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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已被罚!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法治上海 374

前言:

现时兄弟们对“用虚拟机搭建网站违法吗”大约比较珍视,朋友们都想要了解一些“用虚拟机搭建网站违法吗”的相关内容。那么小编同时在网摘上收集了一些对于“用虚拟机搭建网站违法吗””的相关知识,希望你们能喜欢,你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做新时代好网民

一起学习《网络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首部网络空间管辖基本法。维护网络安全,就是维护我们的切身利益,下面这些违反《网络安全法》的行为,一起来看看:

案例1

散布网络谣言?罚!

典型案例:

张某为博取关注、增加粉丝量,在某视频平台发布不实视频内容和配文。视频内容为一段疑似民警当街抓捕嫌疑人的片段,并配文“可恶的人贩子,12岁女孩子被人贩子骗到荒山野地,把肾脏双眼挖走,民警追踪千里将罪犯抓捕归案”,以上不实信息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涉嫌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根据《网络安全法》第12条第二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对张某予以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

《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案例2

履行网络实名制责任?罚!

典型案例:

公安机关发现某通信公司98个实际使用用户的宽带帐号未实名登记,相关账号被用于开启虚拟机IIS服务,大量传播淫秽信息。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4条、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该通信公司罚款5万元。

法条依据:

《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3

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罚!

典型案例:

某民生服务类APP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营运公司法律意识淡薄,该APP用户量达1200余万,存在隐私政策描述含糊,无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侵害了用户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1条、第64条规定,对其运营主体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法条依据:

《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4

违法获取、买卖个人信息?罚!

典型案例:

某装饰工程公司法人王某为拓展公司业务,花费3000余元从网上购买多个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计3946条。后王某将购得的业主信息分发给员工用以推销装修装饰业务。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44条、第64条规定,对王某予以罚款10万元。

法条依据:

《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5

提供危害网络安全的技术、工具?罚!

典型案例:

杨某自制“软路由”硬件,配合OpenWrt、shadowrocket等软件实现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等功能,并在闲鱼APP、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组中以350元每套的价格售卖,其行为构成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的违法行为。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7条、第63条之规定,对杨某给予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

《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6

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罚!

典型案例:

某网络公司在提供互联网服务过程中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未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等,被警方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之后,在复查中发现该公司依然存在拒不整改情形,警方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第59条规定,对该公司予以罚款5万元,对该公司法人毛某予以罚款2万元,责令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法条依据:

《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公安部网安局、江苏网警、平安芜湖

徐汇普法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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