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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治病致高位截瘫 医院一次性终结补偿40万 20年后起诉医院还能获赔吗?

红星新闻 653195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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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瘫痪在床,李伟的人生又是另一番模样!

20年前让她致残的那天,现在想起来,也让她气得咬牙切齿:恨啊!别说40万,就算给我400万也不能买断我这一生!

1999年5月19日,李伟因“医疗事故”造成胸部以下截瘫,现鉴定为一级伤残,医院补偿40万元。

而让所有人没想到的是,20年后,她还活着,而她的家,早已一贫如洗。

李伟认为,当年的补偿款只能涵盖二十年之内的费用。

今年,李伟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诉求医院赔偿二十年之后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可因为当年与医院签订的《一次性终结补偿协议》,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请求……

李伟躺在床上:人还在,钱没了,后续治疗该怎么办?

△日常中,保姆正在照料李伟

20年前

治疗腰椎间盘突出 “走着进医院,被抬着出来”

曾经40多岁的李伟,幻想过无数次自己的未来,不是在明亮的办公室,就是和朋友在广阔的草原上,但从没想过,会是在病床……

在四川成都成华区李伟家中,因高位截瘫,她胸部以下毫无知觉。她那双瘦小的脚也因萎缩,无力地耷拉在床上,与之肥胖的上身形成巨大反差。

掀开衣服,腰部至臀部的褥疮非常明显,大小便不能自理,连翻身都需要人帮忙。

李伟摸着自己用了20年的老旧病床,嘴里喃喃地说:“你看啊,我就这样在床上躺了20年了……”

1999年,42岁的李伟作为单位骨干,下半年就要被派去深造了。想到自己的腰椎间盘突出有可能会影响工作,在当年报纸上看了一则医疗广告后,她就找到了当时的成都骨伤医院进行治疗。在时任院长刘育才的推荐下,她花了4500元做了一个名叫胶原酶溶解术治疗腰椎间盘突出。

李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年5月19日10时30分左右,医生在仅看了她的腰部CT和报告,没有做其他体检,甚至没有履行术前签字下,她就被带进手术室接受治疗。11点半左右,她被扶回病房,“就一直觉得腰部很痛。”到了下午16时,疼痛加剧,她开始浑身颤抖。

李伟向红星新闻记者描述:“当时就感觉从脚到小腿,再到膝盖,一截一截的疼上来,也一截截的失去知觉。”当时李伟及其家属一再向医院反应,但医务人员均说:“这是正常反应,过两三天就好了。”一直到第二天,李伟都没能缓解,反而无知觉部位在扩大。一直到术后第三天,李伟才被转至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抢救,但于事无补。

△医学鉴定书

在她提供的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当年的出院证明中,红星新闻记者看到,在诊断一栏写有:T10段完全性脊髓损伤性截瘫。虽之后她也去到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性治疗,但最终没有效果。

至此,她开始了长达20年的病床生活。

协商解决:

与医院签订一次性终结补偿协议,获补偿40万

“我是一个很有事业心的女人,怎能忍受这样的事情?”摸着毫无知觉的下半身,李伟说:“我心里的痛不能表达!”

据了解,当年在去到各医院治疗都未果后,成都骨伤医院又把她安排住院。住了近一年,一直到2000年5月9日,李伟在《一次性终结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她才出院回家。

△ 李女士提供的一次性终结补偿协议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在这份李伟签字的补偿协议中写到:甲方(成都骨伤医院)采取各种医疗手段,并组织专家多次会诊,还向国际国内医学界寻求救治近一年,但病情无明显改善,致乙方(李伟)“胸10段以下完全性截瘫”,甲方于2000年1月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医疗鉴定,但乙方提出愿意协商解决。甲方同意一次终结性补偿人民币40万元,作为今后乙方的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一切费用。甲方对乙方一次性补偿解决后,甲乙双方即解除了双方责任及一切关系,甲方今后对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包括物价涨跌)乙方及其家属不得以乙方截瘫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条件和要求及再负责,也不得再通过人民法院及其它任何途径提出经济补偿及要求。

就是因为这份协议,在今年李伟起诉要求医院赔偿二十年之后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时,法院未予支持。

李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在签署这份协议也是无奈之举,“医院不想管我,从医院的这个病房换到那个病房。”李伟说,不仅伙食上差,最后医院还把她换到挨着厕所的病房里。李伟说,“那里很臭,夏天很热,没有空调,苍蝇、蚊子全朝里面飞,我躺在床上动都不能动。”

△公证书

李伟说,等协商的补偿金额出来后,医院要她签一个《一次性终结补偿协议》,“那时大家都认为活不了几年,我也只想早点离开。”所以李伟说,无奈之下她就签了。

20年来:

一直瘫痪在床,钱早就用完了……

李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瘫痪成这样,能活那么久也是令她和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

李伟说,虽然40万在当时来说确实是很大一笔费用,但二十年过去了,物价飞涨,“钱早就用完了。”加上自己一直瘫痪在床,患上了冠心病、脑梗塞、糖尿病等多种病症,每月的医疗费都要花去3000多元,虽然自己现在有3700多元的退休金,但自己无子女,护工费就要花去3600元。李伟老伴儿虽有5000多元的退休金,但除去每月李伟3000多元的医疗费,剩余的2000元左右就是护工、李伟及其老伴三人每月的生活开销。

据护理李伟20年的护工胡登翠说,李伟家里困难,每天都要赶着时间去买便宜菜,红星新闻记者看到,李伟家是上世纪80年代的老房子,家里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胡登翠说:“家里的洗衣机也是老机器,现在坏了也只能手洗。”

