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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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决定(2019.12.30通过,2020.3.1施行)
增加内地机构
经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
关联条款:“经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收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委托书后,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送达和取证方式的新规定
新的取证方式:音视频取证(委托方请求,证人、鉴定人同意,受托方“可以”协助安排)
完善若干细节:
①委托书及所附文件应先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不能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采用邮寄方式。
②委托书上法院印章和法官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③无法送达或取证时应及时退回委托书及所附全部文件。
(二)《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年1月1日生效)
说明
大概率会纳入2020年法考;但2020通则的生效并不会导致2010通则失效,因此在最近两三年两个规则会共同成为考查对象;事半功倍的方式是先全面理解2010通则,在此基础上掌握2020通则的主要变化。
主要修改内容
①DAT更名为DPU,但内容没有变化,仍然是“运到+卸下”。
②FCA术语增加“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买方指示其承运人在货物装运后向卖方签发已装船提单”
③CIP术语下如无约定卖方应投保“一切险减除外责任”(而非此前的最低险别,但注意CIF术语下卖方仍然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
④FCA、DAP、DPU及DDP允许卖方/买方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没有改变这些术语下运输义务的承担,只是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做法纳入规则而已)
⑤将安保费用纳入运输费用(谁负责安排运输谁承担运输中的安保费用,没有改变这些术语下运输义务的承担,只是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做法纳入规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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