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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开具发票有哪些方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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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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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对开具发票有哪些方面的相关规定?

  (1)开具发票有何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三十四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六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2)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为企业开具发票有何新的规定?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4)哪些情形下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体工商户、非营利组织等均不属于公告所称企业,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2.定额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卷式)、手工发票等,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3.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4.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5)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有何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购买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较多,发票开具时必须按要求开具明细吗?

  从2017年7月1日起,如果客户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6)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自2016年11月4日起,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7)申请税局代开发票有何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税总函〔2016〕14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1.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月销售额3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找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3.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住房)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情况,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向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也就是说,买房人或承租人是自然人的,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2.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也就是说,免税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8)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票有何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9)什么情况下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0)提供建筑业服务有何开票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11)金融机构贴现利息如何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2)折扣销售时开票有何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13)哪些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

  (四)涂改发票;

  (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六)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九)开具作废发票;

  (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十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14)拒开发票向法院起诉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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