但她对李伟的护理又要非常细心,因其不能自主排便,她每天要给她手排便,“晚上11点、1点、3点、5点,都要按时起来翻身、排尿。”为了方便护理李伟,胡登翠的床就在李伟床旁边。

现在年龄大了,56岁的胡登翠越来越感觉到头晕,也不知能继续做多久。

今年5月7日,李伟的伤残等级鉴定出来了,鉴定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后续治疗费评定为7800/年,其残疾用具费用合计约需26352元。

△李伟的伤残等级鉴定

拿着鉴定书,李伟说:“如果她(护工)走了,我去哪儿请一个一天二十四小时陪护,只要3600元的护工?请护工的钱又从哪里来?”李伟许多问题都想问,但无奈身体只能“禁锢”在床上。

医院相关负责人:

“如果患方上诉,我们就应诉”

据了解,今年6月29日开庭审理时,成都骨伤医院相关负责人并未到场,但委派律师到场。那当事医院又是怎么样一个态度呢?

28日,红星新闻记者来到位于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的成都骨伤医院,该院相关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这是个遗留问题。就当年来说,那个金额(40万)是很大的了,“而且赔得比较到位。”且之后20年,患方都没有来找过医院,直到今年4月接到法院通知才知道患方起诉。

据介绍,当年致使李伟出事的技术为:胶原酶溶解术。“当时该技术对治疗腰椎间盘突来说是个新技术,”“现在对医疗新技术的管理相对规范,但在那个年代是没有的。”“但在术前都对患者有一个充分告知。而治疗后期出现这样的结果,确实出乎人意料。”据其介绍,在李伟出现问题后,医院发现该技术风险性较高,也终止了该技术。该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就推断来说,医院应该是有一定的(责任),“毕竟是在医院出了事,医院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他表示,事发后,医院也进行了一系列积极的补救措施,但结果并不理想。最后应病人家属要求进行一次性解决,各方还签字认定。

院方认为,当时对处理结果还算满意,现在只是后期患方的想法又有一些改变。现在医院的态度是:法院的判决也出来了,尊重法院的判决。“如果患方上诉,我们就应诉。”

另外,据该负责人介绍,李女士发生事故那一年,对于“医疗事故”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但由于当年该事影响较大,当年几家医院院长还进行联名呼吁,后来出台了相关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双方说法:

代理律师:新出台规定支持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那么,那一份协议是否真的令李伟不能再得到赔偿了吗?

据李伟代理律师,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邱文锋律师认为: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等规定,让医疗事故受害人既可以选择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处理,也可以选择医疗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法》来维权。虽然双方2000年达成了《一次性终结补偿协议》,但当时并无可参照的具体规定,在高位截瘫病人活不了几年的错误认知上,凭想象确定补偿金额,看似你情我愿,但客观上就不具备科学性和公正性。

后在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等条文中,关于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给付年限确定了最长期限为二十年,《解释》第三十二条专门规定: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这样的规定更为科学,因医疗导致瘫痪已过二十年,因此本次诉讼是依据《解释》第三十二条和《侵权责任法》主张二十年之后的五至十年的费用。

邱文锋律师说:从现在李伟的困境反观,二十年前的一次性终结补偿,确实不能保障受害人生存所需,不科学、明显不公平,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撤销的。

法院:《一次性终结补偿协议》议合法有效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而在今年7月30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红星新闻记者看到,法院认为:关于 《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超出法定的最长赔偿期限后,赋予受害人通过新的诉讼主张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属于法定的权利。而《关于李伟截瘫一次性终结补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被告支付原告款项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不存在最长赔偿期限的问题,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不得再通过人民法院及其它途径向被告提出经济补偿,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以后再向被告主张赔偿的权利。

且当时签订《协议》时,原被告双方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协议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现在,李伟不服一审判决,并着手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红星新闻记者也将持续追踪此事。

法律探讨——

李伟是否有依据得到赔偿?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江露仙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李伟应该是可以获得法院支持并判令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但目前争议在于,20年前医院和李伟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能够绝对排除《解释》三十二条的适用。

△律师指出,可以支持李伟此次起诉的法律法规出台

江律师认为:这需要根据当时签订协议的情况进行判断,即医院当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并使李伟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了该协议。如李伟能够证明,其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撤销协议或者认定协议无效,从而使《解释》第三十二条得以适用。但目前李伟20年后才提出主张认为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这将很难举证。因此,李伟能否获得赔偿,需要取决于二审时双方对协议是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的举证。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龙华江律师认为,应当赔偿。首先,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其次,当时协议有特定的缔约目的和环境,在于定分止争,但对于余生的情况并未做详细打算,不能完全限制受害人最基本的需求,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最后,法律并未禁止性规定不可以赔偿,约定与司法解释并不冲突,所以应该赔偿。

不过,龙律师表示:个案并不能代表全部,例如工伤等条件下,目前国家禁止重残病人一次性受领补偿,原理在于以前许多人一次性补偿以后,并无能力管理突来的大额资金,资金使用完后便再次索赔,造成新的社会问题。

在人身损害领域,目前都是一次性解决,一般最长二十年,但对于二十年之后的情况,立法存在漏洞。因此司法解释赋予了“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渠道,但能否支持其实体请求?能支持多少?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可以“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但现实中并不容易操作。

△律师指出,可以支持李伟此次起诉的法律法规出台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逢逢认为:李伟的“医疗事件”确实值得社会同情和关注,医院也承认在当时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责任,因此双方达成补偿协议。虽然补偿协议存在不严谨和不符合规范的地方,但毕竟是双方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医院也履行了该补偿协议。因此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相信法院会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同时,也希望全社会积极响应,有关部门启动救助机制,关注关心身边需要帮助、救助的人。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摄影 孙琳

编辑 邱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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