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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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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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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规范职工请销假程序,明确假期执行待遇,适应现代医院管理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皖人社秘**号《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作风效能建设管理和绩效改革实际需求,制定本规定

一、请销假程序

1、请假:凡需请假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权限报请审批后,到院人事科备案,将工作交接清楚,方可离岗。因急事、急病不能先办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在次日补办,事后补交相关证明。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均按旷工处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者,必须电话续假,返回后应提供有关证明并详细报告原因,否则按旷工处理。

2、销假:休假结束或假期未满提前回院工作的,请假人应及时办理书面销假手续,科室负责人签字,到人事科销假,销假日期以科室签字日期为准。若提前返岗,须在返岗3日内办理销假手续,否则将按请假天数执行,后期补销假无效。

二、假期规定及批准权限

1、病假:2天以内的,由经治医生提出意见,科室负责人审批;2天以上,30天以内的,由经治医生填写诊断书并出具疾病证明单,经治科室主任签字并提出具体意见,由所在科室和职能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院长审批;30天以上的,由经治医生填写诊断书并出具疾病证明单,经治科室主任签字并提出具体意见,所在科室和职能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病假不得连续超过3个月,届时确需继续请假的,需按规定再次履行请假手续。

2、事假(1)一般工作人员事假1天之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3天之内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职能管理部门审批;3天以上、10天之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批;10天以上需经医院主要负责人审批。(2)一线科室中层干部(含临时主持科室工作人员)因事请假3天以内的,需经职能管理部门批准(科室副职同时需经科室正职批准),报分管领导知晓;3天以上的经职能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报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3)行政后勤职能部门负责人因事请假的,2天以内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的,分管领导拟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4)党政班子成员因事请假的,均需报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县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干部请假管理有特殊要求的,遵照执行。事假不得连续超过20天,届时确需继续请假的,按规定再次履行请销假手续。

3、婚产假:由科室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院职能管理部门(计生防保科)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人事科备案。

(1)婚假: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并领取结婚证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

(2)产假:女职工领取准生证合法生育的,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基础上,按照安徽省政策规定延长产假60天,难产或剖宫产再延长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女职工怀孕7个月后不安排夜班,产前产后合并计算产假。产前请假须由经治医生提出意见,按规定报批。

(3)哺乳假:哺乳期内不安排夜班,哺乳期安排每天1个小时哺乳时间,哺乳假从孩子出生开始12个月。

(4)流产假:已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假15天,4-7个月流产给假42天,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意外怀孕的不享受此假。

4、丧假:由科室负责人核准后,上报人事科,按事假批准程序和权限执行。当地直系亲属死亡给丧假3天。外地直系亲属死亡除丧假3天外,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5、年休假:按照委政府年休假有关文件规定和金医[2015]121号文件(关于印发《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各科室要加强对本科室工作人员年休假工作的管理,结合本科室工作,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的同时合理安排人员轮休,做到应休尽休,保证年休假制度得到贯彻落实,职工利益得到保障。

上述请假获准后,均需报送医院人事科备案,中层管理人员及行政职能科室工作人员请假,须同时到监察室备案;如医院或科室有紧急事务需要参加的,要服从大局,克服困难,终止假期。

7、因公请假:因公外出(如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或其他活动)须有相关文件通知,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后,通过书面形式报监察室备案后方可外出。

8、其他法定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假期待遇

1、病假 (1)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10%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除以21.75天)。

享受特殊岗位津贴的工作人员,其病假期间的特殊岗位津贴按照基本工资发放比例计发;

2、事假:(1)职工全年累计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全额计发。(2)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基础性绩效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除以21.75天)。(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护士10%)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职工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除以21.75天)。

3、婚产假、丧假:

婚假、产假、流产假、护理假、丧假期间,其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全额发放。超出规定天数,按事假执行。

上述假期,工作量绩效不予发放。管理人员连续请假满1个月,当月管理绩效不予发放。

四、其他规定:

1、长期请假及病退:工作人员因重大疾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需由本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办理长期请假或病退手续。长期请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不含奖励性绩效)。申请病退条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申请病退年度内、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

2、因工(公)致伤、致残的,在规定的休养期内其工资待遇不变,工作人员病愈复工后,因旧病复发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复工后因其它病请假的,病假时间重新计算。

3、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病事假规定处理。一般情况下年休假未休或未休满的,不得申请事假。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的,经科室、部门、分管院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4、各科室应严格执行考勤和请假、销假制度。职工不得以病假、事假为由,长期脱岗。病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返岗销假的,按旷工处理;工作人员及科室不能如实上报各类请假信息和材料的,每月根据绩效考核系统抓取的数据与人事科收存的请销假材料进行核对,漏报人员,经查实,一律按旷工处理并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同时按作风效能建设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旷工处罚标准为日全部工资的两倍。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职工假借病事假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应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科内短期调休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对因科室疏于管理、处理不当造成工作人员上班不正常,对工作人员旷工、请假逾期不归隐瞒不报,给予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5、 病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过考核年度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本《规定》从202*年1月1日起执行,所涉事项及未尽事宜由院人事科负责解释。原《人民医院请销假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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