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如今兄弟们对“委托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都比较讲究,看官们都需要剖析一些“委托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的相关知识。那么小编在网络上汇集了一些对于“委托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的相关文章,希望同学们能喜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张某与李某因房产糾纷闹到了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败诉,张某不服要提起上诉,就委托了律师秦某,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写明了“全权代理”的字样,秦某以诉讼代理人的名义写了上诉状递交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查后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二审法院为什么对上诉不予受理?
[微风]台湾甲公司委托大陆一名律师代理并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该律师有代为出庭,签收文件的权限。开庭时,该代理律师在法庭调查中承认了原、被告之间存在400万元人民币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以原告超过诉讼时效及原、被告之间是家族内部的资金调动往来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台湾甲公司支付新加坡乙公司400万元人民币。台湾甲公司以代理律师在法庭调查时超出授权权限,承认400万元人民币债务是无效的为由,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台湾甲公司对二审法院的判决不服,遂前来咨询并寻找法律救济的办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都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即委托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具体列明这些授权。上面第一个案例中张某对秦某的授权仅有全权代理字样,应该视为是一般授权,不能视为特别授权,因此秦某无权代为上诉,所以二审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面第二个案例中台湾甲公司是通过委托书的形式进行授权委托的,该委托书中所载明的代理事项不够具体。根据有关规定,民事诉讼中代理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限须经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台湾甲公司的法人代表在不能出庭的情况下,应给代理人特别授权,但其并没有进行特别授权,显然存在授权不明的问题。原《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本案审理中,法庭在台湾甲公司法人代表不到庭仅授权代理律师出庭的情况下,可依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代为出庭的委托事项,推定该代理律师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具有代为台湾甲公司进行意思表示的授权。
[撒花]上面两个案例都是参加诉讼的委托书都是授权不明,一份推定为“一般代理”一份推定为“特别授权”,充分体现了授权不明的不利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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