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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或许你错了

小猪房论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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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和物业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有人说是主人和仆人的关系,业主是主人,物业是仆人,仆人必须听主人的,叫你干啥你就干啥。还有人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业主是雇主,物业是雇员,让你怎么做,你就得怎么做,不听话就滚蛋。这种认识究竟对不对?该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笔者在此略谈一二,抛砖引玉,欢迎各位网友交流。

一、业主和物业之间是不是主仆关系?

现代汉语词典对主仆的解释是这样的:

主,权力或财物的所有者,旧社会中占有奴隶或雇佣仆役的人。

仆,指被雇到家中做杂役、供役使的人。

由上面的解释,主仆关系实为雇佣与被雇佣,从属的上下级关系。主人为尊,仆人为卑,主人可以颐指气使,为所欲为,无恶不作;而仆人只能顶礼膜拜,低三下四,忍气吞声。主人可以随意辱骂、殴打仆人,可以提各种无理要求,而仆人不得有丝毫怨言和反抗,否则就是杀身之祸。给多少工钱,给予不给,全看主人心情,仆人完全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我们再来看看,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概念是什么,《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是这样说的: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此可见,业主是自然人,而物业服务企业是企业法人。根据《民法总则》,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属于民事活动中的两个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不具有从属特征,与主仆关系根本风马牛不相及。业主以主人自居,将物业视为仆人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也是十分荒谬的。

二、业主和物业之间是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雇佣指的是花钱请劳动力为自己做事,雇佣的主体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但是被雇佣者必须是劳动力,也就是说必须是人而不能是组织,由于企业是组织的一种形式,所以被雇佣者也不能是企业。这就是雇佣的拓展定义。

业主委员会实行自治,直接聘请保洁、保安,这种情况下,业主与保洁、保安之间属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但是,如果业主委员会选聘了物业公司,那么实际雇佣劳动力的雇主是物业公司,而非业主,物业公司和保洁、保安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业主与物业的关系不符合雇佣的拓展定义。所以,认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也是错误的,起码理解上是有偏差的。

三、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得知,业主和物业之间实际上就是一种委托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完全是平等的,虽然一个是委托方,一个是被委托方,但是双方各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并非只是单方约束物业公司。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如果一方出现重大违约,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可以向违约方提出索赔。所以,业主和物业公司实际上是双向选择,没有尊卑之分。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意,可以撤换;而物业公司对业主不满意,也可以停止服务,终止合同。

在业主和物业的关系中,作为合同甲方,业主的主导性可能更大一些,但在行使业主权力的同时,也应当依法履行业主的义务。业主的法定义务就包括了遵守管理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日常生活当中,常听到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摆正位置,其实双方都需要摆正位置才是正确的态度。态度端正,才能解决问题。事实上,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很多时候与认识上的偏差有关,比如有些业主在维权的同时,往往忽略了自己没有履行业主法定义务的事实。不可否认,当前的物业服务行业的确乱象丛生,问题不少,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是,行业治理和完善需要个漫长的过程。无论如何,物业公司应坚持服务理念,不能简单粗暴,仗势欺人。业主也应摒弃主人心态,不能居高临下,颐指气使。一切应以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为基础,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物业公司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在服务质量上肯下功夫,决不能投机取巧,只顾眼前利益。应尽量维护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提供贴心、细致的服务,涉及到利用共有设备、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坚持公开、透明,其收益必须回馈业主,以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业主的理解和支持,也只有这样才能在行业洗礼中得以生存。

与此同时,业主需要转变思想,接受有偿服务的理念,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内涵也要有深入的了解和正确的认识。物业公司的工作性质不仅仅是保洁、安保等服务项目,还有管理内容。所谓的管理,不是要管人,而是管事,管理的是小区的生活秩序,比如车辆停放、出入登记、装修管理等等,这本身就是物业法规、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的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当然,为了维持秩序,必然会对违反秩序的人有所限制,否则管理就无从谈起。所以,个别业主如果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而不准守规则,对物业的管理工作持抗拒心理就不应该了。物业的管理实际上是也是为了维护绝大多数业主的利益。要知道,每个小区业主人数众多,个体诉求很难统一,个体利益有时候难免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物业也很无奈,最重要的是要相互理解,合理地平衡双方的利益。

有一种不合潮流的观点,认为物业公司不应该盈利,盈利就是罪过,各种骂。 只能说这种思维还停留在计划经济年代,完全跟不上形势。物业公司只是个普通企业,不是公益单位、不是福利院,他和千千万万的任何其他行业的企业本质上并没有任何分别,一没有捐助,二没有财政拨款,不收物业费何以生存 ?逐利本来就是企业的本性,不可以用道德来衡量。何况福利院现在都得花钱呢,而且花的还不少。至于极个别业主不愿意交物业费就更不可理喻了,物业服务跟电信服务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分别,交电话费没意见,交物业费就不乐意了,岂不怪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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