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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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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配筋砌体结构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

7.1.3网状配筋砌体构件的构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网状配筋砌体中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1%,并不应大于1%。

四、钢筋网的间距,不应大于五皮砖,并不应大于400mm。

五、网状配筋砖砌体所用的砖,不应低于MU10,其砂浆不应低于M5;钢筋网应设置在砌体的水平灰缝中,灰缝厚度应保证钢筋上下至少各有2mm厚的砂浆层。

7.2.6组合砖砌体构件,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一、面层水泥砂浆强度等级不得低于M7.5,砌筑砂浆不得低于M5。

二、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表7.2.6中的规定。受力钢筋距砖砌体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5mm。

四、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1%。受力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n。钢筋的净间距,不应小于30mm。

五、箍筋的间距,不应大于20倍受压钢筋的直径,及500mm,并不应小于120mm。

六、当组合砖砌体构件一侧的受力钢筋多于4根时,应设置附加箍筋或拉结钢筋。

对于截面长短边相差较大的构件如墙体等,应采用穿通墙体的拉结钢筋作为箍筋,同时设置水平分布钢筋。水平分布钢筋的竖向间距及拉结钢筋的水平间距,均不应大于500mm。

七、组合砖砌体构件的顶部及底部,以及牛腿部位,必须设置钢筋混凝土垫块。受力钢筋伸入垫块的长度,必须满足锚固要求。

5木结构设计

5.1一般规定

《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5-88

2.1.1承重结构用的木材,应从本规范表3.2.1-1所列的树种中选用。重要的木制连接件应采用细密、直纹、无节和无其它缺陷的耐腐的硬质阔叶材。

2.1.2承重结构用的木材,其材质分为三级。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受力种类按表2.1.2一1 的要求选用适当等级的木材。

胶合木结构用的木材材质,亦分为三级。设计时,应根据胶合木构件的受力种类和部位,按表2.1.2-2的要求选用适当等级的木材。

2.1.3在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于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 25%;

二、 对于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 18%;

三、对于木制连接件不应大于 15%;

四、对于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15 %,且同一构件各木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2.3.1承重结构使用的胶,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的强度。胶连接的耐水性和耐久性,应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

2.3.2对于在使用中有可能受潮的结构以及重要的建筑物,应采用耐水胶(如苯酚甲醛树脂胶等);对于在室内正常温、湿度环境中使用的一般胶合木结构,可采用中等耐水性胶(如尿酚醒树脂胶或尿素甲醛树脂胶等)。

承重结构用胶,除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明外,尚应在使用前检验其胶粘能力。

《木结构设计规范》 GB J5-88

1.0.4承重木结构应在正常温度和湿度环境中的房屋结构中使用。

凡处于下列生产、使用条件的房屋不应采用木结构:

一、极易引起火灾;

二、受生产性高温影响,木材表面温度高于50℃;

三、经常受潮且不易通风。

3.1.2木结构的的计算,应考虑下列两种极限状态: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对于所有结构均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其强度及稳定性。

对于在使用时变形值须受限制的结构,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验算其变形。

3.2.1在正常情况下,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及弹性模量,应按表3.2.1-1采用。

对于下列情况,表3.2.1-1中的设计指标,尚应按下列规定予以调整:

一、在本规范表3.2.1-2所列的使用条件下,木材的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应乘以该表的调整系数。

3.2.5受压结构的长细比,不应超过表 3.2.5的容许长细比。

5.2构造要求

《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5-88

6.1.4杆系结构中的主要木构件,当有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毛截面面积的 50%;当有不对称削弱时,其净截面面积不应小于毛截面面积的 60%。

6.1.6珩架的圆钢下弦、三角形珩架的钢中拉杆、受振动荷载影响的钢拉杆以及直径等于或大于20mm的钢拉杆和拉力螺栓,都必须采用双螺帽。

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有防锈措施。

6.3.5圆钢的下弦,应设有调整松紧的装置。当下弦节点间的距离大于250d(d为圆钢直径)时,应加设吊杆。

6.3.7当有吊顶时,行架下弦与吊顶构件间应保持不小于100mm的净距。

6.5.3当采用上弦横向支撑时,若房屋端部为山墙,则应在房屋端部第二开间内设置;若房屋端部为轻型挡风板,则在第一开间内设置,若房屋纵向很长,对于冷摊瓦屋面或大跨度房屋尚应沿纵向每隔20~30m设置一道。

上弦横向支撑的斜杆如选用圆钢,应设有调整松紧的装置。

6.5.4当采用垂直支撑时,在跨度方向可根据屋架跨度大小设置一道或两道,沿房屋纵向应隔间设置并在垂直支撑的下端设置通长的纵向水平系杆。

在有上弦横向支撑的屋盖中,加设垂直支撑时,可仅在有上弦横向支撑的开间中设置,但应在其它开间设置通长的纵向水平系杆。

6.6.3当行架跨度大于或等于9m时,行架支 座应用螺栓与墙、柱锚固。

6.6.4设计轻屋面(如油毡、石棉瓦屋面等)或开敞式建筑的木屋盖时,不论珩架跨度大小,均应将上弦节点处的檀条与珩架、珩架与柱等予以锚固。

6.7.7木板胶合构件可不设置加劲肋,但为保证其侧向稳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木板胶合工字形截面的腹板厚度不应小于80mm,且不应小于翼板宽度的一半;

二、矩形或工字形截面的高度h与其宽度b之比值,对于梁不应大于6;对于直线形受压或压弯构件不应大于5;对于弧形构件不应大于4。

6.7.9当设计受弯、拉弯或压弯的胶合构件时,其抗弯强度设计值fm除应按表3.2.1-1采用外,尚应乘以表6.7.9的修正系数。对于工字形和T形截面的胶合构件,抗弯强度设计值fm除乘以表6.7.9的修正系数外,尚应乘以截面形状的修正系数0.9。

对于弧形构件:如 rc/t<240,抗弯强度设计值fm尚应乘以按下式计算的修正系数:

5.3防腐、防虫和防火

《木结构设计规范》GBJ 5-88

8.1.1 为防止木结构受潮而引起木材腐朽,设计时必须从构造上采取下列防潮和通风措施:

一、应在行架和大梁的支座下设置防潮层。

二、为保证木结构有适当的通风条件,不应将行架支座节点或木构件封闭在墙、保温层或其它通风不良的环境中。

对露天结构在构造上应避免任何部分有积水的可能。

三、为防止木材表面产生水气凝结,当室内外温差很大时,房屋的医护结构(包括保温吊顶),应采取有效的保温和隔气措施。

8.1.3对下列情况,除从结构上采取通风防潮措施外,尚应采用药剂处理。

一、露天结构;

二、内排水行架的支座节点处;

三、檀条、搁栅等木构件直接与砌体接触的部位;

四、在白蚁容易繁殖的潮湿环境附近使用木构件;

五、虫害严重地区使用马尾松、云南松以及新利用树种中易感染虫害的木材;

六、在主要承重结构中使用不耐腐的树种木材。

8.1.6木材应先胶合后进行药剂处理。

8.2.1为了防止木结构遭受火灾的危险,应采取下列构造措施:

一、在有火源的房屋内,须设置防止火焰、火星及辐射热危害的防火设施(如防火隔墙、防火幕、石棉隔板等),使木结构与火源隔开,被隔开的木结构仍应具有通风条件,不得将结构包裹在防火层内。

二、当房屋中有采暖或炊事的砖烟囱时,与木构件相邻部位的烟囱壁厚度应加厚至240mm。

烟囱外表面与木构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对于砖或混凝土烟囱120mm

对于金属烟囱240mm

当烟囱穿过木屋盖的吊顶时,在烟囱周围500mm范围内,不得采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

三、当房屋有采暖管道通过木构件时,其管壁表面应与木构件保持不小于50mm的净距(若采暖管道的温度超过100摄氏度,此净距尚应适当加大)或用非燃烧材料隔热。

四、木屋盖吊顶内的电线,应采用金属管配线,或使用带金属保护层的绝缘导线。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汞灯及其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木构件上。

五、有可能遭受火灾危险的木结构,宜采用刨光的方木(包括胶合木)或原木制作;木屋盖的吊顶及水隔墙等应采用抹灰或设置水泥石棉板、石膏板等防火措施;保温和隔音材料宜采用非燃烧材料(如矿棉、炉渣等)制作。

6围护结构

6.1玻璃幕墙结构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 102-96

3.1.2玻璃幕墙所用金属材料和零附件除不锈钢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浸镀锌处理,铝合金应进行表面阳极氧化处理。

3.1.4结构硅酮密封胶应有与接触材料兼容性试验报告,并应有保险年限的质量证书。

3.2.2玻璃幕墙采用铝合金的阳极氧化膜厚度不应低于AA15级。

3.3.2当玻璃幕墙采用热反射镀膜玻璃时,应采用真空磁控阴极溅射镀膜玻璃或在线热喷涂镀膜玻璃。

3.3.4玻璃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明框幕墙的中空玻璃的密封胶应采用聚硫密封胶和丁基密封腻子;半隐框和隐框幕墙的中空玻璃的密封胶应采用结构硅酮密封胶和丁基密封腻子。

