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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回应国内外贸易数据统计差异问题

新京报 9993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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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姜慧梓)在7月13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针对中国进出口数据与国内外多个关联性经济指标走势存在差异的问题,海关总署做出回应。

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统计分析司司长吕大良表示,海关统计是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的官方统计,海关总署严格执行海关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国际货物贸易统计标准,依据海关报关行政记录,如实、客观、完整记录我国外贸进出口活动。海关统计数据具有充分完备的法律保障和坚实可靠的制度方法基础。

“对于不同经济指标之间的差异问题,我们也关注到一些观点。”吕大良解释,不同的经济指标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角度记录我国经济发展进程和状态,指标内涵、统计口径和采集方式等是有区别的,既相关又不同。

比如,出口交货值和出口值,两个指标虽然都带有“出口”两个字,但是确有不同。一是统计对象不同,前者统计的主要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自营(委托)出口或者交给外贸部门出口的产品价值,后者统计的是所有企业实际出口货物价值;二是统计时点不同,前者以规上工业企业实际销售时间为准,后者是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加上其他的一些区别,导致从较长的时间段来看,两者在大的趋势上是较为一致的,但在个别月份历史上出现背离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谈到我国与贸易伙伴的进出口统计差异问题,吕大良表示,理论上讲国际贸易统计数据是互为镜像的,但实际情况更加复杂,“所以我们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了贸易统计国际合作,进行统计数据比对。”

从实际情况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用联合国推荐的统计标准,进口是按原产国(地区)统计的,出口是按最终目的国(地区)统计的。在存在第三方转口的情况下,贸易伙伴国别统计不对应会产生比较大的数据差异,这是造成双边贸易统计差异的最主要原因。

同时,造成差异的还有统计价格的差异,比如出口是以离岸价格统计,进口是以到岸价格统计。此外,汇率的波动、统计时间的差异等也都是形成统计差异的客观原因。

吕大良表示,海关总署正在不断推动海关统计制度方法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确保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可靠性和国际可比性,为数据使用者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

编辑 白爽

校对 朱名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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