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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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明确,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适用情形,并没有禁止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适用低价中标原则么?
答:不适用,应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问:供应商可以用非法取得的证据进行投诉吗?
答:不可以。如果确认该证据属于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财政部门应驳回该投诉。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问:政府采购活动中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吗?
答:特殊情况下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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