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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维护我区社会治安稳定,根据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禁毒办联合下发的鄂公通【2018】83号文件《湖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咸公通【2016】41号《咸宁市举报毒品犯罪线索奖励办法(暂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麻古、摇头丸、氯胺酮(K粉)、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新精神活性物质。
第三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具备以下条件的,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在咸安区内的毒品犯罪线索;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掌握;
(三)举报毒品犯罪的情况经调查属实;
(四)具备其他合法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生在我区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直接扭送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凡是向咸安区公安机关举报本区行政区域内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华侨)或外籍人士,符合本办法奖励规定的,予以奖励。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民辅警)有关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上述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和线索,通过其他人予以举报。
安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可适用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六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谁举报,谁受奖;
(一)一案一奖,一事一奖;
(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三)及时兑现,规范管理;
(四)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
举报可以公开或者匿名的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匿名举报的,经查实身份和举报行为后,方可实施奖励,坚决防止他人冒领奖励,一经发现,坚决严肃查处!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七条 同一毒品犯罪线索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登记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犯罪确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另行给予奖励。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在咸安区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破获毒品案件、抓获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查获制毒工厂(窝点)的,根据案情(含省督、部督案件),每案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二)向公安机关举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持有、容留等涉毒相关线索的(包含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新精神活性物质),一经查证属实破获刑事案件的,根据案情,每案奖励1千元;案情重大的(含省督、部督案件),每案奖励5千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
(三)举报吸毒、毒驾等一切相关涉毒违法行为的:
1.向公安机关举报或提供线索查办1起涉毒行政案件的,奖励人民币300元。
2.举报存在吸毒问题的公共娱乐场所、会所、宾馆、出租屋等场所,一次性查获吸毒人员3名以上的,根据查获吸毒人员数,每案奖励1千元。
3.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每查获1名,奖励人民币500元。
(四)举报正在非法种植罂粟或大麻幼苗、种子的,500株或50克以下奖励500元,500-1000株或50克以上奖励1千元。
(五)其他情形应予奖励的,视情奖励。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对毒品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涉毒违法人员决定行政处罚、戒毒措施,抓获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2个月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者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接受举报时,除如实填写《受案登记表》外,还应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登记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并在举报人申请领取资金后2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放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承办单位应当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专用凭证》。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公安机关作为保密件存档。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弄虚作假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所骗取的奖金予以追缴返还国库。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致使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给予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帮助他人冒领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相关信息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四条 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奖励经费由咸安区禁毒委员会禁毒专项经费列支,由办案单位按照程序具体办理奖金兑现。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切实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电话:0715-110。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咸安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咸安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
2023年11月6日
来源:咸安公安
编辑:陈贝贝
审核:李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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