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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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公司管理,建立和维护公司良好的工作秩序,规范员工的考勤制度,确保员工考勤数据准确,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务协议的人员。
三、责任
人力资源事业部:
人力资源事业部负责协调、贯彻此制度,统一管理考勤工作,负责考勤制度的建立与调整,工作流程的构建与改善,考勤过程的监督与规范,考勤结果的使用与分析。
各用人部门:
在公司总部的各部门以公司考勤系统所记录的时间为准;在其他办公地点办公的各单位(部门)每月4日前(遇节假日提前),须将上月考勤表报送公司人力资源事业部,迟报一天,核减单位(部门)考勤人员绩效奖金100元。考勤表送交人力资源事业部之前,应由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经人力资源事业部核准后的考勤结果作为员工考核、晋升、工资计发、年休假、劳动纪律的唯一依据,其他一律无效。
员工:
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考勤与请休假管理规定及各项申请审批程序。
四、考勤周期
月度考勤为自然月;
年度考勤为自然年度。
五、工作时间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依据岗位工作性质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1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休息不少于一天,各公司可根据岗位需求及工作需要按照如下上班时间进行安排;
1.1.1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30,午休时间为:12:00至13:00;
1.1.2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午休时间为:12:00-14:00;
1.2 由于工作需要执行其他工时制的员工,须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局进行申报,得到批准后,由各用人部门总经理向人力资源事业部备案后方可执行;
2.公司本着效率优先、节约办公资源的原则,员工应当在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内完成所安排的工作任务。如果在工作时间内未能完成所安排的工作任务,员工可自行决定是否另行安排时间和地点尽快完成,所延长的时间不属于加班;
3.如因公司工作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完成工作任务的,应当提前向部门领导及人力资源事业部申请,经部门领导和人力资源事业部同意后,方可计算为加班。
六、考勤管理
1.上班、下班打卡异常情况,员工在公司总部的需在考勤异常日起10天内及在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在OA线上提交当月的《考勤情况异常说明单》,并及时到IT部门核实监控录像,如因员工原因,导致无法查询监控录像的,视为旷工;分公司员工由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2、如经核实员工填写的《考勤情况异常说明单》实为迟到或旷工情况,按照《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汇编-红黄灯告诫管理规定》处理:“公司扣发该员工年度全部绩效奖金,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各城市服务中心每月定期向业务区汇报考勤;各业务区每月定期向总部汇报考勤;
4、所有城市服务中心及业务区考勤系统,必须能够联网接入总部。已选址、装修、进入办公的各城市服务中心及业务区,必须在一周内完成考勤接入总部的工作;
5、人力资源事业部、监察和审计部有权随时抽查各地的考勤情况。一旦发现有任何考勤舞弊、包庇、刻意隐瞒、非考勤机统计考勤等情况,按照严重违纪行为进行亮红灯处理;
6、特别说明:因人员较多,办公区域相对分散,为规范化考勤管理,对员工考勤信息的统计,以考勤机记录数据为最权威依据,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打卡安排,若无确凿的相反证据,应当以打卡记录作为唯一依据。
七、迟到、早退
由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直辖市、省会城市早高峰期间交通的特殊情况,上述城市工作的员工享受每月最多3次15分钟以内的迟到豁免。迟到超过月度豁免权的,每次核减月度绩效奖金100元,迟到超过1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扣除半日工资;
员工下班早于规定时间,为早退;每早退一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八、脱岗
1.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OA公出流程审批,私自离开办公地点,为脱岗;
2.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上网聊天、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炒股、玩游戏、玩手机,串岗等,为脱岗;
3.脱岗行为一经发现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视情节采取核减当月全部绩效奖金或公司可核减全部绩效奖金并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理措施。
九、旷工
1.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
1.1未经所属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不按规定时间到岗;
1.2已休假,但未能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应证明;
1.3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未出勤;
1.4请假理由查明不真实;
1.5未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勤;
1.6无故不出勤;
1.7因违纪、违法导致不能正常出勤。
2.旷工处理:
2.1员工累计旷工1日者,公司予以书面告诫;
2.2员工一年内累计旷工2日(含)以上,按严重违纪处理,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
2.3受到书面告诫、严重违纪处罚的员工,可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分管领导进行申诉。
十、女工怀孕期间考勤管理
女员工怀孕期间,由于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提前提交《请休假申请单》;孕检后2个工作日内,员工应将孕检证明提交至人力资源事业部。员工按上述规定程序提交申请及真实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出勤,否则按旷工处理。
孕期、哺乳期内病假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休假证明,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医疗期待遇执行。
十一、公务外出考勤管理
1. 公务外出是指本市辖区内因公外出,公出最长时间不得大于1天,外埠及境外出差按公司差旅制度执行;
2.员工公务外出需填写《公出申请单》,外埠及境外出差的需填写《差旅申请单》,并由部门负责人与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审批完毕后方可外出,否则,视为脱岗;
3.员工经《公出申请单》批准后的会议、学习、出差、活动等均视为出勤,否则视为旷工。
十二、假期及请休假管理
1.员工请休假需要填写《请休假申请单》,并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1.1总部员工请假
a 总经理级及以上
员工→分管领导→人力资源事业部→常务→董事长
b 总监级
请假时间<=3天:员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力资源事业部→常务
请假时间>3天:员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力资源事业部→常务→董事长
c 总监级以下
请假时间<=3天:员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力资源事业部
请假时间>3天:员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人力资源事业部→常务
1.2 业务区审批流程如下:
a 总监级及以上
请假时间<=1天:员工→城市总经理→城市人力→业务区总经理
1天<请假时间<=3天:员工---城市总经理→城市人力→业务区总经理→分管领导→总部人力→常务
请假时间>3:员工→城市总经理→城市人力→业务区总经理→分管领导→总部人力→常务→董事长
b 总监级以下
请假时间<=1天:员工→部门负责人→城市人事专员→城市总经理
1<请假时间<=3天:员工→部门负责人→城市人事专员→城市总经理→业务区总经理→总部人力
请假时间>3:员工→部门负责人 →城市人事专员→城市总经理→业务区总经理→分管领导→总部人力→常务