3.3.5玻璃幕墙采用夹层玻璃时,应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干法加工合成的夹层玻璃。

3.3.7所有幕墙玻璃应进行边缘处理。

3.4.5耐候硅酮密封胶应采用中性胶,其性能应符合表3.4.5的规定,并不得使用过期的耐候硅酮密封胶。

5.5.5横梁和立柱的挠度应根据其玻璃幕墙平面外的支承条件,按简支梁或连续梁计算。

横梁和立柱的最大挠度应符合下式要求,并且不应大于 20mm:

U=l/18O ( 5.5.5)

式中u——横梁和立柱的最大挠度(mm);

l——跨度(mm)。

5.5.7横梁和立柱等主要受力构件,其截面受力部分的壁厚不应小于3mm。

5.6.3结构硅酮密封胶中的应力可由所承受的短期或长期荷载和作用计算。

5.6.4半隐框、隐框竖直玻璃幕墙构件中玻璃与铝合金框之间结构硅酮密封胶的粘结宽度Cs分别按下列两种情况计算,并取其较大值:

5.6.4.1在风荷载作用下,结构硅酮密封胶的粘结宽度Cs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cs——结构硅酮密封胶粘结宽度(mm);

wk ——风荷载标准值(kN/m2);

a——玻璃的短边长度(mm);

f1 ——胶的短期强度允许值。

5.6.4.2在玻璃自重作用下,结构硅酮密封胶的粘结宽度Cs应按下式计算:

6.1.4隐框玻璃幕墙的结构装配组合件应在生产车间制作,不得在现场进行。结构硅酮密封胶应打注饱满。

6.2.5玻璃槽口与玻璃或保温板的配合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6.2.5.1单层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表6.2.5-1的要求(图6.2.5-1);

6.2.5.2中空玻璃与糟口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表6.2,5-2的要求(图6.2.5-2)。

7.2.5 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理设。埋件应牢固、位置准确,埋件的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0mm,埋件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偏差不应大于20mm。

7.3.5玻璃幕墙玻璃安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7.3. 5.1. 玻璃安装前应将表面尘土和污物擦拭干净。热反射玻璃安装应将镀膜面朝向室内,非镀膜面朝向室外。

7.3.5.2玻璃与构件不得直接接触。玻璃四周与构件凹槽底应保持一定空隙,每块玻璃下部应设不少于二块弹性定位垫块;垫块的宽度与槽口宽度应相同,长度不应小于100mm;玻璃两边嵌入量及空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7.3.5.3玻璃四周橡胶条应按规定型号选用,镶嵌应平整,橡胶条长度宜比边框内槽口长1.5%~2%,其断口应留在四角;斜面断开后应拼成预定的设计角度,并应用粘结剂粘结牢固后嵌入槽内。

6.2玻璃屋顶结构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 113—97

8.2.3屋顶玻璃应使用安全玻璃。

8.2.5屋顶玻璃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8.2.5.1玻璃的最大应力应按弹性力学计算,不得超过其设计许用应力;

8.2.5.2对上人屋顶玻璃,设计应取下列最不利情况:

(1)玻璃板中心点直径为150mm的区域内,应能承受垂直于玻璃为1.8kN的活荷载;

(2)居住建筑,应能承受1.5kPa的均布活荷载;用于非居住建筑,应能承受3kPa的均布活荷载。

8.2.5.3对不上人屋顶玻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水平面夹角小于30度的屋顶玻璃,在玻璃板中心点直径为150mm的区域内,应能承受垂直于玻璃为1.IkN的活荷载;

(2)与水平面夹角大于等于30度的屋顶玻璃,在玻璃板中心直径为15Omm的区域内,应能承受垂直玻璃为0.5kN的活荷载。

8.2.6屋顶玻璃的设计许用应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8.2.6.1夹层玻璃的设计许用应力应为15.2MPa;

8.2.6.2钢化玻璃的设计许用应力应为43MPa;

8.2.6.3半钢化夹层玻璃的设计许用应力应为24MPa。

8.2.7用于屋顶玻璃的半钢化夹层玻璃和钢化夹层玻璃,夹层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6.3饰面砖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 -97

6.0.1在建筑物外墙上镶贴的同类饰面砖,其粘结强度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指标时定为合格:

(1)每组试样平均粘结强度不应小于 0.40MPa;

(2)每组有一个试样的粘结强度小于0.40MPa,但不应小于0.3MPa。

当两项指标均不符合要求时,其粘结强度应定为不合格。

6.0.2与预制构件一次成型的外墙板饰面砖,其粘结强度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指标时定为合格:

(1)每组试样平均粘结强度不应小于 0.60MPa;

(2)每组有一个试样的粘结强度小于0.60MPa,但不应小于0.40MPa;

当两项指标均不符合要求时,其粘结强度应定为不合格。

6.0.3当一组试样只满足第6.0.1或第6.0.2条中的一项指标时,应在该组试样原取样区域内重新抽取双倍试样检验。若检验结果仍有一项指标达不到规定数值,则该批饰面砖粘结强度定为不合格。

第六篇房屋抗震设计

1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1.0.3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23-95

3.0.2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类别,其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1甲类建筑,地震破坏后对社会有严重影响,对国民经济有巨大损失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3.0.2.2乙类建筑,主要指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且地震破坏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建筑。

3.0.2.3丙类建筑,地震破坏后有一般影响及其它不属于甲、乙、丁类的建筑。

3.0.2.4丁类建筑,地震破坏或倒塌不会影响甲、乙、丙类建筑,且社会影响、经济损失轻微的建筑。一般为储存物品价值低、人员活动少的单层仓库等建筑。

3.0.3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甲类建筑,应按提高设防烈度一度设计(包括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

3.0.3.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抗震措施,当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提高一度设计,当为9度时,应加强抗震措施。对较小的乙类建筑,采用抗震性能好、经济合理的结构体系时,按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

乙类建筑的地基基础不提高抗震措施。

3.0.3.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设计。

3.0.3.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不降低;当设防烈度为7~9度时,抗震措施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设计,当为6度时不降低。

2基本规定

2.1地震影响、场地和地基基础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11-89

2.1.2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和工程地质的有关数据,作出综合评价。当无法避开不利的地段时应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

2.1.3当建筑场地为1类场地时,除丁类建筑外,可按原烈度降低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地震作用仍按原烈度计算,但6度时构造措施不应降低。

3.1.5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场地上类型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划分为四类。

3.1.6场地地质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场地类别及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等)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的有关动力参数和场地覆盖层厚度。

3.2.2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地基上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土静承载力设计值乘以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3.3.6地基抗液化措施应根据建筑的重要性、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当液化土层较平坦且均匀时按表3.3.6选用,除丁类建筑外,不应将未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的持力层。

2.2建筑布置和结构选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2.2.2体型复杂的建筑不设防震缝时,应估计其局部的应力和变形集中及扭转影响,判明其易损部位,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当设置防震缝时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房屋类型等留有足够的宽度,其两侧的上部结构应完全分开。

伸缩缝、沉降缝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

2.3.2抗震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一、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二、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的承载能力;

三、应具备必要的强度,良好的变形能力和耗能能力;

四、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2.3结构材料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2.5.1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2.5.2结构材料性能指针,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一、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N2.5;

三、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和节点不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和扩展基础不低于C15,其它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o;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

8.2.3按一、二级抗震等级设计时,框架结构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选用,其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二、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强度标准值的比值:当按一级抗震等级设计时,不应大于1.25;当按二级抗震等级设计时,不应大于1.4。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98

2. 0. 3抗震结构钢材的强屈比不应小于 1. 2;伸长率应大于 20%。

2.4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1-89

4.1.1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按下列原则考虑:

一、一般情况下,可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全部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二、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分别考虑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三、质量和刚度明显不均匀、不对称的结构,应考虑水平地震作用的扭转影响;

四、8度和9度时的大跨度结构、长悬臂结构,9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4.1.3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

4.1.3采用。

4.1.4建筑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近震、远震、场地类别和结构自振周期按图 4..1.4采用,其下限不应小于最大值的 20%;截面抗震验算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4.1.4.1采用。

4.1.6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6度时的建筑(建造于 IV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抗震措施要求;

二、6度时的建筑建造于IV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结构,应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4.4.1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它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

计算:

式中

S——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

设计值;

r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1.2,当重力荷载效应对

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可采用1.0;

rEH、rE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4.4.1采用;

rW——风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1.4;

Ge——重力荷载代表值;

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Ery——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wK ——风荷载标准值;

——风荷载组合值系数,一般结构不考虑,较高的高层建筑采用0.2;

