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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其网店网页上对产品的参数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从事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鉴于华硕公司在该案调查中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提交材料。当事人认识到其行为不当之处,能够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并加以落实,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故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闵处〔2022〕122021003213号
当事人: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000607417881Q
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5077号
法定代表人:石文宏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5077号
经查,华硕电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硕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在京东商城华硕电脑官方旗舰店销售华硕顽石7代152021笔记本电脑,单价每台为5499元,相应销售页面宣传内容由华硕公司自行编制并发布。华硕公司在该产品的销售页面将该产品的规格参数实际为CPU8核8线程标成了8核16线程。华硕公司宣称的电脑CPU8核16线程是指CPU有8颗物理核心并且最多同时可以有16个线程处理任务,其性能和价格高于CPU8核8线程的产品。
2021年4月28日,华硕公司将该产品相关规格参数修改为CPU8核8线程。至案发,经华硕公司确认,自2021年4月21日至4月28日,期间共销售了11台华硕顽石7代笔记本电脑,销售额为人民币60489元。华硕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发现网店华硕顽石7代笔记本电脑相关参数标错后,立即进行了修改,还及时联系相关销售用户,进行了沟通说明,提供了解决方案,为用户办理退款,给与相关消费者补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华硕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身份及本局具有管辖权;
2、华硕公司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网店上销售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
3、华硕公司第三方交易平台网店网页及整改后网页截图,证明了当事人在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并已整改的事实;
4、华硕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了当事人在网店网页上进行虚假宣传并主动改正并减少影响的事实;
5、举报单及举报人提供的资料,证明了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
6、其他涉案的相关资料。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其中复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对与原件一致。以上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2年6月28日对当事人发放了沪市监闵罚告2022〕1220210032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其网店网页上对产品的参数作虚假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从事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鉴于华硕公司在本案调查中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提交材料。当事人认识到其行为不当之处,能够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并加以落实,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故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对于当事人在网站网页上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现要求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伍仟元整(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7月08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