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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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会有人咨询关于比特币犯罪问题,这里我就说一下涉及比特币犯罪的相关问题以及辩护技巧。
混过币圈的人都知道,比特币的交易去向是可以查询的,比特币交易都会记录在比特币区块链上,可以查到比特币的流动性,从哪一个钱包转移到了哪一个钱包,但是,你只知道转移到哪一个钱包里了,你并不知道这个钱包属于谁。比特币即是透明公开的,又是匿名的,交易、流向是公开的,会被记录,但交易的人是匿名的。
做比特币生意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很多人找我咨询,就问做比特币被抓了怎么判刑,判几年,这真是没法回答,首先涉及比特币的犯罪一般不好取证不好定罪,被抓了不一定就会被判刑,其次,比特币相关犯罪涉及多个罪名,最终怎么判要看罪名以及涉案的金额。
一、比特币相关犯罪具有取证难、定罪难的特点。
比特币相关犯罪侦查难、定罪难,我去年遇到的陈某、薛某比特币犯罪都因为证据不足在拘留几天后放人。
比特币作为一种新型的虚拟货币,所衍生的犯罪具有犯罪主体专业性、智能化、犯罪手段抽象化、隐蔽化,犯罪领域广泛化、犯罪对象不特定的特点,在加上跨国犯罪的复杂性与多层匿名机制的复杂性结合到了一起,很难确定有关个人的身份以及他们与犯罪活动之间的联系。哪个钱包发生了交易,这笔交易可以被追查到,但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隐藏自己的IP,通过不被监管的匿名交易网站或者黑市变现。
这些特点使得比特币衍生犯罪侦查难、定罪难,一方面 ,比特币系统非常复杂,没有互联网技术背景的办案人员即使在专业人员的指点下,也很难明白系统工作方式及运行原理,并且很多黑产从业人员都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经常用TOR或挂梯发起交易,通过网络游戏或地下钱庄变现,很难查清;其次,比特币衍生犯罪一般都是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是新型高科技犯罪,整个作案流程都是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操作,具有模糊性、虚拟性、隐蔽性、专业性、分散性等特点,与传统犯罪不同,不会在犯罪空间或者说在犯罪场所留下可以证明其行为和人身同一的痕迹或者物品,在加上电子证据具有“易灭失”的特点,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事实难以查清、涉案金额难以认定、证据不充分的情况。再次,比特币衍生犯罪一般都涉及众多参与者,团伙组织结构有时很难查清,共犯联系松散难以认定,犯罪主观证明较难,例如我去年处理的河南李某20余人网络投资诈骗案,诈骗团伙将诈骗来的钱全部在localbitcoins网站上购买了比特币,警方根据投资平台第三方支付的资金流水将比特币卖家以诈骗罪抓获,最终因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比特币卖家明知买家资金是诈骗所得,将比特币卖家无罪释放。
二、比特币交易的刑事法律风险。
1、银行账户被冻结的风险。
做比特币生意的人都知道,在网上挂单,最怕收到黑钱,一旦收到黑钱,如果上游犯罪被抓,收黑钱的账户就有可能被公安冻结,甚至卖比特币的商家也有可能被拘留甚至被逮捕,遇到这种情况,只要比特币卖家与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确实没有共谋,只是单纯的卖币,就不会有刑事责任,需要比特币卖家提供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要注意一种情况,就是公安可能会将钱款当成赃款追赃,返还给被害人,而我们的比特币已经给了犯罪分子,在这种情况下,对卖家而然是十分棘手的。
2、涉嫌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
比特币涉及的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就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传销犯罪、网络盗窃犯、非法集资犯罪、逃汇罪、非法经营罪等。