CG、CEH、CEV、CW——分别为重力荷载,水平地震作用、竖向地震作用和风荷载的作用效应系数,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3.4.1在抗震设计防烈度为8度或9度的地区,网架屋盖结构应进行竖向抗震验算。

3.4.2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地区,对于周边支承的中小跨度网架可不进行水平抗震验算;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对各种网架结构均应进行水平抗震验算。

3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

3.1 对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J11-89

6.1.3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框架一抗震墙结构中,当抗震墙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划分。

注:本章“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6.1.9当框架一抗震墙结构采用装配式楼、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其与抗震墙的可靠连接。

6.1.14房屋顶层、楼梯间和抗侧力电梯间的抗震墙,端开间的纵向抗震墙和端山墙及单肢墙、小开洞墙和联肢墙的底部(墙胶总高度的1/8 和墙肢宽度的较大值,有框支层时尚不小于到框支层上一层的高度),应符合加强部位的要求。

6.1.17钢筋接头和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箍筋末端应做135度弯钩,弯钩的平直部分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二、框架梁、柱和抗震墙边缘构件中的纵向钢筋接头,一级和二级的各部位及三级的底层柱底和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其它情况采用绑扎接头,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100mm;

三、框架梁、柱和抗震墙连梁中的纵向钢筋的锚固长度,一、二级时应比非抗震设计的最小锚固长度相应增加5倍纵向钢筋直径;

四、抗震墙的分布钢筋接头,一、二级底部加强部位的竖筋,当直径大于/022时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其它情况采用绑扎接头,但加强部位应每隔一根错开搭接位置;

五、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一、二级时应比非抗震设计的最小措接长度相应增加5倍措接钢筋直径;

六、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超过3%时,箍筋应采用焊接。

6.2.1 钢筋混凝土结构应调整地震作用效应。

6.3.4梁瑞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4采用。

当梁瑞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

二、三级框架柱中,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可采用

96;二级框架的箍筋直径不小于/o10时,最大间距可采用150MM;

三、框支柱和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6.4.3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一级的所有部位和H级的加强部位,应采用双排布置,双排分布钢筋间拉筋的间距不应大于700MM,且直径不应小于6mm,对底部加强部位,拉筋间距尚应适当加密。

6.4.4抗震墙墙板竖向、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均应符合表6.4.4的要求;W类场地上三级的较高的高层建筑,其一般都位的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 0. 20%。

6.5.2框架一抗震墙结构中,抗震墙墙板中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 0. 25%,并应双排布置,拉筋间距不应大于 600MM。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10——89

抗震设计时,各类构件的正截面受弯、受压、受拉、局部受压承载力均应按非抗震设计的规定计算,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应取非抗震设计计算结果的0.8倍。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CJ 3一对

2.1.2本规程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应符合表2.1 .2的要求。

注:①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檐口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等部分的高度。

②当房屋高度超过表中规定时,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并采取有效措施。

③位于四类场地的建筑或不规则建筑,表中高度应适当降低。

2.2.8防震缝应沿房屋全高设置,基础可不设防震缝,但在防震缝处基础应加强构造和连接。

各结构单元之间或主楼与裙房之间不应采用牛腿托梁的做法设置防震缝。

2.2.11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考虑由于基础转动产生结构顶点位移的要求。

3.2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

《钢筋轻骨科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CJ12-99

9.1.2钢筋轻骨料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结构类型、房屋高度、设防烈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

9.2.1对框架梁、柱、节点,当按一级抗震等级设计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L30,当按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L20。剪力墙的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L20。

地震区的轻骨料混凝土结构,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大于CL40。

4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设计

4.1一般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VBJ 11—89

5.1.2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应超过表5.1.2的规定;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房屋总高度,应比表5.1.2的规定相应降低3m,层数应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

注: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檐口的高度,全地下室可从室外地面算起。

5.1.4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五、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

5.1.5多层砌体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5.1.5的要求。

5.2.4各类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式中fvE——砌体治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

FV ——非抗震设计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

——砌体强度的正应力影响系数,按表5.2.4采用。

4.2粘土砖、多孔砖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

5.3.1多层粘土砖房,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一、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5.3.1的要求。

砖房构造柱设置要表5.3.1

二、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砖房,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5.3.1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三、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要求设置构造柱。

5.3.3 7度时层高超过3.6m或长度大于7.2m的大房间,及8度和9度时,外墙转角及内外墙交接处,当未设构造柱时,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 6拉结钢筋。

5.3.4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 /0 6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并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500MM,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

5.l米的后砌非承重砌体隔墙的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

5.3.5多层粘土砖房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楼、屋盖的砖房,横墙承重时应按表5.3.5的要求设置圈梁,纵墙承重时每层均应设置圈梁,且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要求适当加密;

二、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可靠连接的房屋可不另设圈梁,但楼板应与相应构造柱用钢筋可靠连接;砖房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要来表5.3.5

5.3.6多层粘土砖房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应上下搭接;

二、圈梁在本节筹5.3.5条要求的间距内无横墙时,应利用梁或板缝中配筋替代圈梁;

5.3.7多层粘土砖房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末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宜小于100MM,且不应小于80MM,在梁上不应小于80MM;

三、当板的跨度大于4.8M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四、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8度时房屋的屋盖和9度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5.3.12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8度和9度时,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 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

三、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四、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预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 /0 6拉结钢筋。

《多孔砖(KP1型)《建筑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 68-90

5.0.1一般情况下,多孔砖房屋应按表5.0.1的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5.0.6多孔砖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楼、屋盖房屋,应每层设置圈梁。

《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程》JCJ/113-94

3.14构造柱应沿整个建筑物高度对正贯通,不应使层与层之间构造柱相互错位。

4.3混凝土小型砌块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 11-89

5.4.1混凝土小砌块房屋,应按表5.4.1的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芯柱;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

5.4.1的要求设置芯柱。

5.4.8砌块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应提高一度后按本章5.3.5条的相应要求设置;但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盖时,每层均应设置圈梁。

5钢结构抗震设计

5.1三高层钢结构房屋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 JGJ 99-98

4.3.3高层建筑钢结构的设计反应谱,应采用图4.3.3所示阻尼比为0.02的地震影响系数a曲线表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a值应根据近震、远震、场地类别及结构自振周期计算,系数:

并应使修正后的a值不小于0.2aMAX。

二、抗震设计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和特征周期,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ll)4.1.4的规定采用。

采用以钢筋混凝土结构为主要抗倒力构件的高层钢结构时,地震影响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ll)4.1.4条的规定采用。

5.3.3第一阶段抗震设计中,框架一支撑(剪力墙板)体系中总框架任一楼层所承担的地震剪力,不得小于结构底部总剪力的 25%。

5.5.2高层建筑钢结构的第一阶段抗震设计,作用效应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高层建筑钢结构的层间侧移标准值,不得超过结构层高I/250。结构平面端部构件最大侧移,不得超过质心测移的1 .3倍。

5.5.3高层建筑钢结构的第二阶段抗震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6混合承重结构抗震设计

6.1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

7.1.2底层框架砖房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总高度和层数,不超过表7.1.2的规定。

7.1.3底层框架砖房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1.3的要求。

7.1.4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应沿纵横两方向对称布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且第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的比值,在7度时不应大于3,8度和9度时不应大于2。

7.2.1底层框架砖房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抗震计算采用底部剪刀法时,应调整地震作用效应。

7.2.2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纵向和横向地震剪刀设计值,均应乘以增大系数。

7.2.3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纵、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应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

7.3.1底层框架砖房的上部,应根据房屋总层数按规范5.3.1的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一、外墙四角和楼、电梯间四角;

二、6度不低于五层时,7度不低于四层时,8度不低于三层时和9度时,抗震墙两端和无组合柱的外纵、横墙对应于中间柱列轴线的部位。

7.3.3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楼盖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屋盖,应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板。

7.3.4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的楼层,均应设圈梁;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可不另设圈梁,但楼板应与相应的构造柱用钢筋可靠连接。

6.2单层空旷房屋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

9.1.3单层空旷房屋的大厅,9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9.2.58度和9度时,高大山墙的壁柱应进行平面外的截面抗震验算。

9.3.3舞台口的横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舞台口横墙两侧及墙两端应设置构造柱或钢筋混凝土柱;

二、舞台口横墙沿大厅屋面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构件可靠连接;

三、6~8度时,舞台口大梁上的承重墙应每隔4m设一根立柱,并应沿墙高每隔3m设一道水平系梁;立柱的截面尺寸、配筋及其与墙体的拉结等应符合多层砌体房屋的构造柱要求;

9.3.4大厅柱(墙)项标高处应设置现浇圈梁,并沿墙高每隔3m左右增设一道圈梁,梯形屋架端部高度大于900MM时还应在上弦标高处增设一道圈梁。

9.3.5大厅与附属房屋不设防震缝时,应在同一标高处设置封闭圈梁并在交接处拉通,墙体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置2 6拉结钢筋。

