意义,基于领会、解释先行展开的结构。

3狭义语言立场解释意义发生的局限

前文已提到的梅洛-庞蒂的知觉意义,又是一个什么层次的意义呢?对他而言,全部知识的建立都基于知觉开启的视域[11]215,因此他给予知觉以首要的地位。知觉,实际就是身体的知觉,因为“知觉总是关涉身体”[11]52。与传统心身二元论不同,他认为尽管心身关系有些模糊,但二者的交融与统一是确定的。不同于遵循刺激-反应纯生理性的肉体,身体已经心灵化、知觉化。不同于胡塞尔的意向意识与世界的联结,人的身体知觉运动与周围世界的关联互动,才是原初的。这种互动形成身体图式,身体图式又使人的感官知觉处于一个现象场域中。这个现象场域类似于胡塞尔的“生活世界”,无法完全还原。在这个场域中,身体知觉与事物相遇:身体知觉作为一种意向意识只是指向对象,对象向知觉显现。事物感性材料向知觉的显现,也就是知觉发现(而非建构)某种意义的过程(不同于胡塞尔的知觉对显现的感性材料进行立义,梅洛-庞蒂认为视觉“已被某种意义占据”)。这些意义既不是经验主义“死的属性”,也不是理智主义无区分的意识,而是“活的特征”。也就是说,这种意义随着身体知觉活动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当然,这种意义最终具有统一性,因为身体知觉具有整体性,即协调、统一感知的能力。但是,由于身体知觉属于非反思的原初意识状态与个体知觉状态,知觉发现的意义具有不全面、甚至含混的特征。同时,身体知觉也只是为表达提供基础,而不是直接言说。因此,理查德·舒斯特曼认为,梅洛-庞蒂主张的身体知觉是“沉默的”“对世界的把握是含混的” [12]49。也正因为如此,施皮格伯格在讨论梅洛-庞蒂赋予知觉首要地位时特别指出,“它只是意味着,知觉构成一切知识的基本层次,以及对知觉的研究必须先于所有其他层次的研究,如文化领域,特别是科学领域的研究。”[13]767

另外,伽达默尔与利科也提到过知觉意义论。伽达默尔认为,“知觉(perception)始终是一种把某物视为某物的理解”“感知总是把握意义”“观看就是划分”“观看被其预想引导着‘看出了’根本不存在的东西”等等(“perception”汉译原文为“感觉”) [14]116-118。明显可以看到德格尔的影响。综合他对语言与存在关系的看法,即 “以语言作为基础,并在语言中得到表现的是,人拥有世界”[14]566,可以认为,他的知觉意义,与理解、语言融合在一起,只是他的语言观不像海德格尔的道说那么玄妙。利科的知觉意义论也受到了海德格尔的影响,“感知的世界自身并不缺乏解释”“感知即含义” [15]280。不过,他没有纠缠知觉立义问题,而是决定从语言多义理解与解释出发回问存在。这使他既与胡塞尔的知觉意义论保持距离,也与海德格尔的直接存在论殊途。一方面,他认同胡塞尔“意向分析先于语言分析”的论题,因为人在“知觉层面首次形成了与事物的意指关系”,而“在前述谓层,意向行为分析先于语言分析”,因此,“在无须考虑真正的语言表达的情况下,意向行为—意向相关项之相互关系的分析也可以非常深入地进行[16]118。另一方面,他则极力强调现象学讨论的首要问题是能指的意指问题,认为“不管后来知觉描述得到多么大的重视,现象学的出发点不是意识活动的无声特点,而是它借助各种符号与事物产生的联系,比如像一个既定的文化所建立的联系”[15]3。这说明,他倾向于广义的文化符号意义论。这种意义论,也表现在他对海德格尔直接存在论的批评上。在他看来,海德格尔从认识模式的理解过渡到存在模式的理解存在悖论:理解本是此在分析的结果,却又用这个结果去分析此在的结构,从而被当成此在结构分析的前提而导致循环[17]10-11。因此,他主张从理解的派生形式即语言出发,回溯性地追问存在。海德格尔的此种悖论,无疑影响到他的“领会-知觉”意义观的有效性。

