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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明于2018年成立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某红为该公司行政人员,后二人以公司名义在广州、福建等地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并伪造“购鑫车”促销活动与杨某远、左某艳签订《合伙协议书》,由杨某远、左某艳缴纳20万元加盟费给赵某明后成为代理商。赵某明利用杨某远、左某艳在瓮安县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将所租赁车辆以“以租代购”的名义推销给被害人,约定由被害人支付车辆总价的30%即可提车,且在三年租期内免缴租金,租赁期满后再付总价的20%就可以过户到被害人名下。被害人签订合同拿到车后,赵某明为被害人支付短期租金后就不再交纳租金,导致被害人的车辆因未及时交纳租金被租赁公司收回。赵某明在明知无能力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共骗取24名被害人金额共计2327118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杨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2711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因二被告人之前在广东省有其他犯罪行为,本案犯罪行为系漏罪行为,依法应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并责令被告人赵某明、杨某红共同退赔24名被害人因本案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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