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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析:公司法人借款情况下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行走的追梦人lslouc 330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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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日专门写过几篇关于一人有限公司法人混同情况下债务纠纷的问题。那么非一人有限公司,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制公司法人代表借款,什么情况下公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说公司法人借贷公司是否必然承担责任?今日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关于张某民、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0)鲁02民终14365号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青岛甘特啤酒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注册成立,股东为苏建武和张某民,苏建武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苏建武、张某民签署借条,载明:“今借郭东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用于甘特啤酒生产经营用。从2018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止,共使用2年。借款人:苏建武张某民2018年3月7日。”

关于借条形成经过,郭东述称,其与苏建武、张某民系朋友关系,苏建武与张某民成立了甘特啤酒公司,苏建武称只要投资就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故其于2018年3月6日和3月7日分笔提取10万元现金交与苏建武和张某民,但最后其并未成为公司股东。2019年7月1日,公司会计赵新风书写了借条内容,苏建武和张某民签字确认,并将落款时间写为2018年3月7日。

苏建武确认郭东2018年3月向公司投资10万元的事实,称已经口头确认了郭东的股东身份,10万元款项用于公司运营。其在借条中签字系履行职务行为,相关责任应由甘特啤酒公司承担。

张某民确认郭东向甘特啤酒公司出借10万元的事实,称苏建武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为监事,故两人一起签署了借条。但10万元系苏建武向郭东所借,也由苏建武花费,其个人从未接手过该10万元款项。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10万元系投资款还是借款;2.苏建武、张某民应否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焦点一,郭东自认其给付10万元系为了投资入股甘特啤酒公司,即该款项发生的原因系为投资。但郭东交付10万元后并未成为公司股东,苏建武关于口头确认郭东股东身份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后苏建武、张某民出具借条,不论二人系履行公司职务行为还是以个人身份签字,均系同意将10万元作为借款处理的意思表示,且借条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郭东提出的10万元系借款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焦点二,借条中未明确写明借款主体系甘特啤酒公司,且苏建武、张某民系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字,并非作为甘特啤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或股东身份签字。即从借条内容看,不能认定借款人系甘特啤酒公司。苏建武、张某民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二人签字系履行职务行为,原审法院不予认定。苏建武、张某民以个人名义在借条中签字确认,应视为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并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其二人应当承担10万元的还款责任。而款项是否用于公司经营,均不能免除其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郭东要求苏建武、张某民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请求,合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借条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现郭东主张自2020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一、苏建武、张某民共同偿还郭东借款本金10万元;二、苏建武、张某民共同给付郭东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上述判决一、二项,苏建武、张某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苏建武、张某民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郭东。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张某民应否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郭东持苏建武、张某民出具的借条向其主张偿还借款,苏建武、张某民认可借款及出具借条的事实,故原审判决苏建武、张某民偿还借款并无不当。张某民以出具借条系职务行为由主张不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实务探析

1.本案的特点还是很典型的,公司法人代表和监事也是股东,共同签名确认借款合同,虽然开始是吸收股东投资,但是从出具的借条来看,按照实际发生就是借贷关系,这个没有任何问题。

2.关于借条的瑕疵,如果是以公司名义借款,落款应该是法人公司,同时法人代表和监事应该连同姓名和职务签字,而不仅仅是个人签名,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可以认定为民间借贷。

3.再一个就是案由问题,原告主张的是对方当事人返还借款,而没有主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按照不诉不理原则,法院认定对方个人承担责任,并无不妥。

4.两个借款人一人认为其只是签名,欠款并没有经手,也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这种情况下按照举证不能原则,法院判决两人共同承担借款责任,并无不妥。

5.借款人另外一人主张用于了公司经营,但是也没有进行举证,也是举证不能的表现,再一个按照合同的双务性以及原告的诉讼案由,判决由当事人承担返还款项责任并无不妥。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郭东持苏建武、张某民出具的借条向其主张偿还借款,苏建武、张某民认可借款及出具借条的事实,故原审判决苏建武、张某民偿还借款并无不当。张某民以出具借条系职务行为由主张不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订的借贷合同的认定,该条明确了以实际使用用途原则作为判断借贷法律关系主体及民间借贷承担责任方式,从而判断企业与个人可能要承担的连带责任。

8.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与处理,明确规定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后作出判决。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9.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及利息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不予支持;对利息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不予支持,其他主体间借贷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利息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10.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突破了1991年司法解释关于4倍利率的规定;同时规定24%与36%,划定了两线三区,即:法律保护区、自然债务区及法律无效区。

11.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12.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超出部分可以拒绝还款。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13.除此之外,还明确了以下条款:一、溯及既往,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合同同样适用于本规定,也就是说在这之前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利率也要按照15.4%的上限执行,如果签订的利率过高,借款人有权重新修订合同条款。

14.二、这里的其他费用包括除了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外的所有与借款有关的费用,例如服务费、手续费,全部包含在内。

15.三、已经起诉的案件不适用,但是新起诉的案件适用于本规定(瞬间缩水8-9个点,估计借款人要哭晕在厕所里)

16.不适用于经过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明确规定了预先扣除利息的民间借贷合同,本金数额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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