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很多从事比特币生意的人对比特币的认识存在误区,很多人认为,比特币是匿名的,用比特币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侦查机关查不到他,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比特币作为虚拟网络中存在的货币,在交易过程中有一定隐蔽性和私密性,如果仅通过比特币的交易记录来查找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位置,以现有的技术手段基本是不可能实现的。多数利用比特币交易的犯罪嫌疑人正是因为比特币可以匿名收款,司法机关难以查到等特点,才选择比特币作为最终的支付手段,但通过比特币交易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完全无法追踪到犯罪嫌疑人。在比特币存放、使用、交易以及变现的过程中,相应的痕迹信息都可以通过网络监管发现蛛丝马迹。
想做比特币生意捞金的人以及混币圈的都应该清楚,比特币的匿名性是一种伪匿名性,如果不通过一些特别手段,(例如用TOR发起交易、钱包地址只用一次)比特币交易是无法保证绝对匿名的。想在币圈捞金的人必须对比特币的特点以及交易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才能做到增强匿名性,预防和防范相关的刑事法律风险。
三、涉嫌犯罪被抓后该怎么做才能争取到好的结果,律师办理涉比特币网络犯罪案件的技巧指导。
比特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取证、审查逮捕、起诉、审判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包括刑事管辖、立案条件和标准、证据的调取、收集、固定、证据的采信等由于相关程序性规定的不完善,办案人员缺乏经验,程序违法事项时有发生,甚至一些费劲周折获取的证据,因程序严重违法而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加之这类犯罪是新型犯罪,涉及大量的计算机、网络、网络大数据恢复、电子取证、虚拟币、金融等专业知识,这都亟需律师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技术素养,并加强研究。只要我们律师加强对这类犯罪的研究学习,才能办理好这类新型犯罪案件,才能维护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在这里我从办案实务上简单说一下相关的辩护技巧。
律师处理比特币等虚拟币犯罪案件,首先了解虚拟货币发行、交易的基本规律,掌握比特币的追溯性在证据当中的体现,懂得比特币交易的伪匿名性以及如何增强比特币交易的匿名性,明晰运用虚拟货币犯罪的主要手段,对各大比特币网站的特点要有所了解,熟练掌握相关电子证据的取证以及质证技巧,才能在争取无罪和罪轻时找到必策略和方法。
我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发现,有些法律从业人员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对这类案件涉及的计算机网络知识不是很懂,在辩护时对相关证据找不到问题,不知道比特币交易各大网站以及特点,不知道场外交易的风险点,不知道钱包地址、冷钱包、热钱包、私钥、公钥、混币,不知道VPN、Tor、混币、代币控制器,不知道暗网,有些从业人员不知道木马病毒、ip地址认定、IE浏览记录、网络日志、网关日志、搜索引擎、安装目录、文件、日志文件,web站点、木马程序、 HTML 代码,这就是我多次提到的专业化的原因,处理网络犯罪的律师必须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
(一)、涉比特币犯罪的辩护思路。
很多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没有思路和方法,不知道该如何下手,这里我就简单说一下,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常用的思路和方法。
第一辩护思路:从证据链入手,通过审查证据,看能否找到证据中存在的问题,看能否切断指控犯罪的证据链,如果能切断证据链,就有可能切断比特币交易网络、交易行为以及资金流向,就有可能争取到不批捕、不公诉或者无罪的可能。
第二辩护思路:争取改变定性,此类案件定性存在诈骗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的争议,我们在处理案件时要根据案件具体证据情况争取最轻的罪名认定。我去年处理的梁某网络诈骗案,就在检察院阶段成功将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
第三辩护思路:争取从犯,降低涉案金额。
(二)涉比特币犯罪的“五切断”辩护方法。
