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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应计入派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

晓红说税 652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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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在不同的政策口径下,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属口径是不同的。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劳务派遣人员人数可以计入“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规定,要求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满足“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的条件。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累计实际工作183天以上的劳务派遣的科技人员可以计入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总数。

二、以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计入派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的规定,关于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口径:(三)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被派遣残疾人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三、在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时,劳务派遣人员人数应计入用工单位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因此,在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时,劳务派遣人员是计入用工单位从业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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