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空技术网

保险公司设立程序及保险公司经营特殊原则

付璐律师 83

前言:

而今同学们对“大数法则与概率论的应用是准确计算财产保险费率的”大约比较讲究,同学们都想要剖析一些“大数法则与概率论的应用是准确计算财产保险费率的”的相关文章。那么小编在网络上网罗了一些对于“大数法则与概率论的应用是准确计算财产保险费率的””的相关资讯,希望看官们能喜欢,各位老铁们快快来了解一下吧!

保险公司设立程序及保险公司经营特殊原则

保险在经营的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的。在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里面,有三大特殊原则。保险公司与其他公司的设立不同,保险公司的设立要求是非常严格的。那么保险公司设立需要哪些程序?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原则是什么?在此篇中付璐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保险公司设立要经过哪些程序

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是指发起人向审批机构提出设立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意向、理由和要求。申请人需要向保险审批机构提交法定的文件和资料。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申请筹建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可以向主管部门提交正式设立申请和相关文件。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人在获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可在法定期间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颁发之时即是保险公司成立之日。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筹建是保险公司设立的必经程序。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设立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申请人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应当在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保险经营的特殊原则是怎样的

风险大量原则又称"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发现,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中往往出现几乎必然的规律,即大数法则。概率论的大数法则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率的基础,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单位,大数法则才能显示其作用。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表示,保险公司正是利用在个别情形下存在的不确定性将在大数中消失的这种规则性,来分析承保标的发生损失的相对稳定性。按照大数法则,保险公司承保的每类标的数目必须足够大,否则,缺少一定的数量基础,就不能产生所需要的数量规律。但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有它的局限性,即承保的具有同一风险性质的单位是有限的,这就需要通过再保险来扩大风险单位及风险分散面。

风险分散原则是指保险人为保证经营的稳定性,应使风险分散的范围尽可能扩大。倘若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可能产生责任累积,使保险人无法承担保险责任。风险分散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的风险分散通过以下方面实现,对此付璐律师表示,首先是风险在地理范围上分散,其次是风险在时间上分散,通过多种经营来实现风险分散。

微观层面的风险分散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承保前分散主要通过在承保时合理地划分危险单位,并且使每一个危险单位都尽可能独立来实现。合理划分风险单位,参考每个风险单位的最大可能损失确定保险金额,对超出自身承保能力的部分不予承保。对承保的风险责任加以限制,如控制保险金额,规定免赔额、共同保险条款等。几家保险公司共保。而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承保后分散主要采取共同保险和再保险两种方法。其中再保险是在时间上、空间上以及通过保险金额的同类性实现风险分散的理想办法。

风险选择是指保险人按照一定标准对投保人和保险标的的风险进行审核评估,以排除不合格的投保人和保险标的,防止不可保风险的介入。风险选择原则是指保险人在承保时,对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种类、风险程度和保险金额等要有充分和准确的认识,并做出承保或拒保或者有条件承保的选择。风险选择原则要求保险人充分认识、准确评价承保标的的风险种类与风险程度,以及投保金额的恰当与否,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投保方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否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及是否符合投保条件如身体健康状况等。

以上就是关于“保险公司设立程序及保险公司经营特殊原则”的特殊性,对此付璐律师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当事人要设立保险公司的需要先提出申请,提交法定的文件和资料,然后申请筹建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可以向主管部门提交正式设立申请和相关文件。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我国保险公司的设立门槛较高,且受到严格的法律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标签: #大数法则与概率论的应用是准确计算财产保险费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