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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荐技术应用与“应知”认定(13)

YunfangW 72

前言:

现时朋友们对“新闻发布系统类和算法设计”大体比较关切,你们都需要剖析一些“新闻发布系统类和算法设计”的相关内容。那么小编同时在网络上汇集了一些对于“新闻发布系统类和算法设计””的相关知识,希望同学们能喜欢,同学们快快来学习一下吧!

案例六:“语音转文字”与算法推荐服务

2022年3月11日,《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生效,国家网信办同日上线算法备案系统。

2022年8月12日,国家网信办发布《关于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信息的公告》以及首批算法备案清单。其中,钉钉公司备案的语音识别算法被归类于“生成合成类”。

2022年8月备案的“钉钉语音识别算法”的描述是“应用于即时通讯场景的语音转文字功能,实现对语音消息的文字识别”。今年8月,国家网信办专门发布了一批深度合成类算法备案清单,里面也有算法涉及语音/文字识别与转换等技术,但应用场景描述侧重于“生成”,而非仅限于“识别”“转换”。

算法规定界定“算法推荐服务”范畴时本身就使用了“等”字。

算法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

虽然“语音转文字”可能和“个性化推送”、“排序精选”等不同——不会让我们一看就联想到“算法推荐服务”,但既然在备案时被归类在“生成合成类”,也可以看看这类技术应用在同类案例中平台责任认定是否有影响,正好最近也有这方面的案例:

字节公司主张自己享有文字作品《神级选择:这个御兽师有亿点生猛》、《鹿灵风水铺》、《快穿:病娇偏执反派都团宠我》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授权许可及维权权利,喜马拉雅公司未经许可在喜马拉雅App内提供、传播相关音频内容,构成复制权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其中,复制权侵权指控与被告提供的“语音转文字”功能相关——音频播放期间,点击播放界面下方的“Ka!”图标可以进入咔嚓页面,页面内随音频播放显示有相应的字幕,原告认为这构成复制权侵权

1)被告表示“Ka”功能只是被告通过应用ASR语音转文字技术实现的一项平台功能,既不涉及网络小说文字版本的提供,也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因为:

a.ASR语音转文字技术本身仅是一项中立的技术,并未直接参与内容的提供;

b.通过ASR技术将音频转化为文字并非提供网络小说的文字版本;且

c.功能有时间限制,只能截取部分片段的音频进行转化。

2)一审法院认为构成复制权侵权,理由是“被告设置’Ka’按钮,将被诉侵权音频转化为文字内容,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构成实质相同”。

3)二审法院认为不构成复制侵权,一来复制权控制的是复制件的件数,复制件一般应具有稳定性,而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具备该特征;二来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是被告控制并实施“利用’Ka’按钮将被诉侵权音频转化为文字内容”——是否使用该功能、需转换的音频内容,均由用户自行选择,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干预用户选择的行为。

1541号、2640号、2684号判决涉及的权利作品分别是《神级选择:这个御兽师有亿点生猛》、《鹿灵风水铺》、《快穿:病娇偏执反派都团宠我》。因当事各方意见与法院审查思路与意见一致,以下以1541号判决为例看一下案件具体情况。

案例六:“语音转文字”与侵权认定(1)

本案原告是天津字节公司、海南字节公司,被告是喜马拉雅公司、喜大公司。由于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喜大公司是涉案喜马拉雅App共同运营者,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是喜马拉雅公司作为平台运营者,是否侵犯原告主张的权利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公证取证情况显示,App简介记载的开发商是喜大公司,App平台内用户协议、隐私政策均显示平台运营者为喜马拉雅公司。诉讼中,喜大公司(开发者)也提交了一些证据材料,不过主要都是软著登记和ICP备案信息,用以证明自己仅仅是软件开发者,2019年10月时软著登记的著作权人已经变更为喜马拉雅公司,喜马拉雅平台网站登记的主办单位也是喜马拉雅公司。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喜大公司系涉案App共同运营者,综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供述,可以认定喜马拉雅公司系涉案App实际运营方。

原告主张自己取得权利作品《神级选择:这个御兽师有亿点生猛》相关著作权授权、转授权权利及维权权利。2022年4月15日、18日,分别使用小米手机、苹果手机,对被告疑似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取证:

2022年4月15日使用小米手机搜索、下载、安装“喜马拉雅”app:

1)在App首页搜索“极品御兽系统”,搜索结果标题显示:“极品御兽系统/搞笑/最强装逼打脸反套路系统”、“二次元热播榜No.1”,播放1727.4万,评分9.6。

2)打开该结果,显示播主“A”,订阅量2.9万。

3)点击该博主,显示“喜马认证:有声书月度优质主播二次元月度优质主播”……。查看播放列表,共1190集……。

4)点击集合图标可进入下载列表,播放列表中1190集均可下载

5)自第1集至第1190集随机播放,可收听涉案侵权作品。

6)在播放期间,点击播放界面下方的“Ka!”图标,随后进入咔嚓页面,页面内随音频播放显示有相应的字幕

2022年4月18日使用苹果手机重复了相关公证取证步骤:

1)搜索关键词是“不正经御兽师”,搜索结果标题显示:“不正经御兽师/坑爹系统/无女主/免费”;

2)点击该结果中的二次元新品榜链接,新品榜第一名为“极品御兽系统/搞笑/最强装逼打脸反套路系统”;

3)选择该结果并进入相关页面,显示播放量1952.4万,订阅量3.1万,主播“A”,共1240集,专辑简介称极品御兽系统微改编自我一个史莱姆吊打巨龙很合理吧。

4)点击该博主,显示“喜马认证:有声书月度优质主播二次元月度优质主播”……。查看播放列表,共1240集……。

5)自第1集至第1240集随机播放,可收听涉案侵权作品。

原告主张喜马拉雅App手机端未经授权,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被告辩称自己不构成侵权,理由如下:

涉案音频均为用户上传;被诉“咔嚓”应为TTS语音转文字功能,并非被告提供了网络小说的文字版本;无法核实取证内容与涉案作品的一致性。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提交以下证据与材料:

提交主播信息(用户ID、昵称、真实姓名、认证情况、注册IP、常用IP地、注册时间);提交用户协议、版权投诉联系方式及版权声明相关截图与说明,用以证明被告已采取合理措施,可依“避风港原则”免责:

1)被告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2)已在网页显著位置公开联系方式以及不良信息的举报有效途径,明示权利人发送权利通知的方式;

3)在用户使用协议中,喜马拉雅公司已经使用加黑字体提醒用户已“承诺”只上传版权拥有者允许上传的声音文件,不得侵犯第三方著作权。

参考:

2023年5月12日(2023)津03民终1541号

2023年5月22日(2023)津03民终2640号 、2684号

标签: #新闻发布系统类和算法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