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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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赋予被特许人一种悔约权,即被特许人在约定期限内,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地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体现了对被特许人利益的倾斜和保护,防止被特许人因一时冲动冒然签订合同,因此,该条款也被称为冷静期条款。
律师提醒: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及诉讼策略请咨询专业律师。
陈鹏辉律师,资深律师,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商会副秘书长和监事,曾代理过“深圳平行进口奔驰车销售欺诈第一案”,“深圳程序员感情诈骗第一案”,“深圳协助执行人妨碍执行被执行第一案”,“1元转让价值500万股权协议撤销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案件,均取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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