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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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的快递丢了,如何赔偿?
畅先生经营一家手机店,其通过快递的方式向客户邮寄交付手机。在快递显示签收后,却遭到客户投诉反映未收到快递。经证实,快递公司将邮件遗失,随后畅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手机价款15000元;石女士也遭遇了丢件事件,朋友邮寄给她的“苹果7”手机在未签收的情况下显示已经签收,几经查找无果。
据统计,2017年朝阳法院受理的诸如此类涉及快递丢失、损毁的案件共298件,涉及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几类案由。那么,法律对于这一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
法律规定:
客户选择快递公司邮寄货物,实际上与快递公司签订了货运服务合同,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快递公司应当履行安全送达货物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当出现快递物品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时,除了法定的免责情形之外,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数额又该如何确定呢?《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我们在填写快递单时,通常默认已经与快递公司签订了《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其中有保价条款,约定了保价赔偿数额及未保价赔偿标准,通常保价商品赔偿的原则为保价价值范围内进行赔偿,未保价商品则为快递费的五倍至八倍为限。由此可见,选择保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寄件人的损失。前述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畅先生因未保价,在七倍运费限额内赔偿其损失,畅先生最终获赔154元。而石女士的朋友在邮寄快递时,花费30元进行保价,保价价值为6000元。因这一行为,最终石女士获赔保价价值6000元。
法官提示:
我国2018年颁布的《快递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快递包裹必须由收件人当面验收,放置代收点应提前征得收件人同意。当前快递收发方式越发多样,代收点、无人收递设备等都存在丢件的风险,消费者对代收快递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以减少、避免快递包裹丢失以及后续的不必要纠纷。《快递暂行条例》也确认了快递保价业务的合法地位。快递公司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因保价条款为快递公司提供的减轻其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因此,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保价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被认定为无效条款的保价条款,在司法判例中常以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在这里提醒各位消费者,邮寄快递时,用户可以根据邮寄物品的价值决定是否进行保价。一旦发生争议,保价物品的赔偿数额可为司法审判提供有力的裁判依据。
二、收发快递,如何避免我的个人信息泄露?
张女士最近被一些贷款短信、售楼电话叨扰得不胜其烦,诈骗短信也是无孔不入,让人防不胜防,我们的个人信息到底通过什么途径泄露出去的呢?朝阳法院在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时发现,某快递公司的收派员和仓库管理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从快递单中嗅出商机,将大量快递单以直接出售或拍照的方式出售给他人,共计获利9.08万元,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看似不起眼的快递单,上面记载的收件人、寄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却已经被不法分子瞄准,并通过销售大量快递单信息以牟取非法利益。据统计,朝阳法院2016年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1件,2017年增至6件,其中就有1件因快递单泄露个人信息的案件。从统计结果看,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在快递信息之外,还包括互联网公司、酒店、外卖等,多为掌握个人信息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人信息出售获利。
法律规定:
为应对快递信息泄露这一问题,《快递暂行条例》专门设置快递安全一章,其中第34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护用户信息,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根据我国《刑法》第253条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购买和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法官提示:
在快递业实行实名制之后,快递用户的信息含金量陡然增加,这直接导致买卖快递信息这一黑色产业逐渐壮大。作为消费者,在填写收件地址时,可尽量避免填写较为明确的家庭地址,如有快递代收点,可填写代收点地址,同时在丢弃快递包装时,应将个人信息进行涂抹,以此减少个人信息的外泄,维护自身安全。作为经营快递的企业,应提高对用户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加强内部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建立合法获取、使用、保管信息机制,杜绝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泄露个人信息的发生,同时探索快递单创新保密方式,如采用“私密面单”的形式,将快递单上的姓名、电话等信息进行隐匿处理、建立电子数据管理、定期销毁快递运单等制度,从源头上斩断贩卖个人信息利益链条,运用技术手段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三、与快递派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我该向谁索赔?
甲快递公司快递员孔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上标记甲快递公司字样)与行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经交通部门认定孔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甲快递公司以其未与孔某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起,随着外卖送餐及快递行业的蓬勃发展,外卖员、快递员在派送中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呈直线上升趋势。目前,绝大多数派送由快递员驾驶电动自行车或电动三轮车进行,此类车辆安全指数较低,且通常无牌照亦未投保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易受伤,对方行人或车辆无法通过保险理赔,因此此类案件多数诉至法院。前述案件经审理法院认定,孔某系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用人单位甲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最终判令由甲公司赔偿李某各项费用。
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快递员工作环境的特殊性是快递车辆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那么快递员在派送快递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 “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通常是案件争议焦点所在。由于快递员流动性大、部分快递公司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实践中经常发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是统一车辆标识、统一工装等对外标示均构成快递员属于快递公司职员的普遍共识,可以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快递公司应对快递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对快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而言,首先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快递员驾驶车辆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快递员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的事故赔偿对外积极赔偿,对内设立罚则;其次,快递公司可考虑为车辆投保保险,如发生事故通过保险理赔即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第三,快递公司应规范经营,与快递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因执行公务发生事故的,承担用人单位之责任。对交通事故中的相对方而言,可通过辨识车辆标识、快递人员着装等情况,初步确定对方侵权主体,为维权做好准备。
(原题为《关于“快递”你不可不知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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