9.3.6是挑式挑台应有可靠的锚固和防止倾覆的措施。

9.3.7山墙应沿屋面设置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盖构件锚拉;山墙应设置构造柱或组合砖柱,并应通到山墙的顶端与卧梁连接。

第七篇结构鉴定和加固

1结构安全性鉴定

1.1一般规定

《民用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4.1.3结构构件安全性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采用。当需采用不止一种检测方法同时进行测试时,应事先约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不得事后随意处理。

3当怀疑检测数据有异常值时,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舍弃数据。

4.1.6当检查一种构件的材料由于与时间有关的环境效应或其它系统性因素引起的性能退化时,允许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在该种构件中确定5~10个构件作为检测对象,并按现行的检测方法标准测定其材料强度或其它力学性能。

注:①当构件总数少于5个时,应逐个进行检测。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165-92

4.1.4古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规定分为四类:

1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有的残损点均已得到正确处理,尚未发现新的残损点或残损征兆。

二类建筑承重结构中原先已修补加固的残损点,有个别需要重新处理;新近发现的若干残损迹象需要进一步观察和处理,但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

三 建筑承重结构中关键部位的残损点或其组合已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有必要采取加固或修理措施,但尚不致立即发生危险。

四类建筑承重结构的局部或整体已处于危险状态,随时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抢修措施。

1.2混凝土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4.2.1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和裂缝等四个检查项目,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安全性等级。

4.2.2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2.3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2.4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评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行架(屋架、托架)的挠度,当其实测值大于其计算跨度的 1/400时,应按本标准第4.2.2条验算其承载能力。验算时,应考虑由位移产生的附加应力的影响,并按下列原则评级:

1)若验算结果不低于入级,仍可定为入级,但应附加观察使用一段时间的限制。

2)若验算结果低于入级,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2对其他受弯构件的挠度或施工偏差造成的侧向弯曲,应按规定评级。

4.2.7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论其裂缝宽度大小,应直接定为八级:

1受压区混凝土有压坏迹象;

2因主筋锈蚀导致构件掉角以及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

1.3钢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4.3.2当钢结构构件(含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力的安全性等级。

1.4砌体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4.4.2当砌体结构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4.3当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然后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4.5当砌体结构的承重构件出现下列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的裂缝,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1行架、主梁支座下的墙、柱的端部或中部、出现沿块材断裂(贯通)的竖向裂缝。

2空旷房屋承重外墙的变截面处,出现水平裂缝或斜向裂缝。

3砌体过梁的跨中或支座出现裂缝;或虽未出现肉眼可见的裂缝,但发现其跨度范围内有集中荷载。

注:块材指砖或砌块。

4筒拱、双曲简拱、扁壳等的拱面、壳面,出现沿拱顶母线或对角线的裂缝。

5拱、壳支座附近或支承的墙体上出现沿块材断裂的斜裂缝。

6其它明显的受压、受弯或受剪裂缝。

4.4.6当砌体结构、构件出现下列非受力裂缝时,应视为不适于继续承载

的裂缝,并应根据其实际严重程度评为Cu级或DU级:

1纵横墙连接处出现通长的竖裂缝。

2墙身裂缝严重,且最大裂缝宽度已大于5mm。

3柱已出现宽度大于1.5MM的裂缝,或有断裂、错位迹象。

4其它显著影响结构整体性的裂缝。

注:非受力裂缝系指由温度、收缩、变形或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引起的裂缝。

1.5木结构构件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N99

4.5.2当木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4.5.3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分别评定两个检查项目的等级,并取其中较低一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4.5.5当木结构构件具有下列斜率(P)的斜纹理或斜裂缝时,应根据其严重程度定为Cu级或du级。

对受拉构件及拉弯构件产p>10%

对受弯构件及偏压构件 P> 15%

对受压构件产p>20%

1.6古建筑木结构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 50165—92

4.1 .7木构架整体性的检查及评定,应按表4.1 .7进行。

4.1.18古建筑木构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可靠性鉴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判为三类或四类建筑:

一、主要承重构件,如大梁、檐柱、金柱等有破坏迹象,并将引起其它构件的连锁破坏。

二、大梁与承重柱的连接节点的传力已处于危险状态。

三、多处出现严重的残损点,且分布有规律,或集中出现。

四、在虫害严重地区,发现木构架多处有新的蛀孔,或未见蛀孔,但发现有蛀虫成群活动。

4.1.19在承重体系可靠性鉴定中,出现下列情况,应判为四 类建筑:

一、多根木构架出现严重的残损点,其组合可能导致建筑物,或其中某区段的坍塌。

二、建筑物已朝某一方向倾斜,且观测记录表明,其发展速度正在加快。

1.7地基基础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92—1999

6.2.10当在深厚淤泥、淤泥质土、饱和粘性土、饱和粉细砂或其它软弱地层中开挖深基坑时,应对毗邻的已有建筑物(含道路、管线)采取防护措施,并设测点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已有建筑物进行监测。若遇到下列可能影响建筑物安全的情况之一时,应立即报警。若情况比较严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已有建筑物采取应急措施:

1基坑支护结构(或其后面土体)的最大水平位移已大于基坑开挖深

度的 1/200( 1/300),或其水平位移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 3mm/d(2mm/d)。

2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中有个别构件出现应力骤增。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3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差异沉降)已大于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或建筑物的倾斜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0.0001H/D(H为建筑物承重结构高度)。

4已有建筑物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3MM(1.sMM)的变形裂缝;或其附近地面出现宽度大于15MM(10MM)的裂缝;且上述裂缝尚可能发展。

5基坑底部或周围主体出现可能导致剪切破坏的迹象或其它可能影响安全的征兆(如少量流砂、涌土、隆起、陷落等)。

6根据当地经验判断认为,已出现其它必须加强监测的情况。

注:②若毗邻的已有建筑物为人群密集场所或文物、历史、纪念性建筑,或地处交通要道,或有重要管线,或有地下设施需要严加保护时,应按括号内的限值采用。

2房屋抗震鉴定

2.1抗震鉴定设防依据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1.0.3现有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分为四类,其抗震验算和构造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甲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专门规定采用;

乙类建筑,抗震验算,可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抗震构造,除9度外可接提高一度的要求采用;

丙类建筑,抗震验算和构造均应按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丁类建筑,7~9度时,抗震验算可适当降低要求,抗震构造可按降低一度的要求采用;6度时可不做抗震鉴定。

2.2一般规定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3.0.1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3.0.1 .1搜集建筑的勘探报告、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数据;当数据不全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测。

3.0.1.2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0.1.3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3.0.1.4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3.0.4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3.0.4.2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3.0.4.3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0.5 6度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4.1.28、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

4.1.3在河岸或海边的乙类建筑,当液化层面向河心或海边倾斜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滑动与开裂的危险。

4.2.6现有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时,地基上静承载力设计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设计值,取地基上静承载力设计值乘以地基土长期压密提高系数。

2.3砌体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5.2.1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2房屋的平、立面和墙体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则性的要求:

(1)质量和刚度治高度分布比较规则均匀,立面高度变化不超过一层,同一楼层的楼板标高相差不大于 5O0MM;

(2)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或接近。

5.2.2承重墙体的砖、砌块和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2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6度时或7度时三层及以下的砖砌体不应低于MO.4。

5.2.3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1纵横墙交接处应有可靠连接,当不符合下列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或其它相应措施:

(1)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连接处,墙体内应无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

(2)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搓较好;当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时,沿墙高每10皮砖(中型砌块每道水平灰缝)应有2 6拉结钢筋;空心砌块有钢筋混凝土芯柱时,芯柱在楼层上下应连通,且沿墙高每隔0.6m应有#4点焊钢筋网片与墙拉结。

5.2.3.2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支撑或有木望板和水龙骨顶棚;当不符合时应采取加固或其它相应措施;

5.2.3.3圈梁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可无圈梁;

(2)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砖房的圈梁布置和配筋,不应少于表5.2.3-2的规定;纵墙承重房屋的圈梁布置要求应相应提高;空斗墙、空心墙和180mm厚砖墙的房屋,外墙每层应有圈梁;

(3)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的砌块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内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7、8度时分别不宜大于表5.2.3-2中8、9度时的相应规定;

(5)屋盖处的圈梁应现浇。

5.2.4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5.2.4.2非结构构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当不符合时位于出入口或临街处应加固或采取相应措施:

(2)无拉结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低于M2.5且厚度为240mm时,其突出屋面的高度,对整体性不良或非刚性结构的房屋不应大于 0. 5m;

(3)出屋面小烟囱在出入口或临街处应有防倒塌措施;

(4)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悬挑构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

