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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购销长江鳗鱼苗,59人被提起公益诉讼
2018年上半年,董某山等非法捕捞者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网目尺寸小于3毫米的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并出售谋利。王某朋等非法收购者明知长江鳗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单独收购或者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等方式建立收购鳗鱼苗的合伙组织,共同出资收购并统一对外出售,均分非法获利。秦某兵在明知王某朋等人向其出售的鳗鱼苗系在长江中非法捕捞的情况下,仍多次予以收购。
2019年7月,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朋、董某山、秦某兵等59人实施非法捕捞、贩卖、收购长江鳗鱼苗行为,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59人对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董某山等非法捕捞者于禁渔期内,在长江干流水域多次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朋等非法收购者与非法捕捞者之间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条,共同造成生态资源的损害,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某朋等13名非法收购者对其非法买卖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连带赔偿850余万元;秦某兵、董某山等其他收购者、捕捞者根据其参与非法买卖或捕捞的鳗鱼苗数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江苏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体现“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了解到,本案是江苏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正式运行后,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立案受理、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第一起案件,也是自2016年1月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以来,全国首例判令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案件。
据介绍,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决心和力度。本案适用七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通过采用专家出庭接受询问的方式,综合衡量生态破坏后果,科学计算得出生态资源损失,同时明确可以采用劳务代偿的方式折抵部分生态损害赔偿数额,为长江生态修复提供了有效路径,对维护长江地区生态安全,全面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发展格局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此次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司法门户网站刊载,并被其环境法数据库收录的10件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从近年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中选取,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种环境资源诉讼类型,涵盖长江十年禁渔、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控、绿孔雀等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珍稀海洋动物及珊瑚礁保护、海洋岸线保护等多种环境资源案件类型。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来源: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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