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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产品|劳务派遣协议(详尽版)

驰誉律师 8693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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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用工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人: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人: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1条 派遣岗位及人员数量

1.1 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乙方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派遣员工的岗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劳动报酬、试用期限等信息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于《派遣员工确认函》(本协议的附件二)中载明。

1.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派遣员工本人同意,可以对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派遣员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及工作地点等进行变更。

第2条 派遣期限

2.1 派遣期限由各方协商约定,在《派遣员工确认函》或其它文件中载明。

2.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派遣员工同意,派遣期限可以延长。

第3条 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3.1 派遣员工人选由甲方自行招聘确定,并通知乙方。

甲方也可委托乙方提供招聘或推荐人选服务,该服务需要另行收费,收费标准另行约定。

3.2 甲方应自行制定与派遣员工岗位相匹配的、不带有歧视性的录用条件,并应提供给乙方备案。

3.3 对于乙方与之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并派出的派遣员工,甲方可以设定试用期,甲方对试用期的要求应书面交付乙方,乙方视情况将其作为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附件。试用期计入派遣期间。

对于非与乙方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甲方依法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4条 派遣手续

4.1 甲方确认派遣员工的人选后,应及时向乙方发出《派遣员工确认函》。《派遣员工确认函》中应至少明确记载以下事项,且这些事项之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1)员工姓名;

(2)工作内容(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如有毒、有害、高温、井下、高空、高危作业等,确定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应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3)派遣岗位;

(4)工作地点;

(5)派遣期限;

(6)劳动报酬(包括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试用期满后的劳动报酬,以及是否委托乙方发放);

甲方有义务将上述《派遣员工确认函》的内容告知派遣员工。

4.2 甲方应告知派遣员工在甲方确定的派遣日期(派遣日期以甲方出具的《派遣员工确认函》中载明的派遣日期为准)前7天到乙方办理入职手续(入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入职体检、接转人事、社保、住房公积金手续)。

甲方要求乙方为其已使用的劳动者办理派遣的,亦应向乙方发出《派遣员工确认函》。因办理派遣手续之前甲方与该劳动者发生的任何争议,如甲方在员工到乙方办理入职手续前自行安排员工工作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 乙方接到甲方的《派遣员工确认函》后,应依据其内容为甲方确定的派遣员工办理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在内的人事手续及派遣手续。乙方在派遣员工前,有义务对派遣员工进行遵守甲、乙双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5条 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5.1 甲、乙双方应依法确定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的劳动报酬标准,并在《派遣员工确认函》中列明。

派遣员工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员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除非特别说明,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中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应由甲方(用工单位)承担。

5.2 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确定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并保证派遣员工所在岗位的薪酬发放规则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如因甲方的薪酬发放规则违反同工同酬的规定而引发相关劳动争议,在派遣员工提起仲裁、诉讼时,经由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裁判,导致乙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甲方承担,如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裁决乙方承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5.3 甲方应承担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约定的劳动报酬、奖金、加班费等)、差旅费等实报实销费用、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中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等。如此类待遇系由乙方支出或承担,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5.4 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可由甲方直接或委托乙方向员工支付,由甲方在《派遣员工确认函》中注明。

5.5 甲方应承担政府有关法律、政策所规定的派遣员工的独生子女费、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等福利。上述福利可由甲方直接向派遣员工支付或给予报销,亦可委托乙方支付或委托乙方协助报销。

5.6 甲方应承担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费用。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后,及时为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的缴纳。

5.7 甲方应依法向派遣员工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派遣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甲方应依法向劳动部门申报,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应当在派遣期内安排每年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5.8 甲方应依法确定派遣员工的工时制和工作时间, 并在《派遣员工确认函》中列明。当甲方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应根据甲方申报实行特殊工时的审批结果与派遣员工进行约定。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员工的休息、休假。甲方因业务需求需要派遣员工加班的,应符合有关规定,并依法安排员工倒休或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5.9 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甲方应在24小时内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员工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负责工伤的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派遣员工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及甲、乙双方约定的商业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及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由甲方承担。