5.2.4.3悬挑楼层、通长阳台,或房屋尽端有局部悬挑阳台、楼梯间、过街楼的支撑墙体,或与独立承重砖柱相邻的承重墙体,应提高有关墙体承载能力的要求。

5.3.1多层砌体房屋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根据房屋不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分别计算。当最弱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最弱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或最弱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小于1.0时,应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它相应措施。

2.4钢筋混凝土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6.1.5当砌体结构与框架结构相连或依托于框架结构时,应加大砌体结构所承担的地震作用;对框架结构的鉴定,应计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结构相连导致的不利影响。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应符合规定。

6.2.1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框架结构,8、9度时不应为铰接节点。当不符合时应加固。

6.2.2梁、柱、墙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8、9度时不应低于C18。

6.2.3 6度和7度一、二类场地时,框架应符合非抗震设计要求,其中,梁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1级钢不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25倍,二级钢不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30倍,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3时,锚固长度应相应增加纵向钢筋直径的5倍;7度三、四类场地和8、9度,梁、柱、墙的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2梁、柱的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柱的上、下端,柱净高各1/6的范围内,7度三、四类场地和8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6,间距不应大于200mm;9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o8,间距不应大于150mm;

(3)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包括因嵌砌粘土砖填充墙形成的短柱,沿柱全高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箍筋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150mm,9度时不应大于100mm。

6.2.4框架结构利用山墙承重时,山墙应有钢筋混凝土壁柱与框架梁可靠连接;当不符合时,8、9度应加固。

6.3.1钢筋混凝土房屋,应分别采用下列平面结构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第二级鉴定:

6.3.1.1一般情况下,可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选取有代表性的平面结构;

6.3.1.2框架结构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取连接处的平面结构;

6.3.1.3有明显扭转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取考虑扭转影响的边榻结构。

2.5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7.2.1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1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7.2.1的规定,超过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7.2.1.2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在纵横两个方向均应有砖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且应控制每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移刚度的比值。

7.2.2底层框架、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和多层内框架砖房的砖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 240mm,砖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U7. 5;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6、 7度时不应低于M2.5,8、9度时不应低于M5。

7.2.3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7.2.3.1 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8、9度时应为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楼盖;6、7度时装配式楼盖应有圈梁。当不符合时应采取相应措施。

7.2.3.2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圈梁,应符合本标准第5.2.3.3款的规定;采用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顶层应有圈梁;

(2)6度时和7度不超过三层时,隔层应有圈梁;

(3)7度超过三层和8、9度时,各层均应有圈梁。

7.2.3.3内框架砖房大梁在外墙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且应与垫块或圈梁相连。

2.6空旷房屋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23—95

9.2.1房屋现有的结构布置和构件型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9.2.1.4承重山墙开洞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超过山墙截面总面积的50%。

9.2.1.57度时三、四类场地和8、9度时,纵向边柱列应有与柱等高且整体砌筑的砖墙。

9.2.1.78、9度时附属房屋与大厅相连,二者之间应有圈梁连接。

9.2.2 8、9 度时,砖柱(墙垛)的竖向配筋分别不应少于4#10、4#12。

9.2.3房屋现有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9.2.3.3屋架或大梁,8、9度时尚应通过螺栓或焊接等与垫块连接;支承屋架(梁)的砖柱(墙垛)顶部应有混凝土垫块。

9.2.3.4独立砖柱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 8度且房屋高度大于 8m或9度且房屋高度大于6m时,在外墙转角及抗震内墙与外墙交接处,沿墙高每隔10皮砖应有2#6拉结钢筋。

9.2.3.78、9度时,支承舞台口大梁的墙体应有保证稳定的措施。

9.2.4房屋易损部位及其连接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9.2.4.28、9度时,舞台口横墙顶部卧梁应与构造柱、圈梁、屋盖等构件有可靠连接。

9.2.4.3悬吊重物应有锚固和可靠的防护措施。

9.3.1下列单层空旷房屋的砖柱(墙垛)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1)7度一、二类场地,单跨或等高多跨且高度超过7m的无筋砖墙垛、高度超过5m的等截面无筋独立砖柱和混合排架房屋中高度超过5m的无筋砖柱;

(2)7度三、四类场地的无筋砖柱(墙垛);

(3)8度时每侧纵筋少于3#10的砖柱(墙垛);

(4)9度时每侧纵筋少于3#12的砖柱(墙垛)和重屋盖房屋的配筋砖柱。

2.7古建筑木结构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165-92

4.2.1古建筑木结构的抗震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的建筑,均应进行抗震构造鉴定。

二、凡属表4.2.l规定范围的建筑,尚应对其主要承重结构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三、对于下列情况,当有可能计算承重柱的最大侧偏位移时,尚宜进行抗震变形验算:

1.8度三、四类场地及9度时,基本自振周期T1大于等于LS的单层建筑。

2.8度及9度时,500年以上的建筑,或高度大于15m的多层建筑。

四、对抗震设防烈度为10度地区的古建筑,其抗震鉴定应组织有关专家专门研究,并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4.2.2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抗震构造鉴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的建筑,应按规定进行鉴定。凡有残损点的构件和连接,其可靠性应被判为不符合抗震构造要求。

二、对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建筑,除应按本条第一款鉴定外,尚应进行按表4.2.2的要求鉴定。

4.2.3古建筑木结构抗震能力的验算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截面抗震验算中,结构总水平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FEK=0.72A1Geg。(4.2.3)

式中a1——相应于结构基本自振周期T1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Geg——结 构等效总重力荷载。对坡项房屋取1.15GE;对平顶房屋

取 1.0 GE;对多层房屋取 0.85 GE,GE为房屋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对单层坡顶房屋,FEK作用于大梁中心位置。

三、木构架承载力的抗震调整系数rRE可取0.8。

四、计算木构架的水平抗力,应考虑梁柱节点连接的有限刚度。

五、在抗震变形验算中,木构架的位移角限值[0p]可取1/30。对800年以上或其它特别重要的古建筑,其位移角限值专门研究确定。

3结构加固

3. 1抗震加固规定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 116-98

3.0.1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进行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0.1.1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综合确定,可包括整体房屋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

3.0.1.2加固方法应便于施工,并应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

3.0.2抗震加固的结构布置和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1加固的总体布局,应优先采用增强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方案,应有利于消除不利抗震的因素,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

3.0.2.2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避免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3.0.2.4增设的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增设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3.0.2.5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不符合鉴定要求保留时应加固。

3.0.3抗震加固时的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3.0.3.2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验算,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应小于1.0。

3.0.3.4加固后结构的分析和构件承载力计算,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加固后的荷载、地震作用和实际受力状况确定;当加固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 5%时,可不计入地震作用变化的影响;

(2)结构构件的计算截面面积,应采用实际有效的截面面积;

(3)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等造成的附加内力,并应计入加固后的实际受力程度、新增部分的应变滞后和新旧部分协同工作的程度对承载力的影响。

3.0.4抗震加固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3.0.4.1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5;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3.0.4.2钢筋混凝土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3.0.4.4加固所用材料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构件材料的强度等级。

3.0.5抗震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3.0.5.1施工时应采取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的措施。

3.0.5.2施工中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应暂停施工,在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3.0.5.3当可能出现倾斜、开裂或倒塌等不安全因素时,施工前应采取安全措施。

3.2砌体房屋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 116-98

5.1.2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1加固后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应小于1.0,当超过下一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 20%时,同时增强下一楼层的抗震能力。

5.1.2.2自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不应超过同一楼层中承重墙体加固后的抗震能力。

5.1.2.3对非刚性结构体系的房屋,选用抗震加固方案时应特别慎重,当采用加固柱或墙垛,增设支撑或支架等非刚性结构体系的加固措施时,应控制层间位移和提高其变形能力。

5.1.3加固后的楼层和墙段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计算时,加固增强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况取值。

5.3.1采用水泥砂浆面层和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1面层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钢筋外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钢筋网片与墙面的空隙不小于5mm;

(4)单面加面层的钢筋网应采用#6的L形锚筋固定在墙体上;双面加面层的钢筋网应采用#6的S形穿墙筋连接;L形锚筋、S形穿墙筋呈梅花状布置;

(5)钢筋网四周应与楼板或大梁、柱或墙体连接。

5.3.1.2面层加固后,有关构件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

5.3.2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2.1板墙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4)板墙应与楼、屋盖可靠连接,当每隔1m设置穿过楼板与竖向筋等面积的短筋时,其两端应分别锚入上下层的板墙内,且锚固长度不应小于40倍短筋直径;

(5)板墙应与两端的原有墙体可靠连接;

(6)单面板墙采用L形锚筋与原砌体墙连接;双面板墙采用S形穿墙

筋与原墙体连接;铺筋在砌体内的锚固深度不小于120mm;锚筋、穿墙筋呈梅花状布置;

(7)板墙应有基础。

5.3.2.2板墙加固后,有关构件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

5.3.5当外加钢筋混凝土柱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5.1外加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加柱应在房屋四角、楼梯间和不规则平面的转角处设置,并可根据房屋的现状在内外墙交接处隔开间或每开间设置;

