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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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我们已经和对方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收到了部分执行款,感谢你们的监督,为我们外地民营企业纾困解难……”5月23日,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给安徽省庐江县检察院检察官打来电话,欣喜之情溢于言表。
2013年9月,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周转之需,先后4次向员工周某借款68万元并约定利息。2019年8月,周某将该公司起诉至庐江县法院,要求偿还借款6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20年10月,法院经审理,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偿还周某借款6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应诉讼费。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相应借款及利息。
2021年3月,某房地产公司在核查账目时发现,公司名下的两套房产已于2015年抵偿周某的68万元借款及利息,双方借贷关系已消灭,但因公司管理不到位及人员变动等,未及时发现抵偿事实。同年8月,该公司向合肥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同年10月,该公司向庐江县公安局报案,同时向庐江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庐江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调取原审卷宗、庐江县公安局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抵偿房屋明细表等证据材料,依法询问当事人,查明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向职工周某借款68万元,后决定将其开发的房屋用于抵偿借款及利息。周某同意以两套房子抵偿68万元借款及利息,并将这两套房子出售。后来,周某隐瞒借款已被房屋抵偿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时,周某到庭诉讼,某房地产公司因公司管理不到位及人员变动等原因,不清楚此前以房抵债的情况,遂未作相应抗辩。
“周某在借款已得到偿还的情况下仍然提起诉讼,明显违反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2022年1月,庐江县检察院以存在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且周某涉嫌虚假诉讼妨碍司法秩序,向庐江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2月,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再审。2023年7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并驳回周某诉讼请求。
再审判决生效后,某房地产公司在与法院执行部门沟通不畅的情况下,向庐江县检察院提出申请执行回转监督。该院持续跟踪监督执行进度,详细了解执行情况,督促法院及时执行回转。
恋爱期间的“糊涂账”
让他们对簿公堂
曾经的恋人分手后因债务纠纷对簿公堂,双方各执一词。日前,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检察院与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当事人的债务纠纷最终得以化解。
刘女士与张某曾经是一对恋人。2018年两人分手后,张某以恋爱期间转款均为借款为由,多次向刘女士索要欠款共计31.6万元。后双方经协商,清算了恋爱期间资金往来,刘女士还补写了一张12万元的欠条。因刘女士迟迟未偿还欠款,2019年2月,张某将刘女士告上了法庭。2019年6月,青白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刘女士缺席。法庭上,张某称自己除了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刘女士转账共计19.6万元外,还从自己的公司拿出12万元现金借给刘女士,并和公司签了借款协议,所以刘女士的欠款金额合计31.6万元。法院判决刘女士向张某偿还欠款31.6万元及利息。
刘女士不服判决,于2022年3月向法院申请再审,但因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法院驳回再审申请。2022年10月,刘女士来到青白江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青白江区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后,检察官经调查发现,两人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资金往来频繁,张某将给刘女士的转账全部计算为借款,且有4万元款项是重复计算,虚增了借款金额,还隐瞒了刘女士向其转账19万余元的事实。由于两人恋爱期间的转账记录并未备注事由,除了一张12万元的借条外,另外19.6万元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是债务。
“张某捏造4万元借款金额,隐瞒刘女士还款事实的行为违背了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属于虚假诉讼。”承办检察官介绍,2023年1月,该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核实情况后,于同年4月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因张某涉嫌其他刑事犯罪被关押在外地监狱,法院于同年11月启动再审程序。
6年来,两名当事人因债务问题多次发生冲突。为避免矛盾再次激化,检法两院承办人多次与当事人沟通,针对真实债务金额开展和解工作。今年1月,该院开庭审理此案。经与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多次沟通,今年4月,在检法两院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刘女士向张某偿还7.2万元,约定分期还款,至2024年11月还完;办案人员对张某的虚假诉讼行为予以批评教育。至此,法院以调解结案,双方长达6年的债务纠纷画上了句号。
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了
他咋又起诉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以办理的一起违背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的借贷纠纷案为切入点,向社区居民普及诚实守信、重信践诺理念,引导群众做法律上的明白人、生活中的守法人。
2017年8月,翟某因与昌某发生经济纠纷,起诉昌某要求归还借款130万元,以及支付自2014年8月至2017年7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和4.8万余元律师费,得到法院支持。
2020年7月,由于昌某一直没有还款,翟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确认本金、利息及诉讼费共计210万余元。同年8月,由于昌某归还了上述借款,法院作出结案通知书,确认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然而,2021年8月,翟某再次起诉昌某,要求昌某赔偿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的利息损失,即从法院判决到借款还清之前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由于昌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昌某向南京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秦淮区检察院申请监督。秦淮区检察院审查后,向南京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未被采纳。秦淮区检察院遂提请南京市检察院抗诉。
“已经和解执行完毕的案子,为什么可以再度起诉?这个并没有出现在和解协议中的诉求,为何会得到法院支持?”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对全案进行仔细审查,认定双方案涉的所有债权债务均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而终止,翟某再次向法院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2022年12月,南京市检察院以“翟某再次诉请昌某赔偿利息,违背诚信原则,构成重复起诉”为由,提出抗诉。南京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于2023年8月作出民事裁定,依法裁定撤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翟某的起诉。
短评
民法典为诚实守信提供刚性保障
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在民法典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民法典将诚信原则单设,彰显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价值的立法理念,也凸显了诚信原则不仅是道德规范,更成为一项法律规范。
在民法典中,诚信原则除了第7条的总括性条文外,在意思表示、解释合同条款、订立合同、合同履行、债权债务终止等具体民事环节上均有体现。比如,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也充分表明,诚信原则在客观上为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提供依据和法理的同时,也为司法机关适用此原则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民法典总则对诚信原则的明确规定,各编中相关条文对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都为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支持。
在诉讼中故意弄虚作假,是对诚信原则的公然践踏。当事人如若违反诚信原则,提起虚假诉讼,不仅会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还会涉嫌刑事犯罪。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对于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行使诉权的行为,检察机关要全面准确适用民法典,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等方式予以监督,引领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过程中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则要运用刑事司法手段,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王昱璇)
(检察日报 作者:蒋晓雨 查洪南 周金花 李昭 雒呈瑞 王一馨 肖雅婧 漫画: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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