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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章里用了别人的图片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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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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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网络文章十分流行,但是纯文字的文章很难吸引读者。于是,一位脑瓜灵光的小编便想到了在文章中插入一些五彩缤纷的图片来吸引读者

正当这位小编为自己的聪明窃喜之时,有一天却突然收到了这样的信息

这位小编可能也疑惑,感觉似乎用别人的图片不太对,但是:

在文章中使用别人创作的图片是否侵权呢?

在文章中使用别人创作的图片是可能构成侵权的。

图片是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图片的创作者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保护的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许可在网络文章中使用图片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人已经传上网络而且供免费下载使用的图片,是不是就能免费用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要明白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使用作品。

通常情况下,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可以使用作品的情形有两种,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想看具体法条的可以翻至文末,这里说两点:

第一,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法定许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允许,需要向其支付报酬

第二,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规定的情形是严格的、穷尽式的列举。什么意思呢?有的小伙伴很善于把自己的行为跟法条规定的情形对号入座,例如,有的小伙伴会想,我发表把配别人图的免费文章发表在学习论坛里,那应该算合理使用里的为个人学习、研究吧,或者我是某学校的小编,那我引用的配图应该算合理使用里的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这种想法对不对呢?

NO,不是这样的!!!(重要的问题写三个感叹号)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能使用其作品这是正常情况,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是限制作者的著作权,这是特殊情况。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作品,默认状态下就是侵权,如果你说你的情况特殊,不属于侵权,那你就得让别人确信,你这就是特殊情况,没什么争议的。所以只有严格符合法条规定情形的才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不能将法条规定的情形做扩大理解。

那么如果侵权了,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著作权法规定了通过网络侵权需要承担的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司法解释规定了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赔礼道歉,一般是发表道歉声明,可以在网站上,也可以在报纸上,赔偿金额会根据实际情况定,例如文章的影响范围、获利多少等等。

那是不是我没有盈利就不会被判赔偿呢?

不一定哦,没有盈利也可能需要赔偿。

那这也太不公平了吧。

要理解这点,需要明白著作权侵权实际上影响的是什么——著作权侵权实际上影响的是著作权人作品的潜在读者。著作权人有权决定别人何时何地通过何种途径看到图片,这也是著作权人能够获利的基础,你把图片放网络文章里传播,让那些本来打算跟着著作权人看图片的人跟着你了,所以你侵权了,即使你没有盈利,但你减少了著作权人的潜在读者,减少了著作权人可能获得的利益,所以依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至此,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小编的疑惑应该已经解答完毕:

1.即使你创作的文章中配图只占了极小的一部分,也是侵权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我免费上传,不代表你也能免费用;

3.无论是否盈利,也可能构成侵权,也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合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法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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