涉比特币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不会在犯罪空间或者说在犯罪场所留下可以证明其行为和人身同一的痕迹或者物品,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留下的痕迹都是虚假的,要从虚假的痕迹中找到确凿的定罪的证据是很难的,因为网上证据与网下证据衔接难,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容易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定不了罪,这就是我常说的,世上没有真相,有的只是基于证据对事实的构建和解释,我们律师不能先入为主的对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偏见。
在涉比特币网络犯罪案件中,证据一般都是围绕资金流和网络痕迹,我们律师要做的工作就是从资金流和网络痕迹的证据中找到证据存在的问题,切断证据链,在毕某、王某、杨某等人网络犯罪案件中,就是因为切断了资金流证据和痕迹证据,才最终让检察院不公诉让他们无罪释放。
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要熟悉此类案件的证据体系,要将相关证据分组分类,很多人可能对此类案件比较陌生,我这里就简单说一下涉比特币网络犯罪的证据问题以及质证,此类犯罪的证据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同案犯的口供、上家或下家的证言。
(2)比特币钱包的注册信息、地址信息、交易信息。
(3)通过计算机、手机及云取证方式获取以及分析的钱包地址关联的用户信息,例如邮箱名称、微博账户、qq登录ip等
(4)交易平台的流转交易记录以及情况说明。
(5)网络游戏的充值提现记录。
(6)银行交易记录。
(7)微信、qq以及蝙蝠、纸飞机等境外聊天软件的聊天记录。
(8)从扣押的电脑、手机、移动硬盘等硬盘中提取恢复的电子数据以及分析鉴定报告;犯罪嫌疑人其所控制的比特币地址、密钥以及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交易记录进行交易人员的虚拟地址分析。
(9)针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客户端、相关移动设备以及所采用的资金流动的相关支付行为等的目标性电子数据。
由于该类犯罪主要是在网络虚拟空间进行,所以在收集证据方面多是以电子证据为主,同其他网络犯罪所表现出的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共性,即具有易毁性、易篡改性,而且由于是虚拟空间内的犯罪很难留下足够的痕迹线索,再加上网络黑产从业人员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例如使用tor或挂梯发起交易,直接通过 U 盘等移动存储,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场外进行的比特币交易等,网络黑产从业人员对网络及计算机的掌握程度远高于普通人,其对电子证据的销毁删除会更彻底,而且大部分会涉及原始性的电子数据,在加上网络黑产从业人员一般在被捉获后多有抵触情绪拒绝如实交代,这就导致比特币交易的交易行为、交易网络、资金流向证据链在很多案件中难以形成。
下面,我简单说一下,我们律师在为此类犯罪的被告人辩护时常用的审查证据链的思路和方法,我们在审查证据进行辩护时,主要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
1、能否切断钱包地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对应关联关系的证据链。首先我们律师要审查证据,看能否切断收币钱包地址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对应性证据。要指控犯罪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收取赃款的比特币账户是犯罪嫌疑人的或者与犯罪嫌疑人有关,比特币的匿名性必然导致如何证明收取赃款的比特币账户是犯罪嫌疑人的是有难度的。在李某等人开设网络赌场案件中,玩家在游戏中投注只能使用比特币或以太坊,玩家下注需要在可盈可乐的钱包地址中转入比特币或以太坊,侦查机关在开始时根据报案人提供的收币地址确定4个比特币钱包地址为收取赌资的账户,但最终因为证据问题,无法破解比特币钱包的匿名性,最终只认定一个比特币账户为收取赌资的账户。