(2)外加柱应由底层设起,并应沿房屋高度贯通,不得错位;

(3)外加柱应与圈梁或钢拉杆连成闭合系统;外加柱必须与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原有圈梁可靠连接;

(5)内廊房屋的内廊在外加柱的轴线处无连系梁时,应在内廊两侧的内纵墙加柱,或在内廊的楼、屋盖板下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或组合钢梁;钢筋混凝土梁两端应与原有的梁板可靠连接。

5.3.5.2外加柱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4)外加柱应与墙体可靠连接,在室外地评标高和外墙基础的大方角处应设销键,压浆锚杆或锚筋与墙体连接;

(5)外加柱应做基础,当理深与外墙基础不同时,不得小于冻结深度。

5.3.5.3加固后,墙体连接的构造影响系数和有关墙垛局部尺寸的影响系数应取1.0。

5.3.6当增设圈梁、钢拉杆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6.1增设的圈梁在阳台、楼梯间等圈梁标高变换处,应有局部加强措施;变形缝两侧的圈梁应分别闭合;

5.3.6.2增设的圈梁应与墙体可靠连接;

5.3.6.3加固后,圈梁布置和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应取1.0。

5.3.6.4代替内墙圈梁的钢拉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每开间均有横墙时应至少隔开间采用2根直径为12mm的钢筋,多开间有横墙时在横墙两侧的钢拉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

(2)沿内纵墙端部布置的钢拉杆长度不得小于两开间;沿横墙布置的钢拉杆两端应锚人外加柱、圈梁内或与原墙体锚固,但不得直接锚固在外廊柱头上;单面走廊的钢拉杆在走廊两侧墙体上都应锚固;

(4)钢拉杆在原墙体锚固时,应采用钢垫板,拉杆端部应加焊相应的螺栓。

3.3钢筋混凝土房屋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 116-98

6.1.2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6.1.2.1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应小于1.0,且当过下一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 20%时应同时增强下一楼层的抗震能力。

6.1.2.2抗震加固时可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主要提高框架抗震承载力、主要增强框架变形能力或改变结构体系而不加固框架的方案。

6.1.2.3加固后的框架应避免形成短柱、短梁或强梁弱柱。

6.1.3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计算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加固后的实际情况计算和取值。

6.3.1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翼墙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1.2抗震墙或翼墙墙体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墙厚不宜小于140mm;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 0.15%。

6.3.1.3增设抗震墙后按框架一抗震墙结构进行抗震分析,增设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均应乘以折减系数0.85。加固后抗震墙之间楼、屋盖长宽比的局部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

6.3.2当用钢构套加固框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2.1钢构套加固梁时,角钢两端应与往连接。

6.3.2.2钢构套加固柱时,角钢到楼板处应凿洞穿过上下焊接;顶层的角钢应与屋面板可靠连接,底层的角钢应与基础锚固。

6.3.2.3钢构套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缀板间距不应大于单肢角钢的截面回转半径的40倍,且不应大于400mm;

(2)钢构套与梁柱混凝土之间应采用粘结料粘结。

6.3.2.4加固后,梁柱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梁加固后,角钢可按纵向钢筋,钢缀板可按箍筋进行计算,其材料强度应乘以拆减系数0.8;

(3)柱加固后的现有正截面受弯承载力,角钢作为纵向钢筋计算,材料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7;

(4)柱加固后的现有斜截面受剪承载力,钢缀板作为箍筋计算,材料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7;

6.3.3当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梁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6.3.3.2钢筋混凝土套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柱套的纵向钢筋遇到楼板时,应凿洞穿过上下连接,其根部应伸入基础并满足锚固要求,其顶部应在屋面板处封顶锚固;梁套的纵向钢筋应与柱可靠连接;

6.3.3.3加固后的梁柱可作为整体构件进行抗震验算,但新增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85。加 固后,梁柱箍筋、轴压比等的体系影响系数取1.0。

3.4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 116-98

7.1.2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7.1.2.1 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不应小于1.0,且当大于下一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 20%时,应同时增强下一楼层的抗震能力。

7.1.2.2加固后的框架不得形成短柱或强梁弱柱。

7.1.3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计算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加固后的实际情况计算和取值。

7.3.2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内框架房屋的砖柱(墙垛)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7.3.2.1壁柱应从底层设起,沿砖柱(墙垛)全高贯通。

7.3.2.2壁柱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壁柱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36000mm2,内壁柱的截面宽度应大于相连的梁宽;

(3)壁柱的纵向钢筋不应少于4#12,箍筋在楼、屋盖标高上下各500mm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Omm;内外壁柱间沿柱高度每隔600mm,应拉通一道箍筋;

(4)壁柱在楼、屋盖处应与圈梁或楼、屋盖拉结;

(6)壁桂应做基础,理深与外墙基础不同时,不得小于冻结深度。

7.3.3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加固楼盖时,现浇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0mm,钢筋直径不应小于6mm,其间距不应大于300mm。

3.5空旷房屋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 116-98

9.1 .2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抗震加固时,加固方案应有利于砖柱(墙垛)抗震承载力的提高、屋盖整体性的加强和结构布置上不利因素的消除。

9.3.2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或钢筋混凝土套加固砖柱(墙垛)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9.3.2.1采用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砖墙时,应在砖墙两面相对位置设置,同时内外壁柱间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腹杆拉结。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砖柱(墙垛)时,应在砖柱(墙垛)周围增设钢筋混凝土套,套遇到砖墙时,应设钢筋混凝土腹杆拉结。

9.3.2.2壁柱和套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2)壁柱应在往两侧对称布置;

(3)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 0. 2%,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25mm,钢筋与砌体表面的净距不应小于5mm;钢筋的上端应与柱顶的垫块连接,下端应锚固在基础内;

(4)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0.2倍,间距不应大于400mm且不应大于纵向钢筋直径的20倍,在距柱顶和柱脚的500mm范围内,其间距应加密;当柱一侧的纵向钢筋多于4根时,应设置复合箍筋或拉结筋;

(6)壁柱或套应设基础。基础的横截面面积不得小于壁柱截面面积的一倍,并应与原基础可靠连接。

9.3.2.3采用壁柱或套加固后,可按组合砖柱进行抗震验算,但增设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应乘以折减系数0.85。

9.3.3增设钢构套加固砖柱(墙垛),应符合下列要求:

9.3.3.1钢构套的材料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纵向角钢应紧贴砖砌体,下端应伸入刚性地坪下200mm,上端应与柱顶垫块连接;

(2)横向缀板或系杆的间距不应大于纵向单肢角钢的最小截面回转半径的40倍,在柱上下端和变截面处,间距应加密。

3.6古建筑木结构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 GB 50165-92

5.5.1古建筑的抗震加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抗震鉴定加固烈度,应按本地区的基本烈度采用。对重要古建筑,可提高一度加固,但应经上一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抗震主管部门批准。

二、古建筑的抗震加固设计,应在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下提高其承重结构的抗震能力。

三、对800年以上或其它特别重要古建筑的抗震加固方案,应经有关专家论证后确定。

四、按规定烈度进行抗震加固时,应达到当遭受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古建筑基本不受损坏;当遭受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古建筑稍有损坏,经一般修理后仍可正常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古建筑不致坍塌或砸坏内部文物,经大修后仍可恢复原状。

5.5.2古建筑木结构的构造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除应按所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加固外,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体型高大、内部空旷或结构特殊的古建筑木结构,均应采取整体加固措施。

二、对截面抗震验算不合格的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减载、加固和必要的防震措施。

三、对抗震变形验算不合格的部位,应加设支顶等提高其刚度。若有困难,也应加临时支顶,但应与其它部位刚度相当。

6.3.3修复或更换承重构件的木材,其材质要求应与原件相同。

6.3.4用作承重构件或小木作工程的木材,使用前应经干燥处理,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原木或方木构件,包括梁枋、柱、檀、椽等,不应大于 20%

为便于测定原木和方木的含水率,可采用按表层检测的方法,但其表层 20mm深处的含水率不应大于 16%。

二、板材、斗拱及各种小木作,不应大于当地的木材平衡含水率。

6.3.5修复古建筑木结构构件使用的胶粘剂,应保证胶缝强度不低于被胶合木材的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胶粘剂的耐水性及耐久性,应与木构件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

6.4.1古建筑木结构在维修、加固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结构验算:

一、有过度变形或产生局部破坏现象的构件和节点。

二、维修加固后荷载、受力条件有改变的结构和节点。

三、重要承重结构的加固方案。

四、需由构架本身承受水平荷载的无墙木构架建筑。

6.4.2验算古建筑木结构时,其木材设计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乘以结构重要性系数0.9;有特殊要求者另定。

二、对外观已显著变形或木质已老化的构件,尚应乘以表6.4.2考虑荷载长期作用和木质老化影响的调整系数。

三、对仅以恒载作用验算的构件,尚应乘以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中规定的调整系数。

