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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到底怎么算

北冥之鱼165 53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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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实务中,大多数的地区都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视为惩罚性的赔偿的,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开始计算仲裁时效。但是,这种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又有两种争议:一是,从仲裁时效开始一年内可以请求全部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二是,从仲裁时效开始一年内,仲裁时效每经过一天,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就减少一天。当然,劳动者入职到离职不超过一年的,就不存在争议了。

看起来太抽象 ,还是举例说明吧!

例如,李某是2018年9月28日入职,用人单位应当在2018年10月27日之前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支付2018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到2019年10月27日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从次日起,即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为一年的仲裁时效。假如李某于2020年4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实务中会有下面两种计算方式 :

方式一:李某于2020年4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为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因此,仲裁委支持2018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期间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

方式二:李某于2020年4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为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止,仲裁委支持2019年4月19日至2016年10月27日期间6个月左右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2018年10月28日到2019年4月19日部分,因仲裁时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该部分不予以支持。

所以无论哪种算法,李某均能主张未签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的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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