第6条 派遣员工的管理

6.1 甲、乙双方各自有权依法制定对派遣员工的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并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后告知派遣员工。

6.2 甲方应将本协议的内容告知派遣员工,并有权结合甲方自身的情况和派遣员工另行签订协议。但所签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规定,并应提供给乙方备案。

6.3 甲方应对派遣员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并对连续聘用的派遣员工的工资按正常机制调整。

6.4 甲方不得将乙方派遣至甲方的派遣员工转派至第三方。

6.5 乙方有权了解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工作情况及个人的合法权益受保护的情况,并有权对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和本协议条款或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意见,要求甲方改正。甲方接到乙方提出的意见拒不改正,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失、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6 乙方按照甲、乙双方商定并体现在《服务收费标准》(本协议附件一)中的服务项目及其内容为派遣员工提供人事及福利服务。

6.7 乙方应听取甲方意见,不断改进服务工作。

6.8 派遣员工如有违反国家和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行为,乙方有权单方解除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作为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负有宣传教育、监督管理义务,甲方应当在知悉派遣员工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上述情形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积极协助乙方进行处理。

6.9 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严重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利益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并相应解除该员工的劳务派遣,双方同意此种情形不视为乙方违约。

第7条 派遣终止及员工的退回

7.1 甲方和派遣员工协商一致解除派遣关系,应与乙方协商,甲、乙双方与派遣员工共同签订书面三方解除协议。甲方与派遣员工协商解除的,经乙方确认后方可对乙方生效。

甲方应承担需要向派遣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甲方可以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也可以通过乙方支付给派遣员工。甲方直接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需向乙方提供员工签字确认的证明。甲方未通知乙方而与派遣员工解除派遣关系的,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7.2 派遣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将该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但应提前十个工作日(试用期内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相应证据和理由。此类情形包括:

(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

(3)派遣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派遣员工与甲、乙双方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甲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派遣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6)派遣员工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3 派遣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将该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但应提前三十五日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提供相应证据和理由。此类情形包括: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5)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或者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届满终止的。

7.4 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与甲乙双方未就终止或解除派遣达成一致时,甲方应继续按不低于原岗位与薪酬的标准接受派遣,派遣期限应确定为无固定期限:

(1)员工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甲方已连续两次以固定期限方式接受派遣该员工的;

(3)《劳动合同法》等法规规定的应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的。

7.5 本协议约定的退回情形中,法律法规有禁止退回或限制退回的规定的,甲方应按法律法规执行。

7.6 甲方将员工退回的,甲方应按下列约定向乙方支付如下的相应费用:

(1)因甲方将派遣员工退回(包括派遣期内退回和派遣期满退回)且乙方与该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乙方依法需要向员工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医疗补助金、代通知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等(具体以法律规定及乙方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为准)。

(2)甲方将派遣员工退回且乙方与该员工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乙方将该员工再次派出前向其依法支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应由甲方承担,相关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维持劳动关系期间的待岗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女职工三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用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等(具体以法律规定及乙方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为准)。如乙方已将该员工再次派遣到新的用工单位,则甲方不再承担。如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另外的约定处理。

(3)甲方不符合法律及各方约定退回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导致乙方及派遣员工损失的,甲方应予承担。

7.7 本协议约定的甲方退回情形,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和理由的,在派遣员工提起仲裁、诉讼时,如甲方提供的资料、证据或理由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存在不实或不足,导致乙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应由甲方承担。如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裁决乙方承担相关责任与费用的,乙方可向甲方追偿。

如派遣员工因被甲方退回导致投诉、仲裁、诉讼时,如甲方退回派遣员工的事由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不成立时,派遣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务派遣的,相关责任与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裁决乙方承担相关费用的,乙方可向甲方追偿。

如经司法机关认定劳务派遣关系应继续履行,则甲方应支付违法退回期间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派遣人员工资以及派遣服务费用等。

本协议约定的劳务派遣被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或改正(全部或部分)时,由此导致的损失(包括乙方向员工支付的补偿、劳动报酬、待遇等),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缺乏资质导致的除外。