6.4.3梁、柱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验算其承载能力,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梁过度弯曲时,梁的有效跨度应按支座与梁的实际接触情况确定,并应考虑支座传力偏心对支承构件受力的影响。

二、柱应按两端铰接计算,计算长度取侧向支承间的距离,对截面尺寸有变化的柱可按中间截面尺寸验算稳定。

三、若原有构件已部分缺损或腐朽,应按剩余的截面进行验算。

6.5.7对木构架进行整体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固方案不得改变原来的受力体系。

二、对原来结构和构造的固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对所增设的连接件应设法加以隐蔽。

三、对本应拆换的梁枋、柱,当其文物价值较高而必须保留时,可另加支柱,但另加的支柱应能易于识别。

四、对任何整体加固措施,木构架中原有的连接件,包括椽、檀和构架间的连接件,应全部保留。若有短缺时,应重新补齐。

五、加固所用材料的耐久性,不应低于原有结构材料的耐久性。

6.6.1对木柱的干缩裂缝,当其深度不超过柱径(或该方向截面尺寸)l/3时,可按下列嵌补方法进行修整:

三、当裂缝宽度大于30mm时,除用木条以耐水性胶粘剂补严粘牢外,尚应在柱的开裂段内加铁箍2~3道。若柱的开裂段较长,则箍距不宜大于0.5m。铁箍应嵌入柱内,使其外皮与柱外皮齐平。

6.6.2当于缩裂缝的深度超过本规范第6.6.1条规定的范围或因构架倾斜、扭转而造成柱身产生纵向裂缝时,须待构架整修复位后,方可按本规范第6.6.1条第三款的方法进行处理。若裂缝处于柱的关键受力部位,则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固措施,或更换新柱。

6.6.3对柱的受力裂缝和继续开展的斜裂缝,必须进行强度验算,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固措施或更换新柱。

6.6.4当木柱有不同程度的腐朽而需整修、加固时,可采用下列剔补或墩接的方法处理:

一、当柱心完好,仅有表层腐朽,且经验算剩余截面尚能满足受力要求时,可将腐朽部分剔除干净,经防腐处理后,用干燥木材依原样和原尺寸修补整齐,并用耐水性胶粘剂粘接。如系周围剔补,尚需加设铁箍2~3道。

二、当柱脚腐朽严重,但自柱底面向上未超过柱高的1/4时,可采用墩接柱脚的方法处理。墩接时,可根据腐朽的程度、部位和墩接材料,选用下列方法:

1用木料墩接先将腐朽部分剔除,再根据剩余部分选择墩接的样卯式样,如“巴掌捧”、“抄手捧”等。施工时,除应注意使墩接样头严密对缝外,还应加设铁箍,铁箍应嵌入柱内。

2钢筋混凝土墩接仅用于墙内的不露明柱子,高度不得超过lM,柱径应大于原柱径200。,并留出0.4~0.5M长的钢板或角钢,用螺栓将原构件夹牢。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C25,在确定墩接柱的高度时,应考虑混凝土收缩率。

3石料墩接可用于柱脚腐朽部分高度小于200MM的柱。露明柱可将石料加工为小于原柱径100MM的矮柱,周围用厚木板包镶钉牢,并有与原柱接缝处加设铁箍一道。

6.6.7在不拆落木构架的情况下墩接木柱时,必须用架子或其它支承物将柱和柱连接的梁机等承重构件支须牢固,以保证木柱悬空施工时的安全。

6.7.1当梁机构件有不同程度的腐朽而需修补动加固时,应根据其承载能力的验算结果采取不同的方法。若验算表明,其剩余截面面积尚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采用贴补的方法进行修复。贴补前,应先将腐朽部分剔除干净,经防腐处理后,用干燥木材按所需形状及尺寸,以耐水性胶粘剂贴补严实,再用铁箍或螺栓紧固。若验算表明,其承载能力已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则须更换构件。更换时,宜选用与原构件相同树种的干燥木材,并预先做好防腐处理。

6.7.2对梁访的干缩裂缝,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当构件的水平裂缝深度(当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小于梁宽或梁直径的1/4时,可采取嵌补的方法进行修整,即先用木条和耐水性胶粘剂,将缝隙嵌补粘结严实,再用两道以上铁箍或玻璃钢箍箍紧。

二、若构件的裂缝深度超过上款的限值,则应进行承载能力验算,若验算结果能满足受力要求,仍可采用本条第一款的方法修整;若不满足受力要求时,应按照本规范6.7.3的方法进行处理。

6.7.3当梁桥构件的挠度超过规定的限值或发现有断裂迹象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一、在梁机下面支项立柱。

二、更换构件。

三、若条件允许,可在梁访内埋设型钢或其它加固件。

6.7.4对染机脱样的维修,应根据其发生原因,采用下列修复方法:

二、梁访完整,仅因摔头腐朽、断裂而脱神时,应先将破损部分剔除干净,并在梁枋端部开卯口,经防腐处理后,用新制的硬木棒头嵌入卯口内。嵌接时,样头与原构件用耐水性胶粘剂粘率并用螺栓固紧。捧头的截面尺寸及其与原构件嵌接的长度,应按计算确定。并应在嵌接长度内用玻璃钢箍或两道铁箍箍紧。

3.7地基基础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JGJ 123—1999

6.4.2锚杆静压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桩位布置应靠近墙体或柱子。设计桩数应由上部结构荷载及单桩竖向承载力计算确定;必须控制压桩力不得大于该加固部分的结构自重。

3当既有建筑基础承载力不满足压桩要求时,应对桩基础进行加固补强;允许采用新浇筑的钢筋混凝土挑梁或抬梁作为压桩的承台。

6.5.2树根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树根桩的直径应为150~300MM,桩长不超过30m的直桩型或网桩结构斜型桩。

2树根桩的单桩承载力的确定,尚应考虑既有建筑的地基变形条件的限制和考虑极身材料的强度要求。

3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小于C2O,对软弱地基,主要承受竖向荷载时,钢筋长度不得小于l/2桩长;主要承受水平荷载时,应全长配筋。

4树根桩设计时,尚应对既有建筑的基础进行有关承载力的验算。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先对原基础进行加固或增设新的桩承台。

6.7.2石灰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灰桩采用的生石灰,其氧化钙含量不得低于 70%,含粉量不得超过 10%,含水量不得大于 5%,最大块径不得大于 50MM。粉煤灰应采用一 、二级灰。

2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石灰桩应选用不同配比。

3石灰桩桩径主要取决于成孔机具。桩距应为2.5~3.5情极径。地基处理的范围应比基础的宽度加宽1~2排桩,且不小于加固深度的一半。桩长由加固目的和地基土质等条件决定。

4成桩时必须控制材料的干密度p=1.1t/立方米

5石灰极顶部应铺设一层200~300MM厚的石屑或碎石垫层。

7.4.3当深基坑周边邻近既有建筑为桩基础或新建建筑采用打入桩基础时,为保护邻近既有建筑的安全,新建基坑支护结构外边缘与邻近既有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2~1.5倍。当无法满足最小安全距离时,应采用隔振沟或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或其它有效的基坑支护结构形式。

8.3.3当天然地基上采用外套结构增层时,应考虑新设基础对原基础的影响;对于软弱地基,严禁新旧建筑相距过小,基底应力迭加,使邻近建筑发生倾斜或裂损。

第八篇施工质量和安全

1 地基基础施工质量

1.l一般规定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202—83

1.0.3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必须了解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

二、地基与基础施工,如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1.0.4地基与基础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制品等的品种、规格、标号和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0.7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完工后,应进行验收。

1.0.8地基与基础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道路和施工地点的冰雪,必须清除;

二、影响施工的冻土应挖除并采取防冻措施;

三、冻结的材料,不得使用。

1.2特殊性土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 25—90

5.1.1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性和设计要求,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引起湿陷。

5.4.5当发现地基湿陷使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GBJ 12—87

4.1.3施工用水应妥善管理,防止管网漏水。临时水池、洗料场、淋灰池。防洪沟及搅拌站等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临时性生活设施至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15m,并应做好排水设施,防止施工用水流入基坑(槽)。

4.2.2施工过程中不得使基坑(槽)曝晒或泡水;雨季施工应采取防水措施。

1.3桩基础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94-94

6.1.3成桩机械必须经鉴定合格,不合格机械不得使用。

6.1.6基桩轴线的控制点和水平基点应设在不受施工影响的地方。开工前,经复核后应妥善保护,施工中应经常复测。

6.2.3成孔设备就位后,必须平正、稳固,确保在施工中不发生倾斜、移动。为准确控制成孔深度,在桩架或桩管上应设置控制深度的标尺,以便在施工中进行观测记录。

6.2.13人工挖孔桩施工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6.2.13.正孔内必须设置应急欲爬梯;供人员上下井,使用的电葫芦、吊笼等应安全可靠并配有自动卡紧保险装置,不得使用麻绳和尼龙绳吊挂或脚踏井壁凸缘上下。电葫芦使用前必须检验其安全起吊能力;

