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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人街探案》看证据与事实的偏离

丽水检察 413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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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石性原则,它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然而现实中证据却并非总是能够促成事实发现,通过“证据之镜”认定的事实与作为真相的事实有时会产生偏离,电影《唐人街探案》就提供了一个极好的例子。

《唐人街探案》故事主线为一起盗金与谋杀交织的凶杀案。警方在追踪失窃黄金三个月后而准备在一座废弃工坊对嫌犯进行抓捕时,却在其中发现了盗金团伙成员之一、工坊匠人颂帕的尸体,同时黄金不翼而飞。而根据警方调查和监控录像,在死者颂帕死亡时间内进入工坊的只有主角唐仁一人,并且唐仁离开时推走了一个怀疑装有黄金的箱子,经过多次排查后也确认能够进入工坊的只有正门一个入口,再加上凶器降魔杵上都是唐仁的指纹,几乎可以断定唐仁就是杀害盗金同伙以独吞黄金的凶手。

的确,从证据上看,工坊入口的勘验结果、监控录像、凶器上的指纹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证据链,也足够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证明标准,如果没有其他可疑证据,唐仁无疑就是犯罪凶手,而唐仁的有罪供述也只不过是有则锦上添花、没有也没什么影响。

然而事实的真相是什么呢?一夜之间莫名变为谋杀案凶手的唐仁当然不会选择自投罗网,除了不断逃亡外,他也开始在远房外甥秦风的帮助下着手调查案件以找出真凶、自证清白。从唐仁交付箱子的地点、凶案现场、死者颂帕的近半年消费记录等入手,这对“唐人街神探”发现了诸多被警方忽略的细节并逐渐拼凑和发掘出了整个事件的真相。

原来,黄金失窃案与颂帕被杀案原本是两个案子,只是恰巧颂帕是盗金团伙成员之一。真凶李先生从养女思诺的日记里得知女儿被颂帕强奸后生出杀人动机。利用监控记录只能保存七天录像的特点,李先生在案发前一周就藏进颂帕工坊,并打电话约定唐仁在一周后的特定时间来取货。在案发约定取货时间杀死颂帕后,李先生又假扮成颂帕和唐仁接触并借机让他在凶器上留下了指纹,也让唐仁相信颂帕当时并没有死,但其实唐仁看到工坊工作室中的背影只是颂帕的尸体,李先生则趁机躲进了唐仁运输的箱子,而黄金实际被颂帕做成了一尊佛像并且一直都留在工坊中。就这样,李先生利用监控视频七天自动覆盖的特点将唐仁包装成了“替死鬼”,最后又借唐仁悄无声息地离开了犯罪现场。如果李先生没有在案发现场留下藏匿一周的脚印和更为关键的蓝牙音箱的证据,此犯罪堪称完美。

依据证据重建的证明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真相二者间的偏离不禁引人深思。试想如果这个经过精心设计的犯罪没有留下脚印,并且真凶及时销毁了蓝牙音箱,仅仅依据警察所掌握的证据的话,可以有很大概率认定唐仁就是凶手,但同时也可以说真凶是那个提前一周就藏进工坊并且精心谋划犯罪、找到“替罪羊”的人,只是他如“幽灵”般没有留下任何痕迹。也就是说,在这个特殊案件的情境下,同一组证据却能够推演出两种事实可能。甚至再进一步,即使案发现场留下了脚印和蓝牙音箱,但其实是唐仁刻意伪造的,以捏造出一个看似存在的“幽灵”来为其杀人顶罪,如果忽略其主角光环中立地看待唐仁和李先生,是不是也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呢?这样,无论脚印和蓝牙音箱是否存在,同一组证据都好像能够推演出两种事实可能。并且笔者相信如果这个案件真的发生在现实世界,最后法官绝大多数时候会选择抛弃没有证据佐证的“想象”而采取简单化的思考方式来认定事实结论,即前者(没有脚印和蓝牙音箱)认定唐仁是凶手,后者(有脚印和蓝牙音箱)认定李先生是犯罪凶手。然而如果看似的“想象”其实真的是事实,那么就会有一个无辜的人来承受这种错误。为什么会如此?为什么依据证据重建的事实有时可能并非真相的事实?证据与事实的这种偏离如何产生?

首先,这种偏离可能揭示出证据本身具有的局限。一方面,证据并不总是可信的。证据虽然客观存在,但却可以主观改造,例如指纹可以擦去、监控可以躲避,通过精心设计可以制造出自己的不在场证明,甚至为自己找一个顶替罪名的“替罪羊”。正如舒国滢教授在一篇文章中所言,“当人们将根据自己的意图裁剪事实作为证据的时候,可能正是为了掩盖另一个事实,而这个事实才可能是最终的案件真相”。另一方面,证据传达出的信息也常常是模糊的,例如在这个案件中同一组证据能够推演出两种事实可能。

其次,有时事实本身也作为一种神话般的存在。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而我们无法直接认知过去,只能用现有的证据去推论过去,但过去的事实却可能并没有留下证据。这种必须用证据来认定事实的现实本身也暗含着人不是神的无奈,所以也才有了“其实没谁会在意真相,人们只会相信自己希望看到的那个真相”的感慨。正如影片最后秦风推测的另一种可能的事实真相,即真正想杀害颂帕的其实是思诺,她故意让养父看到自己编造的被强奸的日记,并在日记里详细记录下杀人方法,最后利用养父对自己畸形的爱除掉了颂帕。尽管思诺诡异的笑让我们模模糊糊地感觉这就是真相,但仍逃脱不了“这一切都是假设”的质疑,因为没有、也不可能有证据。从证据的视角看,这个案件也只能成为一个解不开的谜。

再次,司法资源有限的现实也是证据有时不能还原事实真相的一个原因。福尔摩斯说过“排除所有不可能,剩下那个多不可思议,都是事实真相”,但排除所有不可能往往意味着大量司法资源的投入,而现实中很多时候为了追求诉讼效率根本做不到,因而证据往往是不完全的。电影中警方当然可以选择把案发现场和相关人员全部详细调查一遍,最终相信也能发现那些被忽略的可疑细节和证据,可是有时来自外在的压力使得警方在调查时只能对细节做简单化处理,最后也必然会落入真凶设计好的证据假象中。但另一方面,司法资源的有限也更凸显了律师的重要性,有时警方无法调查获取的可疑证据,嫌疑人本身和其辩护律师为证明无罪或轻罪可能更有激励去发掘,这既符合司法分工的理论逻辑,也是电影中秦风帮助唐仁破案的故事逻辑。最后,即便如此,相信技术进步终有一天能够帮助我们实现证据与事实的纠偏。洛卡德交换原理体现着物质不灭的自然规律,也指明了发达技术下犯罪痕迹能够全部被发现并与犯罪行为一一对应的可能,甚至伪造、篡改的痕迹也能够被揭示和解释。到那一天就可以设想,即使没有那个脚印和关键的蓝牙音箱,也必然会留有其他痕迹,而它们会告诉我们事实真相。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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