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当前大家对“核查和核实”可能比较关心,看官们都想要了解一些“核查和核实”的相关知识。那么小编同时在网摘上网罗了一些对于“核查和核实””的相关资讯,希望同学们能喜欢,各位老铁们快快来学习一下吧!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三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释 义】
本条是关于初步核实总体要求的规定。
初步核实是在立案前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作为问题线索处置的重要方式和监督执纪的重要环节,其任务是了解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种类繁多,千差万别。由于检举、控告人对反映问题线索了解的程度不一,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在受理检举、控告后,需要进行一定的了解和核实,以搞清问题线索的真实性、可靠性,再确定是否立案。
本条首先明确了初步核实的主体,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主要是为了加强党委(党组)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体现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的监督责任。初步核实的范围是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初步核实的基本条件是问题线索具有可查性。判断可查性的参考依据,首先是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性质、程度较为严重,其次是反映问题的内容、情节较为具体,涉及人员具体,有明确指向,直接关联被反映人,了解核查具有可操作性,具备收集相关证据的条件和手段等。
本条还规定了初步核实的基本要求,即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初步核实为立案提供依据,是立案的前提和基础。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核查反映的主要问题或部分问题是否存在,收集证明问题是否存在的相关证据材料。查实查否都要实事求是,不能有先入之见、预设结论,结论判断必须从扎实的核查工作和真实有效的证据中得出。检举、控告人提供的材料,有的是了解全部情况,有的是只了解部分情况,有的是传闻所得,也有的是虚假不真实。这就导致反映问题线索有的非常具体,有的过于笼统,有的则似是而非甚至违反常理。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分析材料,充分研判,去伪存真。初步核实重在收集客观性证据,必要时也可以收集言词证据,向知情人或参与人了解情况,但应当严控范围,一般不与被反映人接触。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确保初步核实真实性和准确性,为是否立案提供可靠依据。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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