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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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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现时小伙伴们对“匹配原则是指一个时期收入和费用相等”大概比较关注,各位老铁们都想要分析一些“匹配原则是指一个时期收入和费用相等”的相关内容。那么小编同时在网上收集了一些对于“匹配原则是指一个时期收入和费用相等””的相关知识,希望兄弟们能喜欢,小伙伴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企业所得税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话题。在最近几年,企业所得税的热点问题更是层出不穷。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企业所得税的热点问题,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个领域的最新动态。

一、企业所得税法如何确认租金收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未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为员工租赁房屋,与房东直接签订租赁合同,负担实际发生的房租和煤水电费及物业费,是否可以全部做职工福利费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为员工租赁房屋,与房东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后负担的除房租之外的煤水电费及物业费,可以作为企业为员工生活或住房而发放的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支出。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 (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四、现行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内容是什么?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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