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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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条名称
国有独资企业
二、词条的基本含义
什么是“国有独资企业”呢?所谓国有独资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国有独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当国有独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时,所涉及的优先购买权在实务中是怎样的呢?
三、法条解释
下面我们来聊一聊“国有独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优先购买权操作实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2条第2款规定了“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71条第2款、第3款或者第72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该条款明确了国有股权进场交易在适用《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可参照产权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
由于,各地的产权交易所对这类问题的处理并无统一的规则,这里主要根据上海联交所制定的《有限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对国有股权转让项目在上海联交所进场交易时,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作一简单介绍。
股东对国有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包括场内行权和场外行权两类。
场内行权,指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其他股东向上海联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按公告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就标的公司,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市场价格,表示行权的方式。
场外行权,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未向上海联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或未按公告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其他股东,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市场价格,在转让方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表示行权的方式。
此外,转让方要求其他股东,只能以场内行权方式行权的项目,应当取得标的公司,所有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向上海联交所,就其要求其他股东,只能场内行权,作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
四、扩充内容
上面我们已经讲述了股东对国有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但仍有一些操作细节需要进行注意,我们接下来就聊一下,股东所需注意的其他事项:
(1)公司章程对其他股东行权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转让方与其他股东对行权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转让方将对标的公司债权与股权进行捆绑转让时,其他股东主张行权的,应一并受让。其他股东与外部投资人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的,该联合体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但未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视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最终市场价格产生后,其他股东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对是否行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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