2、能否切断钱包地址与犯罪嫌疑人的IP地址以及设备的MAC地址对应关联关系的证据链。我们要掌握通过三角测量或目标流量的探测获取的源IP地址的证据的局限性,要注意使用tor、vpn的情况下有关IP地址的证据瑕疵以及关联性的问题,此外,在信息网络犯罪中,当犯罪行为与锁定的IP地址关联后,只是表明:第一,犯罪行为与现实地址建立了可能的关联,但并不意味着必然的关联。如果存在利用IP地址随机分配等情形,则不能得出犯罪行为与锁定的IP地址的现实地点之间的必然关联。第二,即便前述关联确立,亦不能直接建立现实地点与行为人之间的关联。即仍然需要在现实地点与行为人之间确定必然的关联性,以此才可以最终认定行为人与网络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我们一定要知道,仅有钱包地址,很难确定登录ip,仅有IP地址也无法直接建立现实地点与行为人之间的关联,无法简单的认定犯罪。大部分被判刑的都是有其他证据印证,例如自己认罪,或者从手机电脑等硬盘中的数据网络日志缓存日志等痕迹、QQ登录信息、发帖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相印证。
3、能否切断比特币交易过程与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网络信息、网络痕迹形成对应或关联关系的证据链。比特币仅仅是半匿名的,该协议并不知晓交易方真实姓名,但通过种种方法,仍可通过交易信息关联到现实中的人。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抓并不是因为比特币钱包地址与真实身份产生了对应关系,而是因为比特币交易过程中留下的各种网络痕迹通过取证分析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产生了关联,我们律师在辩护时,要注意审查这些网络痕迹取证的合法性,用专业的知识和技巧尽力切断他们之间的关联性。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冯某因为将比特币卖给诈骗团伙被抓,被抓后,他很纳闷,他使用公共WiFi进行比特币交易,并且进行了一系列增强匿名性的操作,例如挂梯交易、多次变换钱包地址、使用网络游戏充值再提现等,为什么还是会找到他?其实这是很多币圈的人都会遇到的困惑,在该案中,虽然冯某使用公共WiFi交易,但其笔记本电脑的Dropbox应用将其同公司服务器相连,使得其IP地址同Dropbox账号在该公司的服务器日志中关联,我们还要注意一种情况,即使犯罪嫌疑人不访问任何个人网站,存储在电脑中的Cookie信息也可以通过与之前浏览历史记录的cookie信息关联。
4、能否切断资金流向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形成对应或关联关系的证据链。比特币变现过程的资金流是破案的关键证据,很多案件就是因为找到在变现过程的证据才抓获犯罪嫌疑人,切断资金流的相关证据是我们能争取到撤案、不公诉或无罪的关键一环。
我们在办案中要注意,现在在很多案件中,比特币的变现过程有了反侦查的手段,例如在境外通过地下钱庄或赌场变现,或者线下现金交易,或者通过混币或暗网,资金流向很难查清。我去年在河南处理了一起案件,李某在QQ上搜索QQ群‘电信洗白’“专业洗白”,加入群,在群里发信息说提供洗钱服务,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洗钱服务,他们购买了大量的银行卡黑卡提供给诈骗团伙,然后将银行卡里的钱全部通过火币网购买了比特币,然后通过线下现金交易的方式将比特币卖给别人,然后将卖币所得的现金扣除佣金后交给诈骗团伙,他们为了逃避侦查采取线下现金的方式交易比特币,增加了匿名性,所以操作买卖比特币主犯的身份只是知道微信名称,身份一直无法确认,涉案金额也无法查清。
在涉及比特币的网络犯罪中,由于比特币的匿名性以及黑产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在资金的流转过程中多使用黑卡、地下钱庄、赌博网站或者混币、暗网,要想将每一笔资金都形成指向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链是有难度的,我在2017年处理的一起网络诈骗案中,他们将客户的入金全部从境外网站上购买了比特币,公安机关认定的涉案金额是2000多万,但我们在辩护时发现,这2000多万的诈骗金额中有很大一部分的资金是没法形成资金流转的证据链的,最终检察院在公诉时认定的涉案金额改为700多万,在我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中,降低金额最多的一起案件是发生在浙江的一起案件,诈骗金额由一开始的1.9亿降低为1.2亿,足足降低了七千万左右的金额。
我们律师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时要重点审查:
(1)赃款流入的银行卡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所有或持有。要重点注意在赃款流转的过程中那些黑卡的问题,要看这些黑卡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持有,要审查证据中,是否有黑卡的扣押证据;还要注意取款人方面的证据问题,是否抓到取款人,是否有证据证明取款人与犯罪嫌疑人有关联。
