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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找关系”代办入学 法官:此类委托合同无效

封面新闻 749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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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黎爱兰

一位市民为了让孩子上更好的学校,花了18万托人代办入学。谁知,事没办成,还耽误了孩子原本的上学计划。11月1日,记者从成都市青羊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一市民找“串串”代办入学被骗,“串串”返回其钱款还赔偿了5万元后,又将链条另一端的“委托人”告上法庭,法院认定其委托人与合同无效。

花18万托人代办入学无果

“串串”将委托人告上法庭

2021年,孙某找到曹某某帮忙解决小孩入学问题,曹某某遂委托刘某为孙某小孩办理某区某小学入学资格事宜,孙某通过曹某某向刘某支付18万元服务费。

因刘某未能办成请托事项,孙某的小孩不仅未能进入心仪学校,还耽误了进入其他学校的时间,导致学业延误。

孙某遂要求其退还全部服务费,并支付损失赔偿费用5万元,刘某通过曹某向孙某退还了18万元服务费。曹称因刘某无力支付赔偿费用,于是代刘某向孙某支付5万元赔偿费。曹某支付赔偿费用后,认为其支付5万元赔偿费用系基于刘某的委托而发生,故诉请要求刘某向其偿还该赔偿费用。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法官:委托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审查认定,曹某某在明知孙某的子女无入学资格的情况下,为达到择校入学的目的,依然请托他人寻求绕过相关政策以获取不当利益,并为此支付请托钱款,其行为有违学生入学接受教育的公平性原则,违反了国家、地区教育政策,对社会和谐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违背善良风俗。因此,曹某某与刘某建立的委托合同无效,曹某某所谓的代刘某支付5万元赔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不受法律保护,遂判决驳回曹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民事法律关系以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要原则,具有平等性、自主性、广泛性的特征,《民法典》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建立有效合同关系的前提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国家政策,符合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否则不仅无法得偿所愿,而且可能财、物两空,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找关系”办事行为不可轻易尝试

记者从法院获悉了案件后续的情况,原来,刘某是某校外培训机构的一名员工,长期对外谎称有特殊渠道可以办理中小学名校入学,骗取钱财,近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十二年。

近年来,青羊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类似的委托合同纠纷,其中包括委托办理相关资质、委托办理入学资格、委托购买房屋等,委托人或是贪图便利或是规避政策,但所托事项往往难以实现,最终只能诉至法院。

法官提示,在签订类似委托合同时,需提高自身的警惕意识和注意义务,确保所委托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合同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明确对等,避免产生纠纷。除此之外,在解决问题时,切勿迷信“关系”办事、“熟人”介绍,务必走正规途径,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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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