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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说案丨财务人员被电信诈骗致企业千万损失 个人该不该赔?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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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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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李玉敏 北京报道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多发,犯罪分子手段不断翻新,已经成为当前发案最高、损失最大、群众反响最强烈的突出犯罪。公安部数据显示,仅2020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即达353.7亿元。

企业的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银行账号,并拥有一定的划转权限,成为犯罪分子重点关注的“猎物”。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有的企业财务人员因为警惕性不高,遭遇电信诈骗后,造成了企业的巨额损失,随后不仅被解除劳动合同还被索赔,不少也被判担责,最高的竟判决财务人员担责超过60%。

接到“经侦”电话后1895万没了

李玲(化名)是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部资金主管。2017年12月18日下午15点30分左右,李玲接到一个自称北京经侦大队的电话,说她涉嫌一起重大刑事案件,需带着身份证到经侦大队来。

李玲忙问怎么回事,对方称:“在12月13日有一名三岁儿童被打成重伤送到青岛市人民医院,登记入院时写的是李玲的信息,经过调查这是一名被拐卖的儿童,是一起重大拐卖儿童案,涉及人员广泛……”对方要求她带着身份证接受警方询问。并且还特意告诉她,“把你的工作安排一下,询问的时间要长一些,大约7天到45天的。”

李玲一听吓坏了,并在对方的询问下,如实告知了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工作性质、家庭生活等状况。随后对方帮忙转接了青岛主办这个案子的警官。应这位“警官”的要求,李玲加了对方QQ。为了证明“警官”身份,对方还给她发了一张穿警服手里拿着警官证的照片。

随后,“警官”让李玲用手机登录了一个网址6742384.com,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的网页,在网页的左下角有一个输入案件编号的地方,输入他给的案件编号及李玲的身份证号就出现了检察院冻结管收执行命令。

这位“警官”称,一名叫陈香莲的人,将200多万赃款转给了李玲。现将李玲列为“重大涉案嫌疑人”,为了证明李玲的清白,需要她去买一部新的手机,并将登记在李玲名下的账户资金进行核查。就这样,李玲还用新的手机下载了一个公安防护的APP,打开之后是“公安局智能警务系统”,李玲在这个系统中输入了她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名和密码。

后来对方又提出,“鉴于你的工作上负责对公的账户,我们还要核查你的对公账户,看看你是不是把赃款藏在对公账户上。鉴于案件的保密性,这不能让任何人知道,要在没人的情况下进行。”

于是,李玲在诈骗分子的指挥下,在公司的电脑上关闭了杀毒软件并登录一个网址,下载了一个“检察院”的插件,打开网页之后,在网页的右下角有输入名称、账户、密码等,然后插上U盾。在她多次插入U盾登陆后,电脑出现了黑屏了很长的时间,又恢复并再次插入了第二个U盾登陆。反复几次后,电脑自动关机了。而且这些操作大约是19点20开始的,一直到第二天凌晨3、4点钟。

第二天中午12点多的时候,李玲回到了公司登录了系统查了账,发现公司账上钱没了,这时骗子还在线跟她联系。李玲反应过来说:“你是骗子!”这时对方还嚣张地告诉她:“我就是电信诈骗。”

随即,如梦初醒的李玲报了警。不过,她的被骗却导致所在企业损失了18949997元。

被骗员工是否该担责?

在遭受巨额损失后,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李玲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李玲赔偿1895万元的本金及利息。但是,李玲作为一名普通的财务人员,月均工资只有5000多元,肯定赔不起这样的天文数字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玲受到电信诈骗后,取得该建筑装饰公司另一工作人员管理的U盾及密码,连同其本人管理的U盾及密码,在做出提高U盾额度、输入账号、密码等操作后,导致诈骗人将原告公司1895万元转走。法院认为,李玲存在较为明显的过失,对公司的财产权利造成了侵害,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与此同时,该建筑装饰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上亦存在较大瑕疵,公司应对其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带来的经营风险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在综合考虑李玲财务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经验、过错程度,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的瑕疵、本案最终的损害后果,以及双方风险防范、损失负担能力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定,李玲对公司的损失应承担20%,即379万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多起类似案例,企业财务人员遭遇电信诈骗后造成的损失,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最高的判决财务人员担责超过60% ,但多数判决财务人员个人担责10%-20%,也有部分案例判决财务人员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北海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曾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曾某作为财务人员,被电信诈骗后,造成了公司85.3万元的损失。公司起诉曾某索赔80.2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78.9万元,担责比例超过98% 。一审后曾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判决曾某赔偿53.3万元,担责比例约为66%。这也是目前看到的判决中,担责比例最大的。

陕西延安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与古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财务人员古某被电信诈骗,造成企业95万元的损失。该资产评估公司起诉古某索赔,法院一审判决古某担责30%,即28.5万元。古某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上海某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邓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邓某作为劳务派遣的财务人员,被电信诈骗后造成了公司的资金损失177.8万元,该公司起诉后,法院判决邓某承担损失8.8万元,占比约为5% 。

另外,也有一些法院判决财务人员个人不担责。比如,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与魏某、王某、何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也显示,因为电信诈骗,该技术公司经财务人员操作向诈骗分子转账420万元。该公司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认为,魏某三人为这家技术公司上级单位派驻的人员,与该技术公司并无劳动关系,因此该技术公司应向魏某、王某、何某的用人单位主张侵权责任,于是驳回了索赔的诉求。

还有云南盐津某医院与蒋某、吕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财务人员遭遇电信诈骗致医院被骗68万元,该医院起诉到法院以后,法院以应先申请劳动仲裁和涉及刑事案件应该“先刑后民”原则驳回了医院的起诉。

吉林某轻工装备有限公司与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徐某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因电信诈骗造成了公司损失23万元。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徐某并未担责。理由是损害财产的侵权并非徐某做出,而是犯罪嫌疑人作出,无证据证明徐某参与至犯罪行为之中。另外,如果从单位员工的工作失误造成单位的损失的角度来谈,公司亦不能从侵权责任的角度主张,二者之间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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