7.8 甲方有权将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派遣员工退回乙方,并无须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7.9 派遣员工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的情形之一提出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且该情形系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则因此产生的经济补偿金、依法计算的赔偿金、向社保机构缴纳的滞纳金等应由甲方最终承担。

7.10 派遣员工派遣期满,甲、乙双方和派遣员工无异议、劳务派遣继续履行的,派遣期限自动顺延,顺延期限应与原派遣期限一致,并依此类推。

7.11 甲方接到派遣员工的辞职通知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将派遣员工的辞职函原件交予乙方,同时应将甲方就该名派遣员工提出辞职的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乙方,其中甲方将辞职员工退回乙方的日期应经乙方确认。

7.12 派遣员工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派遣员工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处理相应事宜,同时甲方应提供相关配合,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乙方办理派遣员工离职手续、工资结算、社保关系转移等。

7.13 派遣员工无论以何种原因退回乙方,退回当月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法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8条 派遣服务项目及服务费用

8.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其派遣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商定,并体现在《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本协议的附件一)中。

8.2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的付费标准,应每年按照政府新颁布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的费用调整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8.3 派遣员工的派遣服务费的起收日期以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派遣员工确认函》中载明的日期为准。

8.4 甲方应将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于每月 日之前付至乙方。

第9条 协议的生效、履行、变更及解除

9.1 劳务派遣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

本协议有效期满,甲乙双方未提出异议、劳务派遣继续履行的,应继续按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9.2 本协议约定的劳务派遣期限与各方确认的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不一致的,应以派遣员工的派遣期限为准。

9.3 甲方因业务需要变更办公地址,或本协议首次登记的通讯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未通知的,导致乙方不能送达有关通知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且由继承甲方权利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9.4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本协议之有关条款,均需提前三十天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由甲、乙双方协商对有关条款的变更。

9.5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欲解除本协议,均需提前六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本协议可提前解除。但由于本协议的提前解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提前解除本协议的提出方应付赔偿责任。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各项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

10.1.1 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费用的,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支付所拖欠费用,并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无法按时足额向派遣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或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而造成的应依法向派遣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向社保机构缴纳的滞纳金、罚款;

10.1.2 甲方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后,若乙方未按时足额向派遣员工发放劳动报酬或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10.1.3 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2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而延迟向乙方支付派遣服务费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 1 ‰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3 若甲方迟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经乙方提出交涉后,甲方仍不支付,或逾期超过十五天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将派遣员工撤回,由此给乙方及派遣员工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仍有义务向乙方支付所拖欠的费用,以及补偿乙方依法维持至终止或解除与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劳务派遣服务费用损失。乙方未及时按本条约定解除本协议并不代表乙方放弃该解除权。

10.4 因甲方未协助或未及时协助乙方进行工伤认定的, 导致乙方或派遣员工无法按照法定时间及法定程序申请工伤,使乙方受到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或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的费用等),应由甲方承担。

第11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12条 保密

12.1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之内容及因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对方的所有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信息用于任何与履行本协议无关的情形或透露给第三方。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因违反前述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失方有权要求对方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第13条 其他

13.1 如遇政府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而造成本协议必须修订的,由甲、乙双方根据政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之内容,协商修订本协议。

13.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另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本协议之附件:

附件一:《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二:《聘用确认函》

附件三:《派遣员工续聘通知函》

附件四:《劳务派遣员工退回通知书》

附件一:

服务收费标准


说明:

1.由甲方直接向派遣员工发放工资或相关待遇的,则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相应工资或相关待遇。

2.劳务派遣协议或双方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的其它待遇,应按约定执行。

用工单位确认:

派遣单位确认: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二:

派遣员工确认函


用工单位确认:

派遣单位确认: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三:

派遣员工续聘通知函


附件四:

劳务派遣员工退回通知书

(派遣单位):

现有贵公司派遣到我单位的派遣员工,经我单位决定需要按退回贵公司处理。请办理相关手续。

详细信息如下:

派遣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

原岗位:

正式退回时间:

退回事由:

具体说明:

特此通知。

(用工单位公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特此确认。

用工单位名称(盖章):

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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