以上流程如因架构调整而调整的,以实际调整为准。
2.员工请休假未按公司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未履行公司规定的申请、审批程序的,按旷工处理;
3.特殊情况(含遗漏打卡),按照2级审批执行,总经理级别审批到首席创始合伙人,除此之外人员最高只到创始合伙人;
4.员工请休假需于事前请假,如情况特殊,无法事前请假者,需于请休假前以短信、邮件等形式向直属领导请假,待恢复正常工作后一个工作日内,将领导签批同意的《请休假申请单》交人力资源事业部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5.人力资源事业部备案的请休假信息、考勤记录,作为员工工资计发、劳动纪律的唯一依据,其他一律无效;
6.全天请假或公出的员工,当天无打卡记录;请假或公出半天的员工以实际考勤记录为准,例:上午请假或公出应在13:00之前回公司打卡,下午请假或公出应在12:00以后打卡,如未按照规定时间打卡或漏打卡的,将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
7.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病假及医疗期
1.病假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保险指定医院诊断需要治疗或休息,经单位审核批准且未达到公司规定的计入医疗期时限的病休时间;
2.员工病假,须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请休假申请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休假证明原件,经公司审批合格后,确认为病假,如未按时提供的按照旷工处理;公司对员工提交的病休证明有异议的,或连续病假大于三天的,需提供病历本、缴费单等凭证,并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员工拒绝提供资料或拒绝复查的,公司不予确认病假,按旷工处理;
3.病假按工作日计算,以0.5天为最低请假单位;
4.员工每月有1天(含)的带薪病假,超出1天病假的工资按照合同履行地的最低薪资标准的80%发放;
5、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提供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证明(档案所在地或社保局开具)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6.医疗期内员工应按规定提交病假证明及相关材料;
7.医疗期的期限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
8.公司根据员工入职前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员工自由职业者存档的缴费年限不计入);
9.医疗期的计算:员工自然年内连续或累计病假8天以上(住院30天以上)即进入医疗期;
10.员工进入医疗期,人力资源事业部应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员工医疗期期限、待遇、相关管理规定等,员工应当签字确认,不签收,不影响通知的效力。如有异议,员工应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人力资源事业部提交书面说明,不提交视为同意;
11.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2.在医疗期内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具有营利性质的经营活动或到第三方工作,否则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
13.员工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届满终止;
14.医疗期期间的工资标准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的80%支付。
十四、事假
1.事假优先1:1冲抵年假;
2.事假最小单位:0.5天;
3.员工休事假在一个月内平均不超过2天,一个自然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0天。特殊情况应当经过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4.员工休事假期间,公司不支付工资。
十五、婚假
1.婚假天数按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2.员工申请婚假,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公司提交《请休假申请单》、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登记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部门负责人上报人力资源事业部批准后,方可休假;
3.婚假须于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休完,试用期内领取结婚证的员工应于试用期满后方可申请;
4.员工婚前体检及办理登记手续不另给带薪假期。
十六、产假
1.公司员工休产假、陪产假,遵循北京市相关政策进行休假;
2.女员工休产假,须在预产期提前两周提交《请休假申请单》、医院出具的预产期证明,经人力资源事业部批准后方可休假,产假须一次休完(最小单位:1天);
3.女员工须在生产后60天内,向人力资源事业部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及婴儿出生证明;
4.女员工流产,应当向人力资源事业部提交医院相关证明。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或参照所在城市政策执行。
5.女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并流产休假期间公司不支付工资。
6.陪产假需提交《出生证明》经人力批准后方可休假,陪产假一次性休完,有效期自婴儿出生128天内有效。
十七、哺乳假
1.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个工作日内享有1小时哺乳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哺乳假不可累计使用,否则视为脱岗;
2.哺乳假期间的待遇按正常出勤待遇发给。
十八、丧假
1.员工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员工可享有3天丧假;
2.员工其他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去世,员工可享受1天丧假;
3. 员工申请丧假,须提交《请休假申请单》和《病故或死亡证明》;
4.丧假期间的待遇按正常出勤待遇发给。
十九、年休假
1.员工享受法定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年休假期间的待遇按正常出勤待遇发放;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时长按当年实际入职时间进行折算;
3.公司根据员工入职前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工作年限(员工自由职业者存档的缴费年限不计入)。如果员工对公司确认的年休假天数有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事业部,如不通知视为同意;
4. 员工每年的年休假应在当年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前休完;员工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应提交延期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可转入下一年度,否则视为本人放弃休年假;
5.公司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及总体部署可统一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时间,员工应当服从;
6.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员工离职前需要办理工作交接事宜,公司可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安排员工在离职前将所剩余年假休完,员工应当服从;
7.有以下情形者将不享受本年度年休假:
7.1员工请事假每年累计达10天或以上的;
7.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
7.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7.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十、附则
1.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原同类制度均停止执行;
2.本规定公示后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公司已使用电子化办公系统(OA系统),员工在OA系统中所办理、执行的各类表单均等同于本人签字;
4.此文件由公司人力资源事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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