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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放式创新中的前景/背景/侧景/后景知识产权归属

ZG创新院 27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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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IP观】作者:中规学院 科创IP观

每周观察(9月28日-10月11日)

一周概览

2020年9月28日至10月11日,科创板上市委发布了第82至86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5次公告共涉及10家企业,全部顺利通过首发上市审议。10家发行人分别如下所示。

10家过会审议企业中,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汽车”)无疑受到了最多的关注。从9月1日提交科创板申请至9月28日顺利通过上市审核委首发审议,吉利汽车向“科创板整车上市第一股”又迈进了重大的一步!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截至2020年6月30日,吉利汽车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主要授权专利共计9332件,其中境内已授权专利9241件、占比高达99%,境外已授权专利91件。近万件授权专利为吉利汽车的科创属性增添了强有力的证明。

此外,吉利汽车基于开放式创新模式,与科研院所展开了较为深入的合作。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针对吉利汽车与科研机构的合作研发进行问询,重点涉及研发成果的归属问题,本周“科创IP观”将围绕此问题展开观察与探析。

问询再现

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

01.首轮审核——问询

二、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

问题4.关于核心技术

4.2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与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清华大学、重庆 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厦门理工学院、湖南大学、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等存在合作研发。

请发行人说明:(1)相关合作项目是否取得相应成果,成果归属,成果是否构成发行人核心技术;(2)合作研发中相关人员、经费的提供方及使用分配情况。

02.首轮审核——回复

公司与相关高校及研究中心的合作研发项目主要为针对行业前沿技术开展的前瞻性研发,并非短期将应用产业化的技术类研发,目前尚未形成投入应用的技术成果。

发行人主要合作研发项目情况如下:

中规观察

[技术开发合同]

核心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升级是企业永葆前进的动力,除依靠自身力量进行研发外,还可以通过开放式创新资源配置,以技术开发协作模式为依托,利用外部优秀人才和先进设备实现企业技术实力的提升。《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指出,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除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除条件、风险承担等事项外,成果归属也是技术开发合同谈判过程中极易出现的一个分歧点。在合同双方对成果归属没有事前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前提下,《民法典》规定:

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第八百五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景知识产权]

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对吉利汽车与科研机构合作研发的成果归属问题进行重点问询,如前所述,吉利汽车在对该问题进行答复时,多次提及研发成果中“前景知识产权归吉利汽车所有”。那么,什么是“前景知识产权”呢?

前景知识产权就是我们熟知的技术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研究成果,当前,针对前景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已有广泛研究,法律法规也进行了相当全面的规定。随着近年来技术合作形式的频繁化和多样化,成果权属纠纷的类型也越来越多,国外在实践经验基础之上,于2001年提出了背景、侧景和后景知识产权。

前景知识产权(Foreground IP)

在技术合作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

背景知识产权(Background IP)

技术合作之前由合作一方产生或持有的,或者一方在技术开发合同有效期内产生或持有但是超出合同范围或与合同无关的知识产权。

侧景知识产权(Sideground IP)

与合作研发项目平行进行的其他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

后景知识产权(Postground IP)

合作研发项目结束后,合作双方研发出的新知识产权。

前景/背景/侧景/后景知识产权示意图

[背景知识产权]

目前,技术开发合同中已逐渐出现“背景知识产权”相关条款,特别是在委托开发类型的合同中尤为明显。现有法律法规在“背景知识产权”领域仍处于空白状态,合同双方须针对该问题进行磋商和谈判。目前针对“背景知识产权”的合同约定有两种常见的形式。

01 通过技术许可合同另行约定

比如,在技术开发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前,双方已有的技术成果归原持有方。如果一方需要使用对方已有技术成果,双方另行签署技术许可合同”。

02 可以直接(甚至免费)使用

比如,在技术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合同一方的背景知识产权,免费许可给另一方使用”。

[后景知识产权]

“后景知识产权”是指合作项目结束后,一方对现有共同研究成果所做的改良和革新。《民法典》就此成果的归属问题也进行了规定。

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八百七十五条: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后景知识产权成果的归属与实施,合作双方可以在技术开发合同中事先约定,或者在事后拟定补充协议加以限定。无法形成合意时,后景知识产权将归属于技术改进方,其他合作方将无法自由实施。

[侧景知识产权]

当前有关“侧景知识产权”的研究较少,技术开发合同中鲜有相关条款。但在实践中,侧景知识产权权属问题仍值得引起企业的重视与警觉。

总结

企业开放式创新过程中,一旦因知识产权权属产生纠纷,必定会消耗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为最大化保障企业权益,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之下,应当在技术合作合同中将可能引起分歧的成果权属问题进行全方位的事前约定。此外,知识产权领域普遍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当企业自身法务人员的相关知识和经验无法满足需求时,建议寻求专业机构进行咨询与服务。

中规学院:审核路上的加油站 知产管理的指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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