6.2.13.2每日开工前必须检测井下的有毒有害气体,并应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桩孔开挖深度超过10m时,应有专门向井下送风的设备。

6.2.13.3孔口四周必须设置护拦,一般加 O.8M高围栏围护。

6.2.13.4挖出的土石方应及时运离孔口,不得堆放在孔口四周lM范围内,机动车辆的通行不得对井壁的安全造成影响。

6.2.13.5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源、电路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由持证电工操作;电器必须严格接地、接零和使用漏电保护器。各孔用电必须分闸,严禁一闸多用。孔上电缆必须架空2.om以上,严禁拖地和埋压上中,孔内电缆、电线必须有防磨损、防潮、防断等保护措施。照明应采用安全矿灯或12V以下的安全灯。

6.3.18钢筋笼吊装完毕,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应立即浇注水下混凝土。

7. 2. 1混凝土预制桩达到设计强度的 70%方可起吊,达到 100%才能运输。

7.4.1沉桩前必须处理架空(高压线)和地下障碍物,场地应平整,排水应畅通,并满足打桩所需的地面承载力。

9.1.4对于一级建筑桩基和地质条件复杂或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桩基工程,应进行成桩质量检测。检测数量根据具体情况由设计确定。

1.4基坑支护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20-99

3.7.1基坑开挖应根据支护结构设计、降排水要求,确定开挖方案。

3.7.2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且应避免漏水、渗水进入坑内;放坡开挖时,应对玻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7.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3.7.4软土基坑必须分层均衡开挖。

3.7.5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3.7.6发生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挖土,并应立即查清原因和采取措施,方能继续挖土。

4.7.4支撑体系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支撑结构的安装与拆除顺序,应同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计算工况相一致。必须严格遵守先支撑后开挖的原则;

2.立柱穿过主体结构底板以及支撑结构穿越主体结构地下室外墙的部位,应采用止水构造措施;

3.钢支撑的端头与冠梁或腰梁的连接应符合以下规定:

支撑端头应设置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板作封头端板,端板与支撑杆件满焊,焊缝厚度及长度能承受全部支撑力或与支撑等强度,必要时,增设加劲肋板;肋板数量、尺寸应满足支撑端头局部稳定要求和传递支撑力的要求;

4.钢支撑预加压力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支撑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检查各节点的连接状况,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加预压力,预压力的施加应在支撑的两端同步对称进行;

2)预压力应分级施加,重复进行,加至设计值时,应再次检查各连接点的情况,必要时应对节点进行加固,待额定压力稳定后锁定。

7.3.2拱墙水平方向施工的分段长度不应超过12m,通过软弱土层或砂层时分段长度不宜超过8M。

1.5地基处理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CJ79—91

3.4.2垫层的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每夯压完一层,应检验该层的平均压实系数。当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铺填上层。

3.4.4重锤夯实的质量检验,除按试务要求检查施工记录外,总夯沉量不应小于试务总夯沉量的 90%。

4.4.1对于以抗滑稳定控制的重要工程,应在预压区内选择代表性地点预留孔位,在加载不同阶段进行不同深度的十字板抗剪强度试验和取土进行室内试验,以验算地基的抗滑稳定性,并检验地基的处理效果。

4.4.2在预压期间应及时整理变形与时间矛孔隙水压力与时间等关系曲线,推算地基的最终固结变形量、不同时间的固结度和相应的变形量,以分析处理效果并为确定卸载时间提供依据。

4.4.4预压后的地基应进行十字板抗剪强度试验及室内土工试验等,以检验处理效果。

5.4.1检查强夯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测试数据和施工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补务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5.4.4质量检验的数量,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和建筑物的重要性确定。对于简单场地上的一般建筑物,每个建筑物地基的检验点不应少于3处;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物地基应增加检验点数。检验深度应不小于设计处理的深度。

6.4.1检查振冲施工和各项施工记录,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桩或振冲点,应补做或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6.4.5对大型的、重要的或场地复杂的振冲置换工程应进行复合地基的处理效果检验。

7.4.1施工结束后,对土或灰土挤密桩处理地基的质量,应及时进行抽样检验。

7.4.2土或灰土挤密桩抽样检验的数量不应少于桩孔总数的2%。不合格处应采取加桩或其它补救措施。

8.4.1检查砂石桩的沉管时间、各段的填砂石量、提升及挤压时间和桩位偏差等各项施工记录和试验结果。如不符合设计要求,应采取补救措施。

8.4.3砂石桩挤密效果的检测可通过抽查进行,检测数量应不少于桩孔总数的 2%,检查结果如有占检测总数 10%的桩末达到设计要求时,应采取加桩或其它措施。

9.4.2搅拌极应在成极后7d内用轻便触探器钻取桩身加固土样,观察搅拌均匀程度,同时根据轻便触探击数用对比法判断桩身强度。检验桩的数量应不少于已完成桩数的2%。

9.4.3在下列情况下尚应进行取样、单桩载荷试验或开挖检验:

一、经触探检验对桩身强度有怀疑的桩应钻取桩身芯样,制成试块并测定桩身强度;

二、场地复杂或施工有问题的桩应进行单桩载荷试验,检验其承载力;

三、对相邻桩搭接要求严格的工程,应在桩养护到一定龄期时选取数根桩体进行开挖,检查桩顶部分外观质量。

10. 4. 3高压喷射注浆检验点的数量为施工注浆孔数的 2%~ 5%,对不足20孔的工程,至少应检验2个点。不合格者应进行补喷。

2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

2.1一般规定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1.0.4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应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

混凝土结构各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应在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检查合格后进行。

3.1.2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或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进场时应按炉罐(批)号及直径d分批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查对标志方刚检查,并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尚应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

4.1.3水泥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报告,并应对其品种、标号、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

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164-92

3.1.3对所用水泥应检验其安定性和强度。有要求时,尚应检验其它性自首。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4.1.6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骨料中严禁混入股烧过的白云石或石灰块。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CJ 52-92

3.0.7对重要工程混凝土使用的砂,应采用化学法和砂浆长度法进行集料的碱活性检验。经上述检验判断为有潜在危害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3.0.7.1使用含碱量小于0.6%的水泥或采用能抑制碱一集料反应的掺合料;

3.0.7.2当使用含钾、钠离子的外加剂时,必须进行专门试验。

3.0.8采用海砂配制混凝土时,其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 0. 8. 2对钢筋混凝土,海砂中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6%(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下同);

3.0.8.3对预应力混凝土著必须使用海砂时,则应经淡水冲洗,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 0. 02%。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和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 53-92

3.0.8对重要工程的混凝土所使用的碎石或卵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进行碱活性检验时,首先应采用岩相法检验碱活性集料的品种、类型和数量(也可由地质部门提供人若集料中含有活性二氧化硅时,应采用化学法和砂浆长度法进行检验;若含有活性碳酸盐集料时,应采用岩石柱法进行检验。

经上述检验,集料判定为有潜在危害时,属碱一碳酸盐反应的,如必须使用,应以专门的混凝土试验结果作出最后评定。

潜在危害属碱一硅反应的,应遵守以下规定方可使用:

3.0.8.1使用含碱量小于0.6%的水泥或采用能抑制碱一集料反应的掺合料;

3.0.8.2当使用含钾、钠离子的混凝土外加剂时,必须进行专门试验。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4.1.7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均不得采用诲水拌制。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164-92

3.1.15选用外加剂时,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其品种和掺量。

3.1.16选用的外加剂应具有质量证明书,需要时还应检验其氯化物、硫酸盐等有害物质的含量,经验证确认对混凝土无有害影响时方可使用。

3.1.17不同品种外加剂应分别存储,做好标记,在运输与存储时不得混入杂物和遭受污染。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 119—88

4.2.1抗冻融性要求高的混凝土,必须掺用引气剂或引气减水剂,其接量应根据混凝土的含气量要求,通过试验确定。

7.1.6含有六价铬盐、亚硝酸盐等有毒防冻剂,严禁用于饮水工程及与食品接触的部位。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04-92

4.1 .9在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中,可接用混合材料。混合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规定,其接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8.0.1混凝土结构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设计变更和钢材代用证件;

2.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件;

3.钢筋及焊接接头的试验报告;

4.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5.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报告;

6.装配式结构构件的制作及安装验收记录;

7.预应力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合格证及检验记录;

8.预应力施的冷技和张拉记录;

9.冬期施工热工计算及施工记录;

10.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记录;

12.工程的重大问题处理记录;

13.竣工图及其它有关文件及记录。

8.0.2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验收,除检查有关文件、记录外,尚应进行外观抽查。

8.0.3当提供的文件、记录及外观检查的结果符合有关要求时方可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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