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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抽取地下水案件 综合研判后电子证据给出答案依据

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 64

前言:

目前小伙伴们对“插值拟合法”可能比较着重,各位老铁们都想要学习一些“插值拟合法”的相关知识。那么小编在网摘上网罗了一些有关“插值拟合法””的相关文章,希望兄弟们能喜欢,小伙伴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大家知道,水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按照来源划分可以是地表水、地下水、海水。而地下水,是人们饮用水的来源之一,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面以下岩石空隙中的水,狭义上是指地下水面以下饱和含水层中的水。

在国家标准《水文地质术语》中,地下水是指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重力水。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水量稳定,水质好,是农业灌溉、工矿和城市的重要水源之一。但是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取用都要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许可并有偿使用,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和高额经济罚款。可现实中,有的人为了逃避缴纳水费,私自开凿、抽取地下水,用于商业等个人利益,司法机关在接到举报调查此类违法行为时,从用水、用量、以及实际支付水费的电子信息出发,属实了违法违规用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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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

2022年12月,某省一家生猪屠宰企业的老板万万没想到,藏在企业内部的“秘密”竟然被检查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隔空”发现了。当地人民检察院检查委员会专职委员说,我们将相关行业用水标准与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实际屠宰等数据进行比对,计算出该企业每年理论用水量应该在8.2万吨左右,但企业2021年支付的自来水量仅有8444吨。在没有获得开采地下水许可的情况下,这么大的用水缺口是很可疑的。

发现问题线索后,当地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迅速实地核实,果然发现了违法设置的地下水取水口,依法起诉到当地检察院、法院。法院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成功地打击“水耗子”背后的“秘密工程”,这是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检察机关建立的针对违法抽取地下水资源的大数据检察监督模型。2020年,某某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洗涤公司违法排污案时发现,涉案企业在未办理地下水取水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钻井抽取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在随后的摸排中,检察机关还发现,不仅洗涤行业、屠宰、商砼、洗车、餐饮等行业也大量使用地下水资源。一度这些“水耗子”虽然违法风险较高,但违法行为却很隐秘,一时难以被执法部门发现。目前,这一系列的依法依规行政,有效遏制了私自开发、盗取地下水资源的违法行为。

在依据相关行业标准测算出高耗水行业理论用水值的基础上,该省各地检察机关统一行动积极与有关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和企业的协助下,获取企业实际支付的来自用水量、取水许可等数据,研发人员运用这些数据构建起类似案大数据检察监督模型,比对数据计算差值,以此发现违法盗取水资源线索。

2023年3月,这一数字检察监督模型在该省检察机关全面推广使用这一经验做法。截止10月底,该省检察机关在运用该模型推送企业违法抽取地下水线索295条,依法责令159家企业停止违法取水行为。

一般来说,凡需要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该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取水前先到水务行管部门咨询,并依法依规办理取水许可证,否则将承担高额罚款等法律责任。这一违法行为是非常得不偿失的,所以千万不要以身试法,做损害国家利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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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缴纳水费等电子信息对比企业实际用水量,发现违规获取地下取水的行为

在针对上述违规使用地下水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和行政主管部分,发现了违法设置的地下水取水口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检察机关人员从用水量和水费支付信息的现实现象,发现如此悬殊的不对称性,核实信息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惩罚。该省相关部门与检察机关在随后的统一行动调查中发现该省各地洗涤行业、屠宰、商砼、洗车、餐饮等行业也大量使用地下水的违法或违规行为,检察机关根据耗水行业理论用水值对比企业实际支付的来自用水量、取水许可等数据,以此发现违法线索,依法责令159家企业停止违法取水行为。在此次保护地下水资源统一行动调查中,功不可没的当属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所有工作人员的高度责任心和精益求精的精神及专业本领。除此之外,要归功于企业支付电子数据信息的电子凭证,以此来推断实际用水的量度,从而有了准确的基本评估,之后通过对比,发现企业有无违法私自摄取地下取水资源的事实。

所谓电子支付是指消费者、商家和金融机构之间使用安全电子手段把支付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安全地传送到银行或相应的处理机构,用来实现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的行为。

在司法领域,电子支付凭证可以查证属实的电子回单,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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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今年6月28日,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地下水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水是生命之源,水资源是国家所有,每个公民在使用水时要按需用水、按规定需缴纳一定水费。公共水资源与百姓生活、国民经济紧密相联,水是宝贵的、有限的资源,那种私接公共水管、私自开发地下水以满足自身私利需求,这不仅严重危害了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也影响用水安全,是一种破坏自然环境、资源安全的违法行为。

水是地球上一切生物的生命之源,人们需要水,植物需要水,动物也需要水,如果世上没有水会怎样?动物会显得无精打采,植物将会枯萎,人类的最后一滴眼泪将会成为最后一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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