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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阅读笔记: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不爱说话的PhD 164

前言:

眼前我们对“保险学大数法则”大概比较着重,同学们都需要剖析一些“保险学大数法则”的相关资讯。那么小编也在网上收集了一些关于“保险学大数法则””的相关资讯,希望同学们能喜欢,姐妹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原则上说,适合承保的风险应当满足以下要求:经济上具有可行性,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额,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

 经济上具有可行性

从理论上说,某种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是有一定关系的,归纳起来 ,在现实世界中,损失发生的频率与损失程度之间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四种组合:

1) 发生频率高,损失程度大;

2) 发生频率高,损失程度小;

3) 发生频率低,损失程度小;

4) 发生频率低,损失程度大。

第四种情况往往是现实生活中很常见的。如人的意外伤害、死亡、汽车的碰撞等等,这也正是保险所涉及的论题。

损失的潜在严重性很大,但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并不大,这个问题可以归结为一个经济的可行性问题,对于投保人来说,如果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很大,但发生的后所造成的损失并不严重,购买保险就是不经济的,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保险人也不提供这类保险,他完全可以通过风险自留来解决。

但是像飞机坠毁这类事故,发生的概率往往很低,但是一旦发生损失惨重,因此,购买这类的保险就是经济的,只有在可能发生的损失大到足以使这个承担损失的人感到无法承受时才是如此。

 独立、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

任何一个可保的风险,通常需要有独立的、同分布的大量风险标的的存在,因为这样才是显示出大数定律所揭示的规律,保险公司也才能根据以往的资料计算出正确的损失概率,合理收取保费。

独立性是指对于不同的风险单位,发生不同的风险事故的概率和后果是互不影响的,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保险人能否分散保险标的的非系统性风险,同分布是指,不同风险单位发生潜在意外事件的概率分布是相同的,这个前提决定了保险人对相似的潜在投保人制定相同的费率。

多大的数量往往没有确切的规定,但常识告诉我们,至少不会是只有是几个或者几十个保险标的,但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在某一类保险中,被保险的标的的数量大小,取决于保险人愿意承担的、偏离期望值的风险的大小,保险人所愿意承担的风险越大(实际结果与预期的结果差距越大),被保险的标的数量可以越小,反之,保险人所愿意承担的风险 越小,被保险的标的的数量就应该越大。

 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

如果一种风险是可以被承保的,它的预期损失必须是能够被计算的,换句话说 ,如果被保风险损失的概率分布不可能被精确地计算出,这个风险就是不可保的。也就是说在一个合理的计算精确以内,损失的概率分布应当是可以确定的,保费的计算是建立在对未来损失预测的基础之上的。

但实际情况是,这个经验基础上的损失的概率分布对预测未来的损失有用的前提条件假定导致未来事件发生损失的因素要与过去的因素基本上保持一致,即假定环境是静态的,这本身就不是现实的。

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

确定和计量的含义是指,发生的损失必须在时间和地点上可以被确定,在数量上可以被计量。在大多数场合下,要使得一份保险合同生效,就必须规定,损失在什么时候发生、什么地点发生,有多大的损失发生。

损失必须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这一点之所以重要,还因为保险人要用它来预测和计算未来的损失,除非损失是明确的,资料是准确的,否则很难提供一个 有用的预测。

 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必须只包含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而不是确定性,也就是损失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被保险人 必须对所投保的风险不能加以控制,也无法施加影响,这才称得上是严格意义上的偶然。然而现实情况下,无形和有形的因素都会对损失的发生产生影响,之所以要求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那是因为,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和行为风险的发生,其次,大数定律是保险运作的基础,而大数定律的应用以偶然事件为前提。

 特大灾难一般不会发生

当保险人承保了一组风险时,它预测,从总体上来说,保险标的必然遭受损失,但遭受损失的保险标的所占总数的比例是很小的,正是基于这个预测,保险才可能以每个投保人所缴纳的、相对较小的保费来弥补这个损失。

一般来说,特大灾难特指两种情况,首先,所有的或者大部分保险标的都面临同样的风险因素和发生同样的风险事故,其次,保险标的的价值巨大,因此,损失一旦发生,其后果是很严重的,所以由于有特大灾难的风险,保险公司往往不会把自己的业务锁定在一个区域或某一种保险标的上。

Ref: 《保险学》 孙祁祥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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