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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建筑一生 877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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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保修期,作为两个概念,在造价管理、案例分析中都会涉及,也是很多建筑从业者容易混淆的概念,因此有必要将其做以区分。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保修期是2000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文)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起点相同,但重点不同,应用不同(具体见下文详述)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的扣款

概念:是将承包人的部分应得款扣留在发包人手中,用于因施工原因修复缺陷工程的开支项目;

每次扣款比例: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扣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例如10%);

总比例:质量保证金总额,可以采用某一金额或签约合同价的某一百分百(通常为5%);

起扣点: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开始起扣,累计扣留达到约定的总额为止;

计算质保金的基数:以扣除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因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调整三项金额后的款额为基数。

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的返还

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满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核实情况并返还。

如果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还没有完成全部缺陷修复或部分单位工程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尚未到期,发包人有权扣留于未履行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标签: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起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