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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款,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山东高法 266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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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鲁法案例【2023】494

■平阴法院:公司借款,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宋某系某铸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2月19日,某铸造公司因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据一份,收据中未记载宋某的任何信息。上述款项经多次催要未果后,张某将某铸造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偿还借款,并将某铸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一并作为被告起诉。

平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铸造公司欠原告张某借款4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偿还。但因本案收据中仅加盖了被告某铸造公司的公章,未有宋某作为借款人的相应记载,且未有证据证明宋某作为某铸造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故对原告主张的宋某为某铸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本案借款应由某铸造公司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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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经验

■青岛海事法院调解一起1.4亿余元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2019年,原告荣成市某造船公司和被告莆田市某渔业公司签订渔船建造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造六艘渔船。

2021年,船舶建造完工。但被告因资金困难,未能按照约定支付造船款,尚欠原告造船款、利息及码头费共计14558466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至青岛海事法院。 因涉案金额巨大,时间跨度较长,法律关系复杂,且事关企业的长远发展和营商环境的稳定,石岛法庭收案后高度重视,加大协调力度,将案件迅速委派至驻庭调解员,并由石岛法庭全程参与组织调解,反复组织双方交换意见。 2023年8月中旬,法庭组织双方第一次在石岛进行调解,因双方对债务承担方面存在争议,未能调解成功。之后,曲燕军法官又多次组织双方调解,结合船舶建造合同、结算协议等资料,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对被告释法析理,使其对自身的法律责任及社会责任有正确的认识,并对原告进行劝导,建议依据事实减少争议。最终经过不懈努力,双方达成了欠款支付的和解协议,并于2023年9月5日到石岛法庭予以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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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法院:“未”你而来,与“法”同行——荣成法院讲好“开学第一课”

金秋九月开学季,少年学法正当时。为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共同构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校园法治环境,近日,荣成法院组织法官走进辖区中小学校,给学生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送去一份特别的“开学礼”。

课堂上,法官宣讲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知识,并以“预防校园暴力,守护儿童成长”为主题,针对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引入真实案例,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了中小学生面对校园暴力应该如何处理,以及如何防范性侵害等内容,通过深入浅出的讲解,引导学生树立“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的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让法治的种子在青少年心中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课程结束后,同学们纷纷表示,“今天上了开学第一课,我们受益匪浅,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不做欺凌者、不做受凌者更不做旁观者,我们一定会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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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法院: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培训

为提升干警新闻写作水平,讲好法院故事,9月7日,博山法院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培训,邀请淄博日报社社会新闻部苏利民主任为全院宣传骨干授课。 苏利民结合自身多年新闻工作经验,从消息通讯的基本范式、视角定位、素材挖掘等方面分享了方法技巧,讲解清晰,简明易懂。 干警们纷纷表示,本次培训既有格式规范剖析,又有实际案例指导,学到很多新闻写作知识,在今后工作中将善于思考、勤于挖掘,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努力创作出更多有思想、有温度、有品质的宣传作品,弘扬法院正能量,传播法院好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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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3】495

■莒南法院:员工代公司出具欠条,会不会吃官司被判还款?

2018年期间,崔某向从事食品加工、储存的莒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草莓等原材料。2018年7月25日,由当时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某向崔某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草莓款52950元。该草莓欠款莒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偿还。2023年2月13日,崔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莒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草莓款52950元。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原告崔某提交的欠条是被告莒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某出具的,但被告莒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对孙某向崔某出具欠条的行为知情,并认可孙某的该行为是职务行为,由孙某代表公司向崔某购买草莓,崔某与莒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孙某并非案件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故对原告崔某要求被告孙某支付草莓款,法院不予支持。货款应由被告莒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按照欠条上的数额支付草莓款,故对原告要求莒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草莓款5295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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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496

■潍坊市寒亭区法院:业务外包工资没着落 法院判了

原告赵某等7人入职被告某童装公司后,从事服装加工工作。工作期间,该童装公司并未与赵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在2020年8月之前,赵某等人的工资都是由某童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转账支付。从2020年9月开始,赵某等人的工资由第三人范某转账支付。范某是一家服装定制中心的经营者,承包着某童装公司的部分加工业务。据了解,该中心在2020年11月才正式成立。直到2021年7月工作结束前,赵某等人一直为某童装公司工作。但该童装公司不仅一直拖欠着他们最后3个月的工资,工作期间也没有安排带薪年休假、支付高温补贴等。赵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童装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高温补贴、拖欠工资等,但该仲裁请求未得到支持,赵某等人在法定期间内诉讼至法院。

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该童装公司支付赵某等人拖欠工资、经济补偿、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以及防暑降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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