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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律师说法】被冒名登记为公司监事如何救济?

新指尖 76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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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被冒用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监事或法定代表人等,对其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困扰,也让市场秩序受到了极大扰乱。

被冒名作为公司监事,对个人身份情况产生影响:如需申请政府补贴,可能因为不满足条件被拒;如果是公职人员,可能违反政府部门的规定等。且监事有监督之责,如对公司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若被监事了,可能会招致相关风险。

因此,一旦发现,应及时采取救济措施来避免风险。

二、 监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冒名登记的救济方式

(一) 通过工商部门,直接行政途径解决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被冒名者可以提供身份证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行政撤销。若该申请被行政机关受理且满足相应条件,行政撤销会是最直接高效的救济路径。

但实践中,许多受害者在发现被冒名登记向工商部门提起行政撤销时,其无法提供证明被冒名登记的材料证据的情况,工商部门因此往往不愿意或者难以启动撤销登记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二) 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冒名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工商登记机关为被告,列公司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工商登记机关依据虚假材料所作出的登记决定;或者请求法院,判令不予处理的工商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戚某诉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2020)沪7101行初640号

确有证据证明冒名监事登记导致公民权益受到损害的,该违法行为依法应予撤销;公司在申请阶段故意提交虚假材料导致错误监事登记的,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行政机关可以在撤销登记后,采取补救措施,要求公司对监事予以补正。行政机关以法律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监事会或监事,撤销监事登记会导致公司形式不完整为由拒绝单独撤销监事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需要注意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问题,不能超过法定起诉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 通过向法院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被冒名者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请求姓名权侵权之诉或者变更公司登记之诉。

[1] 姓名权侵权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企业在未经过他人同意,将他人冒名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公民可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冒名者、公司停止对被冒名者姓名权的侵犯并赔偿相关损失,待法院综合分析相关证据材料,确认被冒名者确有被侵犯姓名权的事实,可以在判决生效后持法院生效判决文书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公司登记或者注销被冒名者的公司登记信息。

案例:廖某某诉上海旻富商贸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案

判断股权转让情形下沿用原公司监事登记是否侵犯姓名权,应探究股权转让时监事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存在假冒本人身份或签名等情形,则并不构成对姓名使用权之侵犯。公司因自治失灵未能组织改选以免除监事身份,此系公司法范畴应解决的问题。监事任期届满,即便在媒体上公开发布辞职声明,仍具有延期履职之义务,公司未及时改选也并不因此对监事姓名权构成侵害。对于姓名权的保护不应宽泛化与兜底化,姓名权之制度功能仅及于对姓名利益的保护。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2] 变更公司登记之诉

被冒名人未经同意被登记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可以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变更公司登记之诉,可以调查冒名登记事实,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所以如果存在冒名登记的情况,可以决议无效为由,要求公司撤销变更登记,同时,如法院支持了诉讼请求,即使被告企业不变更公司登记信息,被冒名登记人也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这是目前最为有效的救济途径。

案例:潘忠宏等与王汉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 通过刑事诉讼途径解决

在被冒名监事案件中,也通常会伴有私刻印章伪造公司相关文件,伪造、变造身份证件,伪造验资证明等违法行为。若这些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被冒名者可持确认被冒名事实的生效刑事判决书,请求工商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或作出相关处理。

案例:李鑫非法经营、伪造居民身份证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你因非法经营、伪造居民身份证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刑初318号刑事判决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刑终1536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提出:1.原审判决和裁定认定你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广东鸿图投资有限公司是湖南维财大宗金属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代理机构,并未从事非法期货交易;你只是该公司的股东,并未担任具体职务,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原审判决和裁定认定你获得分红109.7万元,但未扣除退股股金60万元不当。2.原审判决和裁定认定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办理涉案身份证并非用于非法活动,且已注销,情节轻微;该身份证是通过公安机关办理,形式上是真实的,虽然内容虚假也不能认定为伪造居民身份证。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改判你无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总结

为避免被冒用身份,个人应当保护好自身信息,不要轻易出借身份证件;若身份证原件丢失,应及时补办并办理遗失登记手续,必要时,可以进行登报公告,留存好相关证明;杜绝出借身份信息给他人登记公司,以免贪小失大,成为最终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此外可勤查询自身名下注册公司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网站查询自己身份信息名下有无注册公司的情况。在发现异常后,应及时寻求上述救济途径,尽可能的降低自身权益损失,最大程度的保障自身合法利益。

来源: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雅慧

编辑:刘眉欣

标签: #别人开公司让我当监事给我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