考察至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知觉意义论可以成立,意义发生无需语言也能成立,但这种意义论局限太大。第一,胡塞尔、梅洛-庞蒂的知觉意义,用赵毅衡教授的说法,只属于“形式直观”这个初级阶段的意义[18]62-74。胡塞尔从理论逻辑的角度强调意义的单一性、准确性、观念性,客观确实性,从认识论立场看待意识行为,强调本真性的认识,从而强调可直观充实的意义,这自然大大缩减了人类意义世界的深广度。他自己也说到,符号行为或者“含义的区域要比直观区域宽泛得多”[3]1075-1077,尤其是,“在非本真思维的、单纯符号行为的领域中,我们自由地摆脱了所有范畴规律的限制”。站在存在论的立场,这些种类的意义对于人类的生命体验来说,并非一定非本真。这也许也是梅洛-庞蒂后来努力挖掘文学、艺术话语意义机制的原因。第二,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利科所提的知觉意义,已无独立的地位,已经从属于生存论上的领会。第三,重要的是,上述哲学家所说的知觉意义论或领会-知觉意义论,无法有效解释意义发生的机制。他们从语言立场解释意义发生,认为意义与意义载体即语言可以分离,但却不能说意义可与符号分离。这一点,可从下文有关非语言思维、纯粹符号行为的讨论中看出来。

4广义语言即符号立场:

意义发生必伴随符号

萨丕尔指出,“语言和思维不是严格同义的”[19]13,梅洛-庞蒂也强调,“思维并非语言的一个结果”[11]198。思维可不经过语言,已是当代学界共识。这种认识,源于学术界对非人类的灵智类动物、人类非语言思维、非语言的(前)意识行为的大量研究。当代哲学家D·丹尼特提到,非人动物中至少有一部分有精神生活,一些动物在行动前具有预先选择的能力。在他看来,语言无法惠及聋哑人的精神生活,并非他们心灵上的缺陷,而是知识上的局限[20]12-13。当代语言学家M∙托马塞洛也认为,类人猿等灵智类动物完全能进行有意图地发出信号、理解并接受信号、交换信息等意义行为,1岁左右未习得语言的婴儿也能向他人有意识地发出以手指物等意义行为。西比奥克等从事生物符号学的哲学家则以动物实验、对人类意义活动的历史追溯表明,符号意义活动是所有生物的能力。

魏华忠对聋哑人的非语言思维的研究值得一提。他研究了先天或1岁前全聋哑、无社群语言学习经历、刚入学的孩子:他们具有一定的区分社会关系的能力、基本的社会行为规范、简单数数与计算等抽象与概念形成能力,个别孩子还表现出分析、综合、判断较复杂的思维能力[21]51-56。作者认为,原因在于他们没有失去人脑的思维机能。我们认为,根本原因还在于他们生活在人类社会中,有机会观察、意会、模仿他人的社会生活,与周围人群进行身体符号意义活动的交流。托马塞洛提到非语言思维人群的模仿技能,认为这种技能使他们从他人身上创造并习得图像手势从而促进他们的意义交流[22]229。丹尼特也提到了借助手势与模仿的作用[20]8。简言之,正是社会化的身体符号意义活动,使聋哑人保持了人脑的思维能力。遗传了人脑的狼孩过早离世,无疑与其错过最佳社会化符号意义活动的训练有关。

