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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长安剑:香港50年不变非50年不管

中国青年网 6844

前言:

目前兄弟们对“香港特首什么时候到期”大体比较着重,朋友们都想要了解一些“香港特首什么时候到期”的相关知识。那么小编同时在网络上汇集了一些对于“香港特首什么时候到期””的相关知识,希望咱们能喜欢,小伙伴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6 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关于“港区国安法”草案的说明, 这部兼顾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的综合性法律,终于要来了!

不同于难懂的“法言法语”,此次说明披露的五个方面,让我们一目了然——

关键词一:厘清责任义务

关于在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事务,到底谁来负责? 草案说得很明白——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区政府各负其责,在香港这片土地上,每一个组织和个人也都要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中央人民政府负什么责?

香港是中国的领土,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根本责任应由中央人民政府担负。说白了,国家安全属于国家事权,涉及整个国家的安危,放之四海,根本责任都必须也只能由中央政府承担。

香港特区负什么责?

明确了根本责任在中央政府的前提,草案还提出了宪制责任和主要责任在特区。把维护国家安全事务交给地方处理,这是对特区最大程度的信任和倚靠。

在港维护国家安全,必然要以行政管理、立法、司法等职权保障。既然全国人大授权特区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那么维护国家安全,自然也是特区政府、立法会和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机构、组织和个人负什么责?

香港的繁荣稳定离不开每一个在这里奋斗的个体。“入境而问禁,入国而问俗。”只要在香港境内,就必须遵守全国人大和特区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香港是一片自由的热土,但颠扑不破的道理是——人能守法,斯能自由。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早已规定,特区应专门立法维护国家安全。“港区国安法”不会取代“23条”,特区依然有责任尽早落实立法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只是对在港维护国家安全的保障,更体现了“一国两制”制度的原则。

关键词二:设立专门机构

责任已经分析清楚,接下来就是具体部署,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工作到底由谁来干?

这一点,草案也安排得明明白白。中央政府和特区分别设立一个机构——驻港国家安全公署、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该谁负责谁负责。

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干什么?

第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给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和政策出主意;

第二,监督、指导、协调和支持特区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三,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

第四,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草案还特别指出,驻港国家安全公署接受监督,公署工作人员也要遵守特区的法律。“入境而问禁”,对个人如此,对驻港机构亦如此。

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干什么?

简而言之,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是特区政府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具体机构,特首担任主席,成员包括特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这也体现了“港人治港”的基本原则。委员会的三项具体职责包括:

第一,分析研判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政策;

第二,推进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

第三,协调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此外,草案提出的这两个细节也值得注意。

该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政府指派。也就是说,特区搞不明白的事情,中央政府派来的顾问会及时支招儿。

特区警务处和律政司都会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国家安全事务,专人专管!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不只是专门的领导机关,专门的办案人员也落实到位了。

目标一致,是更好维护国家安全,这两个新设机构当然不会“各自为政”。协调、协作机制都已写在了草案里,齐心协力,必定行稳致远!

关键词三:划定法律底线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是草案的核心内容之一。

通过法律的规制,能够划定出港区国家安全最为清晰的底线,让人能够拨开众说纷纭的迷雾,最为直观地看到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哪,此罪与彼罪怎样判别,罪轻与罪重如何衡量。

对于这个核心内容,人大法工委作出简洁的介绍:

草案第三章“罪行和处罚”分6节,对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和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他处罚规定以及效力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规定四类犯罪行为的刑罚。

简单的一段话,却包含极大的信息量,有几个重点值得注意:

“四类犯罪行为” ——这部法律针对的犯罪行为极为明确,就是4个罪名,除此之外没有其他。

1、分裂国家罪;

2、颠覆国家政权罪;

3、恐怖活动罪;

4、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效力范围” ——这意味着明确这部法律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区分不同情形” ——罪刑相适,是原则也是常识。同样的罪名,罪行有轻重,刑罚自然也会不同。一般来说,区分不同情形,不仅意味着明确量刑幅度,同时也将明确规定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为何规定的如此细致?当然首要原因是精准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划定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但需知在任何一个地方,罪犯总归是极少数人,这部法律对绝大多数普通人的意义不在于威慑,而在于指引,让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清晰预期——

只要处于法律的底线之上,可以毫无顾虑的享有应有的权利和自由。

关键词四:维护“港人治港”

人大法工委的说明中,有一句话引人瞩目:“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这意味着,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类犯罪”以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为原则,以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侦办为例外。从“特定情形”四个字中不难看出,这种例外有着严格而明确的限定。

有个故事说,老师在纸上点了一个点,问学生们看到了什么。学生们说看到了一个点,老师问他们:难道你们没有人看到一张白纸吗?

“除特定情形外”就如同这个引人注目的点,人大法工委特别对此进行了说明,让人将注意力转回这张“白纸”的全貌——

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

“极少数”三字强调了“特定情形”的罕见,同时指出了特殊管辖有两个“有利于”:

——有利于支持和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

——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或者导致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

众所周知,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描述了一个谁也不愿意看到的情景:当香港发生了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香港50年不变”,绝非对香港50年不管。香港是中国的香港,“极少数”“特定情形”下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出手,正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港人治港”的承诺。

关键词五:践行法治精神

人大法工委在说明中将法治原则单列一条,进行了重点说明。

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中,说明着重强调,“港区国安法”将保护港人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同时,香港市民依法享有的权利自由不仅不会受到侵犯,反而会受到严密的法律保护。

在依据本法办理案件时,说明强调了一系列世界普遍通行的刑事司法法律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一事不再罚原则—— 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法治与自由都是香港的核心优势,香港能够取得今天的成就,已充分说明了两者绝非水火不容,而是相辅相成。

“港区国安法”践行法治,打击犯罪、遏制外部势力干预。以法治的方式维护法治,才能使意见的表达和权利的行使始终运行在制度轨道上,使香港民主自由走上一条良性发展的道路。

香港是中国的香港,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理所应当。

“港区国安法”不是束缚香港自由的紧箍咒,而是保障香港发展的安全带。保障越牢固,香港才越安定、繁荣。

原标题:深度剖析!“港区国安法”草案,透露了几层意思?

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标签: #香港特首什么时候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