(2)操作赃款的的支付宝、网银或其他网络支付账户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持有和操作。在很多案中,赃款会流入多个支付宝、网银等网络支付账户,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这些账户都是由犯罪嫌疑人所有或操作。在王某案中,赃款被转入5个支付宝账户,之后全都流入网络赌博平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5个支付宝账户由王某操作,那公安机关为何将王某抓获呢?原因就是网安侦查总队分析这5个支付宝账户的登录IP地址轨迹,发现王某的QQ号和邮箱以及支付宝账号IP轨迹在不同时间点与这5个支付宝账号多次吻合,以此来证明涉案的5个支付宝账号使用者是王某。这一点是需要我们律师注意的,就是IP轨迹吻合问题,在很多案件中,都会出现这个问题,我们律师要注意的是,根据多个支付账号的IP地址轨迹吻合就来认定一个人是犯罪嫌疑人是一种推定,在租借虚拟专用服务器(VPS)和虚拟专用网络(VPN)的情况下,在同一个公共网络中多台计算机的IP地址是相同的,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是有可能切断资金流向证据的。
5、能否切断“人案关联”的证据链。 即切断犯罪嫌疑人与同案犯之间的关联证据。涉及比特币的犯罪都呈现出黑色产业链的特征,犯罪嫌疑人与同案犯一般都互不认识,可能只是网友,互相之间连真实名字都不知道。网络犯罪中行为人之间意思联络形式多样化、联络主体虚拟化、共同行为模糊化,有时候要形成指向某一犯罪嫌疑人的证据链是有难度的,在很多案件中,公安机关只抓获黑色产业链一个环节上的犯罪嫌疑人,从这些被抓获的嫌疑人这里找证据指向其他环节的人,这就是我所说的网络犯罪中“由人到人”证据指向。
随着网络黑产从业者反侦察能力的提高,公安机关在取证时要找到“由人到人”的证据链越来越困难,我去年在湖北荆州和河南周口处理的案件中,犯罪团伙分别使用蝙蝠聊天软件和台湾的聊天软件whatsapp,这些聊天软件是端到端的加密,服务器不留痕迹,直接用ID登录,不需要绑定任何身份信息,极致安全私密、信息可以看后即焚、双向撤回、删除聊天信息,这些都为我们从证据上切断“由人到人”的证据链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我们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要审查证据中的聊天记录、转款记录、通话记录等,看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他们之间有预谋、有联系,争取切断“由人到人”的证据链。
我们要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口供以及同案犯的口供,上面已经说过,比特币犯罪由于比特币的匿名性以及电子证据的难以取证,取得指控犯罪的完整证据链是比较困难的,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非常重要,很多案件的突破口就是通过口供。我们必须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自己口供的稳定性以及与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吻合以及存在矛盾的地方,当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存在反复以及翻供的情况下,该如何采信以及质证的问题是我们要办案时要掌握的。
涉比特币网络犯罪案件涉及技术性问题较多,存在证据取证困难,往往很难找到充分证据,证据难采信,犯罪客观事实尤其是涉案数额认定不易,犯罪主观证明较难,共犯联系松散难以认定,犯罪定性争议差别大等新问题,这都亟需律师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技术素养,并加强研究,只有我们掌握这类新型犯罪的特点以及辩护技巧,才有可能在这类犯罪的辩护中取得无罪或罪轻的结果。
涉及比特币犯罪的都是非常聪明的年轻人,他们脑子活、很多都是靠自己自学相关比特币以及网络知识,原本想在币圈以及互联网上创业,只是对相关法律风险认识不足,走偏了路子,才触犯了法律,他们需要我们专业的律师用最专业和敬业的精神去为他们辩护,所以我们律师应该对他们消除偏见,加强对这类新型犯罪的研究,而不是遇到一起案件临时抱佛脚从网上查一些相关的知识,这样很难取得很好的辩护效果。
这里,我就简单说这些,对于涉及比特币网络犯罪案件具体电子证据的质证技巧,有时间我会单独来介绍。
作者:张洪强律师 北京市汉鼎联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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