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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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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第三条职能转变。推进全省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机关事务工作发展质量,推进标准化建设,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法规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划、政策、制度和标准,指导全省机关事务工作;拟订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规划、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省直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和省直机关后勤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协调。

(三)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全省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省级领导、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更新并按规定处置,按规定管理车辆购置资金;组织制订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四)拟订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省管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全省办公用房及省管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机关省管干部周转住房的管理和分配。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拟订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产权纠纷调处,按规定承担房地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对房地产的处置提出初审意见;负责省直机关统建项目建设、维护及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省直机关政策性职工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省直单位物业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省直机关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省直机关售房款、房屋维修基金等住房资金。

(六)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

(七)按规定承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八)拟订省级领导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省直机关电话、通讯和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省辖市驻郑办事处的协调、服务工作。

(十一)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省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承担省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产权界定、清查登记、产权纠纷调处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拟订相关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及资产处置工作;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和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更新并按规定处置,拟订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负责省直机关政策性职工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工作;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的规划编制、建设维修、权属登记、使用调配、产权纠纷调处,按规定承担房地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对房地产处置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条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管理机关的国有资产。

(二)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后勤管理与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按规定管理省直统建项目基本建设资金、房地产资金和车辆购置资金;指导省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实施;管理机关财务,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并定期审计。

(四)住房管理处。拟订全省省管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全省省管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干部住房、省直机关省管干部周转住房和政策性职工住房的分配、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省直单位物业管理工作。

(五)资产管理处。拟订全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全省办公用房管理工作;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拟订具体制度、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和土地管理;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产权纠纷调处;按规定承担房地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对房地产处置提出初审意见;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基建监督管理处。组织拟订省直机关基本建设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基本建设项目规划的初审工作;负责省直机关统建房屋的规划、设计、报批、招投标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机关政策性职工住房的规划、建设工作。

(七)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公共机构能源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

(八)住房制度改革处。负责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省直机关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省直机关售房款和房屋维修基金。

(九)政策法规与后勤改革处(社会事务处)。拟订全省机关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有关制度,推进标准化建设;负责拟订省直机关后勤改革与发展的规划、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省直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负责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和省直机关后勤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对全局开展依法行政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普法教育。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绿化、爱国卫生、环境综合治理等社会事务工作;负责省辖市驻郑办事处的协调、服务工作。

(十)车辆管理处。拟订全省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全省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省级领导、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更新并按规定处置;负责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并监督执行;管理车辆档案;指导省直机关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十一)服务管理处。拟订省级领导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领导和省直统管办公区、生活区的生活服务及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指导省直机关食堂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98名(含单列编制1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七条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省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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