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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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能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吗?
A:《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74号令第三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其中明确的是“可以”,不是“应当”或“必须”。综上可知,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Q:工程类项目可以用询价吗?
A: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采购方式包括询价,但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询价方式只适用于货物项目采购,所以工程项目不可以用询价方式采购。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Q:评审过程中发现评分总分相加超过100分,可以继续评审吗?
A: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Q: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后,应该由谁来作出中标结果无效,重新采购的决定?
A:由采购人决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Q: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不放心,组织人员考察后,想另选中标供应商可以吗?
A:不可以!《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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