非语言的符号意义活动研究,意义发生机制获得了更充分的说明。T∙西比奥克与M∙德尼西指出,人类符号活动研究的起点,是在人类表征活动的起源寻找“知觉含义”(sense-inference),婴儿的模型制作尝试最初都是基于感官知觉体验[23]170。婴儿最初接触一个物体时会本能地用嘴手等感官去“触摸”。触摸过程中,他们得到的“心理图像”构成一个内在的感官建模。此后他们接触物体时,就会使用这个感官建模,而不必一切从零开始。随着婴儿的成长,他们开始越来越多参与替代感官的符号活动,进行第二级建模活动,直到只有人类才具有的第三级建模活动,即表征活动,其简图为:知觉→符号行为→建模→表征[23]6。在他们看来,婴儿的感官知觉行为,还不属于符号行为。那么,如何知道婴儿已经建立了感官建模,而不再从零开始接触外界事物呢?我们当然会说是从婴儿的外在行为中观察到的,但这已经属于成人的眼光。假如用另一个婴儿的眼光来看待这个婴儿的行为,恐怕“两小无猜”。我们认为,婴儿真正的知觉意义,一定建立在可观察、能与他人交流的基础上。不然,一切只是猜测。其实,包括西比奥克在内的诸多学者都提到手势等身体符号行为。梅洛-庞蒂指出,任何一种知觉或以知觉为前提的行为,任何一种对身体的运用都已经是最初的表达,不是用已知符号的意义及其使用规则代替已知符号的这种派生作用,而是首先用符号构成符号,通过符号的排列和形状的唯一表达力使被表达内容寓于符号中,把一种意义放入没有意义的东西中的最初活动[24]81。也就是说,婴儿真正意义的知觉意义活动,总会通过他的身体符号示意与他人,他人也能领会这种示意。这一点,在托马塞洛对1岁左右未习得语言的婴儿“以手指物”“比划示意”的意图结构及其来源的研究中得到佐证。在他看来,这个阶段的婴儿,在其知觉经验、甚至心理经验成长的关键阶段,都会以身体姿势如以手指物、比划示意(已经是表象性的图像手势)等这些与成人分享意图的符号行为中显现出来。值得注意的是,作者指出,婴儿3个月时,也会“以手指物”,但此种行为纯属感觉运动行为,不属于沟通行为,因为此时的婴儿还没有个人意图或共享意图这些必备的技能[22]94-96。简言之,婴儿此时的以手指物还不是符号意义行为。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意义发生机制,远比站在狭义语言立场进行研究复杂微妙得多,语言立场不但忽视了非人类高智商动物的意义活动,还忽视了人类非语言的意义活动;相反,站在广义的符号立场研究意义发生,不但弥补了上述局限,还发现了意义活动与符号行为的联动,即赵毅衡提出的如下观点:意义必须用符号才能承载(发生、传达、理解),没有无须符号承载的意义[18]62。赵毅衡严重质疑了胡塞尔“直观行为”与“符号行为”的分离,但没有指明两者在什么行为阶段结合[25]1-9。我们认为,发生在知觉阶段初级的、基础的意义活动,可以是非语言的,但必须是符号性的。从知觉意义行为来说,似乎无需符号,因为事物直接向知觉主体显现,知觉对事物立义。但这并非一种真正的意义行为。真正的意义活动,必需意义载体(符号),哪怕符号载体就是意义发出者的身体行为,或者事物本身——也就在此时,行为或事物被看成了符号。没有符号,意义就无法外在化传与他人,他人无法接收、交流与确认。纯粹个体性的、单向的意义实在无从说起。A∙舒茨就曾强调意义的主体间性,“我赋予世界的任何意义,都会指向‘你’在自己的体验中经验到的世界,也因此,意义被建构成一个互为主体的现象。”[26]36。说到这里,不妨指出:中国道家的“道”并非绝然玄虚、无迹可寻,它不过是在“符号他者”与“去符号化”的辩证法中“道化”存在[27]104-114。

还需指出的是,站在符号立场讨论意义发生,也能有效解释语言学界长期争论的语言起源问题。无论是人类早期发出的叫声、感叹词,拟声词等(孔狄亚克、卢梭、赫尔德等),还是身体姿势(手势、体态、表情等),甚至身体行为,图画等等,它们都是人类早期的符号意义活动形式。维特根斯坦就认为,“我们所谓的意义,一定与原始的手势语言有关”[19]1(转引)。这是完全从理性、逻辑的语言观出发无法解释的,也是无法容忍的,因为它们无法从高级语言的词法、句法等规则进行推论。萨丕尔就明确反对语言的象声起源说、感叹词起源说,反对把本能的因疼痛或喜欢等的叫喊声之类看成语言,认为这种本能的喊叫严格说来难以说是传达,“自由自主的感情表现和传达意思的正常方式(也就是言语)天差地远。前者是本能性的,不是符号性的。” [19]5-8但是,我们如何认定那只是本能的活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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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载于《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4期

编辑︱金高阳

视觉 | 欧阳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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