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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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原是新疆一家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在公司工作期间,他一直负责巴里坤农经局的相关认证业务。2014年8月,邢某从公司辞职后与朋友共同成立了乌鲁木齐国华新誉公司。
邢某向国华新誉公司披露了巴里坤农经局的客户资料,导致其原来任职公司的客户流失,该公司以邢某和国华新誉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邢某披露的客户资料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于是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判决,向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商业秘密是通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而存在的一种法定权利,相关经营信息必须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四个法定条件才构成商业秘密。
为查明上述问题,办案法官向南京和北京相关公司调查后,结合本案综合认定,涉案经营秘密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且邢某、国华新誉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邢某和国华新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公司经营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海琴说,此案是新疆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关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正确界定了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对全疆范围内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及保护具有指导意义。
王海琴介绍,目前,全疆法院办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集中在传统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纠纷上,其中商标类纠纷最多,其次为著作权与专利权纠纷,这些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0%左右,因为诉讼标的较小,事实较为清楚,涉及的侵权影响范围较小,案件多以调撤方式结案。
全疆范围内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0%左右集中在乌鲁木齐地区,昌吉州、伊犁州、巴州、克拉玛依市有少量,其他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几乎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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